中国港口协会轮驳分会工作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中国港口协会轮驳分会是在中国港口协会领导下的分支机构,由全国港口轮驳企事业单位,在自愿为港口轮驳事业服务的前提下,联合组成不具备法人资格的专业性组织。
第二条: 本分会的宗旨是: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中国港口协会《章程》和《中国港口协会分支机构管理办法》,自觉加强诚信自律建设,坚持为会员服务,维护本专业机构内会员的合法权益,在政府与企业之间发挥桥梁、纽带作用,努力促进港口行业内本专业的发展。
第二章 工作任务
第三条: 本分会工作任务:
(一)坚持为会员服务,维护本分会内会员的合法权益;在会员之间开展行业性的课题研讨,技术交流,业务沟通,相互协作,共同提高;在政府与企业之间发挥桥梁、纽带作用,努力促进港口轮驳事业的发展;
(二)根据授权开展行业统计,发布行业信息;组织开展技术业务培训,推广新技术,促进行业技术进步;组织开展行业咨询服务、课题研究及研讨交流活动;编辑《轮驳信息》等有关行业资料;在中国港口协会授权下设立“中国港口协会轮驳分会微信公众号”,充分发挥信息网络平台作用,为会员单位提供相关信息;
(三)承办中国港口协会和业务主管部门转移、交办及会员单位委托的有关事项; 沟通与国内其他同行业的企业或团体的联系,开展交流活动;代表本行业参与行业性集体谈判,协调本会与其它行业协会或其它经济组织的相关权益事宜;
(四)参与行业发展、行业改革以及与行业利益相关的政府决策论证、咨询等前期工作,参加政府举办的有关听证会,提出有关经济、技术政策和立法的建议;
(五)制定本行业的行规行约,规范会员行为,推动行业诚信建设,建立完善行业自律性管理约束机制。
第三章 会员
第四条: 本分会会员须是中国港口协会会员。
第五条: 会员入会程序
1、向协会直接提交入会申请表;
2、向本分会提出申请并经初审后向协会提交入会申请表;
3、经协会批准后发文并发会员证。
第六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协会及分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协会及分会举办的活动;
(三)获得协会及分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协会及分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六)提请协会及分会保护其合法利益不受侵犯的权利;
(七)要求协会及分会提供有关经营、管理、技术等方面非物质性帮助的权利。
第七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协会《章程》、分会工作条例及行规行约,支持并积极参加协会及分会举办的各项活动;
(二)执行协会及分会的决议;
(三)维护协会及分会合法权益;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向协会及分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六)完成协会及分会交办的工作。
第八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协会或由本分会向协会转交书面通知,并退回会员证。会员如果1年不缴纳会费或不参加协会及本分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九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协会《章程》及本分会工作条例行为的,经本分会报协会秘书处提请协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条 本分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工作条例;
(二)选举和罢免本分会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分会的工作方针、任务、年度工作计划;
(五)向中国港口协会建议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本分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一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二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分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三条 理事会每届五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离任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协会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四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 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 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决定副秘书长聘任;
(三) 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 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 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五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十七条 本分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专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原则上会长、副会长由会长、副会长单位现职主要领导担任,部分副会长可由会员大会选举产生;因特殊情况需提前离任,由所在单位继任者继任,或由理事会选举产生;
(四)秘书长由会长单位推荐;
(五)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六)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七)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十八条 本分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五年,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协会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十九条 本分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组织实施本分会重大工作事项;
(四)提名秘书长、并提交理事会选举决定。
第二十条 本分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秘书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本分会年度工作计划;
(二)组织完成会长、副会长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 沟通与中国港口协会、国内其他同行业的企业或团体的联系和交流;
(四)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二十一条 本分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咨询、服务等收入;
(五)其他合法收入。
本分会不设银行账户,所有收入、支出由协会财务统一管理。
第二十二条 本分会按照《中国港口协会会费缴纳办法》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二十三条 本分会经费必须用于本条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六章 条例的修改程序
第二十四条 对本分会条例的修改,须在会员代表大会审议前一个月报协会审核,通过后再提交会员代表大会审议。审议通过后15日内报协会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本条例经2018年10月25日第三届二次理事会表决通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