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水发〔 2004)87 号
各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厅(委),上海市港口管理局,各有关港口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各有关港口企业经营人,中联理货有限公司:
按照《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交通部等部门关于深化中央直属和双重领导港口管理体制改革意见的通知》(国办发[ 2001 ] 91 号)文件精神,我部以《关于组建第二家外轮理货公司有关问题的通知》(交水发[ 2002 ] 285 号)和《关于组建各港口第二家理货公司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交水发[ 2003 ] 288 号)等文件明确了港口理货体制改革工作的具体原则、程序,并要求各港口理货体制改革工作应在 2003 年年底前基本完成。目前,各有关港口企业与中联理货有限公司正在进行合资组建各港口第二家理货公司的商谈工作,但工作进展较慢。为此,现将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一、各有关港口企业和中联理货有限公司应按国务院办公厅和我部文件精神,加紧进行合资组建各港口第二家理货公司的商谈工作,确保理货体制改革的顺利进行,其中合资双方的股比和合资公司领导层管理人员的确定,应按《公司法》的有关规定确定。
二、对部分因港口企业和中联理货有限公司一时难以达成合资组建协议的港口,我部将视情况先直接批准中联理货有限公司在该港口成立分公司经营理货业务,待有关双方达成合资组建协议后,再行组建合资公司,中联理货有限公司应以合作的精神,积极与港口企业依法商谈合资的有关事宜。
二 OO 四年三月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