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环发〔 2004 〕 457 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交通厅(局、委),部属各有关单位,沿诲和长江干线主要港口,交通企事业单位:
2002 年 10月28日,全国人大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以下简称《环评法》),于 2003 年 9月1日起实施。该法最重要的部分就是增加了规划环境影响评价的内容,其中第八条规定“国务院有关部门、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对其组织编制的工业、农业、畜牧业、林业、能源、水利、交通、城市建设、旅游、自然资源开发的有关专项规划(以下简称专项规划), 应当在该专项规划草案上报审批前,组织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并向审批该专项规划的机关提出环境影响报告书”;第十二条规定“专项规划的编制机关在报批规划草案时,应当将环境影响报告书一并附送审批机关审查;未附送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审批机关不予审批”。
按照《环评法》的要求, 2003 年 9月1日以后制定的规划,在审批前均需进行规划环评。为了贯彻执行《环评法》 , 保障公路、水运交通运输规划的编制和实施能够顺利进行,现将交通行业实施规划环境影响评价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
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是一项预防性的环境保护措施,是从环境的角度来论证规划的合理性,是在目前我国资源短缺、生态环境恶化趋势尚未得到有效控制的形势下,从政策源头上采取有效的预防和减缓措施,使社会和经济协调发展。在制定交通发展规划时,通过规避各类保护区、水源地等环境制约性因素,预防和解决与土地利用规划、环境功能区划、海洋功能区划、城镇发展规划,以及其他行业规划之间的矛盾,使交通规划更加科学和完善。避免造成工程上或环境上的重大损失,促进交通发展与社会和自然环境相协调,从而保证交通事业的可持续发展。交通发展规划有其特殊的重要性,涉及面广泛,关系到国家的经济命脉。同时,公路网、港口布局、流域航运等全国性或区域性交通发展规划,专业性较强。因此,交通行业的规划环境影响评价工作,应纳入到交通行业环保管理体系中进行行业管理。各级交通行政主管部门,要认真学习《环评法》及其相关的法律和规定,充分认识到交通规划环境影响评价工作和这项工作对交通可持续发展的重要性。在实施交通规划环境影响评价工作中,要加强领导,指定专人负责,抓好各项工作的落实。
二、交通规划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范围
根据《环评法》的规定并结合交通规划的特点,交通规划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范围规定为:
(一)需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的规划
1 国、省道公路网规划 2 主要港口和地区性重要港口总体规划
3 流域(区域)、省级内河航运规划
(二)需在规划报告中编制环境影响篇章或说明的规划
1 公路主枢纽总体布局规划
2 港口布局规划
3 其他指导性的专项规划(是指提出预测性、参考性指标的一类规划)。
三、从事交通规划环境影响评价的单位的资格问题
为保证交通规划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的质量,更好地为规划编制部门提供环境评价方面的技术支持,从事交通规划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的单位,需符合以下条件:
(一)需主持过五项以上相应的交通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工作且质量合格,对交通行业政策、发展战略、规划较为熟悉;
(二)从事相关的交通规划工作,具有一定的环境保护专业力量,对环境保护工作较为熟悉;
(三)已按《交通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办法》(交通部令 2003 年第 5 号)的有关规定,在交通部登记备案。
根据以上要求,部推荐可以从事交通规划环境影响评价的单位名单附后。从事交通规划环境影响评价的人员的资质,暂按从事交通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人员的资质规定执行。
四、交通规划环境影响评价的程序
(一)规划组织编制部门在规划编制中委托以上推荐的可以承担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的单位开展规划环境影响评价工作。根据交通规划的特点,规划环境影响评价工作可以在规划报告的初稿完成(规划方案基本明确)后开始。
(二)承担规划环境影响评价的单位按照有关的法律法规和技术规范的要求,根据规划编制单位提交的规划方案,编制规划的环境影响报告书、规划的环境影响篇章或说明;
(三)规划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篇章或说明的审查
1 由交通部组织编制、上报国务院审批的规划
编制单位完成规划环境影响报告书后报部,由部环保办会同部规划司组织专家对规划环境影响报告书进行审查(也可以在部审查规划报告时一并审查)并提出审查意见。根据审查意见修改完善后的规划环境影响报告书,作为规划报告的附件,由部一并上报国务院。
2 报交通部审批的规划(或交通部会同省级人民政府审批的规划)
规划报告报部后,由部环保办会同部规划司组织专家对规划环境影响报告书进行审查,并提出审查意见,作为规划审批的重要依据。
以上两类规划只编制环境篇章或说明的,规划司在审查规划报告时邀请部环保办及专家参加,不再单独组织环境方面的审查。
3 省级人民政府审批、征求交通部意见(或向交通部报备)的规划编制单位完成规划环境影响
告书后报省级交通行政主管部门,由省级交通行政主管部门组织专家对规划环境影响报告书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根据审查意见修改后的规划环境影响报告书,作为规划报告的附件一并上报。
在规划报告征求交通部意见(或报备)时,应一并将规划环境影响报告书作为附件征求意见。
五、交通规划环境影响评价工作是一个崭新的领域,各部门、各单位在实施交通规划环境影响
价工作时,应及时总结经验和教训,并将有关意见,特别是遇到的一些问题,及时向我部反映,以便使交通规划环境影响评价工作步入制度化、规范化、标准化轨道。部在全面总结交通规划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经验并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制定《交通规划环境影响评价管理办法》和技术规范。
附件:推荐从事交通规划环境影响评价的单位名单
二 OO 四年八月十九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
附件:
推荐从事交通规划环境影响评价的单位名单
1 交通部公路科学研究所
2 交通部水运科学研究所
3 交通部环境保护中心
4 交通部天津水运工程科学研究所
5 交通部规划研究院
6 交通部料学研究院
7 重庆交通科研设计院
8 中交第二航务工程勘察设计院
9 长安大学
10 上海船舶运输科学研究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