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知公告
关于加强我会分支机构规范管理的情况说明
发布时间:2006-03-20 21:10:00      来源:中国港口资讯网

各位理事、各位领导:

大家好!根据去年 11 月召开的交通部社团工作会议精神和民政部、交通部有关加强社团组织管理的若干规定,为了进一步加强对我会下属分支机构(专业工作委员会和分会)的管理,协会秘书处制订了《中国港口协会分支机构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受中国港口协会秘书处委托,我将该《规定》的形成思路和下一步贯彻实施的设想向大会说明如下:

我的说明分三个部分:一、我会分支机构现状;二、出台本《规定》的主要依据;三、《规定》的主要内容和下一步贯彻实施设想。

一、我会分支机构现状

我会在五届理事会期间的分支机构共设有 18 个,分为 11 个专业(工作)委员会和 7 个分会。 2005 年 4 月六届理事会成立后,为适应新的《章程》要求及全国港口行业发展的新形势,将我会下属分支机构调整为 16 个,即将原 11 个专业(工作)委员会缩减为 6 个,分别是:( 1 )国际与台港澳工作委员会(筹)( 2 )市场与价格委员会(筹)( 3 )投融资与企业管理委员会(筹)( 4 )科学技术委员会( 5 )安全与环境委员会(筹)( 6 )人力资源与教育培训委员会(筹)。同时,在原 7 个分会的基础上,新增设了 3 个分会,这 10 个分会分别是:( 1 )长江港口分会( 2 )港口集装箱分会( 3 )港口铁道分会(筹)( 4 )油港分会(筹)( 5 )港口自动化分会(筹)( 6 )港口电气分会(筹)( 7 )水路运输服务分会(筹)( 8 )港口客运服务分会(筹)( 9 )港口物流分会(筹)( 10 )港口散货运输分会(筹)。

上述 6 个专业(工作)委员会和 10 个分会中,目前已得到交通部人劳司核准的有 4 个,分别是:长江港口分会、港口集装箱分会、市场与价格委员会和科学技术委员会,其中长江港口分会、港口集装箱分会和科学技术委员会已获国家民政部批准。其余的分支机构虽然有的已有十多年的活动历史,但目前仍处于筹备阶段,尚未取得民政部核发的登记证书。总体上说,一些组织机构较为健全的分支机构,为推进港口行业的发展,在各自的专业领域中做出了不少的成绩,如港口集装箱分会自成立以来,在推进港口集装箱运输事业发展,传递国内外集装箱运输最新信息,交流新技术和提高码头生产效率等方面,做了大量工作;又如油港分会(筹),结合港口油运中的安全问题,每年组织专题研讨,确保了港口油运的安全生产;再如长江港口分会,多年来在协调长江上中下游各港口之间关系,反映长江港口企业的意见和诉求等方面都做了大量的工作;此外,人力资源与教育培训委员会(筹),近年来为港口企业培训了不少涉及港口法律、港口经营、港口财会等方面的专业性人才;最近正在抓紧筹建的市场与价格委员会,为港口内贸装卸包干费市场化后的行业价格自律行为开展了大量的调研工作等等。但是,各分支机构的发展不平衡,有些专业(工作)委员会和分会的工作步伐显然落后于形势的发展,如有的分支机构因担任会长(主任)职务的领导同志工作繁忙,无暇顾及分支机构活动的开展,使分支机构活动长期处于空白;有的分支机构除了因开展活动需借用中港协的收据、发票而来联系工作之外,平时与我会秘书处的联系沟通甚少;有的分支机构至今尚处在萌芽状态,组织机构尚未建立与健全;同时,各分支机构之间的有机协调、互相促进、互相依存的作用也不明显。广大会员单位对此也提出了不少意见。这种现状对于我们在新形势下更好地发挥行业协会作用、加快港口行业的发展是极为不利的。

根据我会六届会员代表大会的要求和《交通部社会团体管理暂行办法》中明确的八项主要任务、交通部转移(委托)给行业协会的七项职能,我会要对港口行业发展中遇到的新问题、突出矛盾以及港口企业共同关心的行业大事开展专题调研,提出有针对性、建设性的意见和建议,供各级政府和企业决策参考;要在加强港口行业自律,加强港口企业之间的沟通和协调,促进港口企业之间的经济、技术合作和交流,促进建立和完善统一开放、有序竞争的港口经营市场等方面充分发挥行业协会的作用和功能。这些作用和功能的发挥,除了协会秘书处日常的工作外,很大一部分要靠下属各专业(工作)委员会和分会来完成。这就需要我们加强对下属各分支机构的领导和统一部署,使各分支机构能真正成为协会的工作基础和抓手,促使协会更好地为各会员单位服务。

二、出台本《规定》的主要依据

1. 为适应新一届理事会所承担的工作职责和全国港口行业飞速发展的新形势,我会各分支机构的建设必须与之相匹配;

2. 国务院颁发的《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民政部发布的《社会团体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登记办法》、《交通部社会团体管理暂行办法》和我会六届会员代表大会通过的《中国港口协会章程》中的有关条文;

3. 交通部转移(委托)给中国港口协会的各项职能;

4. 借鉴其他全国性行业协会的经验和做法。

三、《规定》的主要内容和下一步贯彻实施设想

在 2005 年 6 月台州召开的中国港口协会秘书长工作会议上,曾讨论了《关于进一步规范中国港口协会分会管理的有关规定(讨论稿)》、《关于中国港口协会分支机构设立及申请登记、变更的若干规定(讨论稿)》、《中国港口协会分支机构财务管理办法(讨论稿)》等三个文件,本《规定》在此基础上进一步作了补充和修改。

《规定》内容主要分为三部分: 1. 组织管理; 2. 业务管理; 3. 财务管理。

根据民政部、交通部的社团管理文件精神,为规范社团管理,结合中国港口协会的实际情况,《规定》在组织管理中进一步明确:分支机构是中国港口协会的下属组成部分,不具有法人资格,不能直接发展会员,不得另立章程。各分支机构必须按照协会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制定各自的工作条例;原由各分会和分会(筹)联系发展的单位会员,应按一定程序自愿转为中国港口协会的正式会员,方可参加分会组织的各类活动;协会将对尚未经交通部、民政部批准成立的各分支机构(筹)进行必要的整合和规范。

《规定》在业务管理中明确阐明:各分支机构要围绕港口行业发展的中心任务,在本专业领域内发挥协会与港口企业之间的桥梁纽带作用;要根据协会当年的工作重点,制定本分支机构的工作计划;要在经中国港口协会同意和遵守协会财务制度的前提下,为业内企业提供技术、咨询和培训等服务。同时,各分支机构必须在年初向中国港口协会上报上年度的工作总结和本年度的工作计划,重大活动必须提前 20 天向协会报告,经批准后方可实施。

《规定》在财务管理中明确阐述:中港协下属各分支机构实行统一的财务管理,并明确了财务统一管理的具体原则和操作方法,包括统一使用中港协的收据、发票,统一缴纳会费,统一对外进行项目投资,不得开设银行账户等。

本《规定》经提交六届二次理事会议审议通过后将正式下发,各分支机构应严格按照《规定》执行。对于已获交通部、民政部核准设立、各项活动开展正常的分支机构,将进一步提高其整体素质,力求规范运作,并作为骨干力量来影响带动其它的分支机构;对至今尚未取得民政部核发登记证书的各分支机构(筹),各有关会长(主任)单位要抓紧筹建工作;尚未同意设立分支机构的有关专业工作,可先以专题工作会议等形式进入前期筹备阶段,如滚装码头专业、煤炭运输专业等,一旦各方面条件成熟即可提请理事会议(或常务理事会议)审议同意筹建新的分支机构;对于个别业务开展不规范、作用不明显的分支机构(筹),协会秘书处将认真研究,对其存在必要与否做出决策建议并提请理事会议(或常务理事会议)审议决定。通过上述工作,我们期望能真正发挥各分支机构在协会工作中的基础性抓手作用,为进一步推动全国港口行业的各项工作开展作出贡献。

谢谢各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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