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位理事、各位领导:
大家好!受中国港口协会秘书处的委托 , 我就 2005 年 7 月交通部水发 (2005)234 号文《关于调整港口内贸收费规定和标准的通知》颁布以来 , 我协会在港口内贸货物装卸包干费行业自律方面所作的一些工作向各位理事做一汇报。汇报分三部分:一、我会宣传贯彻交通部 234 号文的工作情况;二、提请六届二次理事会议审议的《港口企业内贸装卸、堆存业务的行业公约》的主要内容;三、积极向交通部反映港口企业在贯彻执行 234 号文件中的具体诉求,争取政府主管部门出台有利于行业发展的政策。
一、我会宣传贯彻交通部 234 号文的工作情况
1 、推动全国港口企业认真贯彻执行交通部 234 号文
交通部水发 [2005]234 号文《关于调整港口内贸收费规定和标准的通知》公布和施行至今已有近八个月时间。该文的主要内容是:放开部分港口劳务性收费;简化部分收费项目;改革长江港口驳船作业费计费方法;调整其他杂项收费标准;内贸船舶代理费实行市场调节价。为了促进各港口企业在内贸货物装卸、堆存价格放开后进一步增强竞争能力,并在全国港口行业内培育一个公正、公平、公开的内贸价格自律体系,我会首先于 2005 年 7 月在上海召开了 " 港口内贸装卸、堆存价格协调机制座谈会”。之后,为落实上海会议精神,又于 2005 年 10 月底至 12 月初,分别在南京、武汉、连云港、武夷山市召开了长江三角洲、长江中上游、环渤海湾和泛珠江三角洲四个片区的内贸价格协调工作会议。全国沿海、长江近 60 个港口企业的领导、业务部门负责人和价格信息联络员分别参加了各片区的会议。
上海会议后,各港口企业为贯彻执行好新《内贸费规》,及时对相关业务人员进行了专门培训,并抓紧制定出本单位的具体实施方案。如上海、宁波、青岛、大连、秦皇岛、福州等港务集团制定的内贸价格都按 234 号文件要求及时上墙公布。大部分港口企业在与客户订立 2006 年度的新合同中,也已全面施行市场化的港口内贸货物装卸包干费标准。
在各片区会议上,各港口企业就对外公布的内贸主要货种如煤、油、矿、粮食、木材等的装卸和堆存价格的制定原则和实际成交价格进行了较为坦率的交流,并围绕一些对本地区港口企业影响大的共性问题开展了专题讨论。如长江三角洲片区,专门研究了海进江二程矿石中转的价格自律问题,与会代表一致认为,近几年来,随着外贸进口矿石量的不断增加,长江下游各港二程矿的运输和装卸量也迅速增长,各港且都具备了矿石中转接卸的条件。从维护本行业的利益出发,经过精心测算,长江下游各港一致认为,二程矿在港作业包干费的每吨自律价以不低于 12.85 元较为合适。再如,长江下游各港的内贸进口煤炭,由于各港在实际作业中对电煤、市场煤采取了不同的作业方式和堆存形式,目前要确定一个统一价作为各港的自律价尚有难度 , 但普遍认为可以把 14.00 元 / 吨~ 20.00 元 / 吨作为长江下游各港内贸进口煤炭价格自律的上下限,待条件成熟后,再逐步地趋向统一。在环渤海湾片区会议上,代表们就煤炭、矿石、钢材等主要内贸货种的市场定价进行了专题分析。秦皇岛港务集团有限公司是全国内贸煤炭出口的大户,他们通过详细测算,制定出本企业在各种不同情况下的煤炭出口包干价。在长江中上游片会上,与会代表针对长江港口在历史上形成的诸多特殊情况,对新内贸费规执行中遇到的具体问题,诸如货物港务费的征收主体应如何确定,如何正确认识港口内贸价格中出现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和市场价同时并存的新情况等进行了认真探讨。在泛珠江三角洲片会上,与会代表对本地区内贸价格较早放开的历史情况、北部湾港口价格无序竞争较为严重的情况等进行了认真讨论。总之,四个片区的参会代表都深感建立一个有序竞争的港口价格市场的必要性和重要性,期盼我会与各地区的港口协会及诸多港口企业共同努力,及早创造一个良好的市场有序竞争环境,杜绝行业内相互杀价、恶性竞争的局面。
2 、由我会牵头在全国港口界初步建立起“三片一线”的价格协调机制
在全国各港口企业的支持配合下 , 目前港口内贸价格协调机制已初步建立。目前 , 我会市场与价格委员会已经交通部人劳司核准设立,“三片一线”的价格协调工作组及联络员组也均告成立。“三片一线”的四个组长单位大连、南京、广州、武汉港集团的领导均十分重视本地区的内贸价格协调工作。新的一年中,各片区的内贸价格协调工作有望逐步深入开展。
3 、拟适时推出内贸主要货种的行业保护价
面对已全面放开的港口内贸装卸、堆存的价格市场,我会在组织全国港口企业认真贯彻执行新内贸费规的同时,正着手抓紧拟定并适时出台内贸主要货种的行业保护价。 1 月下旬,我会向“三片一线”的 67 个主要港口企业发出函件,请提供本企业内贸八大类主要货种 ( 即煤炭、铁矿砂、原油、钢材、木材、水泥、粮食及滚装 ) 分三种作业方式 ( 车船直取、船—库场—车、船—库场—船、驳)的装卸包干费情况,并请酝酿提出行业保护建议价,以便我会汇总分析并咨询交通部主管部门及有关专家的意见后,适时推出各片区内贸主要货种的行业保护价。截至 2 月 25 日 ,我会共收到了 43 家港口企业的分货类价格报表,这 43 份报表中包括了沿海的主要港口企业和长江的大部分港口企业。我会协调联络部在这些报表所提供资料的基础上,经过认真分析测算,并咨询了有关港口价格专家,目前已初步测算出“三片一线”内贸八大主要货种分三种作业方式的装卸、堆存最高价、最低价和平均价。下一步,我们将把这些整理后的价格表下发到各港口企业征求意见。一旦经充分讨论,得到大多数港口企业的认可,我们即将以适当方式推出,以此来促进港口内贸装卸、堆存价格的自律行为,逐步建立起有序竞争的港口内贸价格市场。
二、《港口企业内贸装卸、堆存业务的行业公约》主要内容
应广大港口企业的要求 , 我会在“三片一线”的会议上,推出了《港口企业内贸装卸、堆存业务的行业公约 ( 讨论稿 ) 》 , (以下简称《公约》),经过近 60 个港口企业参与讨论,目前已修改定稿,现正式提请六届二次理事会议给予审议。
建立本《公约》的主要目的是:
1 、为了规范港口内贸装卸运输市场,建立有序的价格竞争市场环境,避免无序竞争和恶性杀价竞争。坚持“公平、公正、公开”准则,严格遵守交通部《关于调整港口内贸收费规定和标准的通知》等一系列文件精神;
2 、文明生产,优质服务;
3 、守诚信,讲信誉;
4 、严格自律,规范经营,完善制度;
5 、培训和提高从业人员的职业道德和综合素质;
6 、加强港口企业之间的沟通与协调,共同承担市场风险,对行业中发生价格方面的问题,争取以研讨、协商、互惠互利的方式解决;
7 、提倡公平竞争,维护行业声誉,禁止各种扰乱港口市场的行为;
8 、增强遵守公约的自觉性,对违约者严肃处理。
三、积极向交通部反映港口企业在执行新《内贸费规》中遇到的具体问题
各港口企业向我会反映了在执行新《内贸费规》工作中遇到的一些困难和存在的一些问题,归纳起来大致有以下几点 :
1 、各港口企业对新《内贸费规》允许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和市场价三种方式并存感到困惑。不少港口企业认为新内贸费规一方面彻底地放开了港口装卸劳务的定价权,实行了市场价,另一方面又严格规定了港口企业必须采取装卸包干费的收费方式,包干范围为货物在港口作业的全过程。但由于在实际装卸作业过程中发生的企业成本各不相同,要求各港口企业预先制定出能适合各种情况的划一的装卸包干费标准并对外公布确有一定难度。
另外,港口企业为船舶服务的收费仍执行由国家定价,这在市场油价上涨的情况下,港口企业就避免不了要发生亏损。
2 、在对货物港务费的征收主体认识上,港口企业与港政管理部门之间尚存在矛盾。按新《内贸费规》的要求,货物港务费的征收主体应是负责维护港口公用基础设施的单位,而目前港口公用基础设施的维护仍是以港口企业为主,特别是长江一些港口的基础设施维护责任大多仍由原双重领导的港口企业承担。《港口法》第二十条也规定“县级以上有关人民政府应当保证必要的资金投入,用于港口公用的航道、防波堤、锚地等基础设施的建设和维护”,但《港口法》实施至今,绝大多数地方政府仍不能承担港口基础设施的建设和维护责任。根据权责一致的原则,应当是谁维护、谁征收。但目前长江沿线的不少交通主管部门已先后发文规定,货物港务费作为规费交由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征收,沿海部分港口也有相似的情况。另外,新《内贸费规》与仍在执行的《港口费收规则 ( 外贸部分 ) 》也存在不一致现象,在外贸费规中明确了货物港务费征收单位应向码头企业返回 50% ,用于码头及其前沿水域的维护。因此,希望交通部视实际情况,对内贸货物港务费的征收主体重新给予明确。
此外,部分沿海港口企业对当地海事局拟对港口企业所属港作船舶征收船舶港务费一事也提出异议,认为这些港作船舶是为港口作业配套服务的,既不进出港口,也不出海航行经营运输业务,不应列入征收范围之内。
3 、长江干线港口作业综合包干费问题。长江干线港口作业综合包干费实际上是 1984 年长江港航合一、政企不分时由港口补贴航运的一种方式。当时明确将港口为长航船舶提供的七项作业定位为统一包干收费,并在长江沿线上、中、下游的每个港口各定一个价格,上、中游港口普遍高于下游港口许多。新《内贸费规》实施后,长江干线港口可不再执行港口作业综合包干费,允许按服务项目单一收费,由港方与委托服务方协商确定。为此,长江下游诸港已在去年 12 月上旬,由南京港口集团牵头,联合向长航总公司提出了一个新的服务价格标准 ( 但据了解,目前谈判仍在进行 ) 。长江上、中游各港由于目前市场油价的不断上升,原定的港口作业综合包干费标准已难以维持,也在酝酿进行调整。长江各港口企业都希望通过测算,在对上、中、下游港口进行统一调研的基础上,形成一个为港航双方都能够接受的价格,以确保各港口企业的基本利益。
4 、各相邻港口之间以及同一港口各码头之间的互相杀价和恶性竞争问题。虽然新《内贸费规》要求各港口企业的内贸价格应上墙公布,但在目前尚存在许多不诚信经营手段的市场中,各港口之间的恶性竞争现象仍然存在。
对于这些港口企业的具体诉求,我们都予以归纳整理并及时向交通部反映,同时也向有关港口企业所在地的港口管理当局及当地物价部门反映,目的是为各港口企业在内贸价格市场放开后争取到一个公正、公平、公开的竞争环境。我会将把协调港口内贸装卸、堆存市场价格,建立自律有效的价格协调机制,预防港口企业间恶性杀价竞争,作为自己的一项重要职责。我们将及时组织召开各种不同形式的市场研讨会,逐步建立起全国港口行业的价格监测系统与价格信息反馈系统,以点面结合、解剖麻雀等方式,促使价格协调这项工作真正落到实处。
各位理事、各位领导,我们的工作就是为广大港口企业服务,价格协调自律工作刚刚起步,诚挚地盼望得到你们及全国各港口企业的大力支持。让我们共同为争取有一个良好的港口企业发展环境而努力。
谢谢大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