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及董事会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公司涉诉案件受理情况和基本案情
近日,我公司接到广西高级法院关于中国长城资产管理公司南宁办事处起诉我公司为北海开发投资有限公司银行贷款担保纠纷案件的《民事起诉状》、《民事裁定书》和《应诉通知书》等法律文书。
公司经核查获悉,北海市政府为了筹集资金扩建北海机场,由我公司1998年为北海开发投资有限公司向工行北海分行贷款1870万美元及其利息提供了连带责任担保,担保期限自1998年3月20日至2010年6月23日,北海市财政局为公司提供的贷款担保给予了反担保。1996年12月9日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此事项并形成了决议,但未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至今也未曾进行过任何信息披露。我公司从人民银行贷款卡中未能查询到本项贷款担保记录。
由于北海开发投资有限公司没有完全履行分期还款义务,工行北海分行已将此项债权转移给了长城资产公司。长城资产公司向广西高级法院提起诉讼北海开发投资有限公司、我公司、北海迎宾馆、北海市机场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北海市发展与改革委员会等五家单位,涉及我公司的诉讼标的为本金657万美元和利息470万美元;长城资产公司还向法院提出了财产保全申请,法院已裁定了查封或冻结我公司价值为657万美元和利息的相关财产,并执行查封了我公司在北海建行、北海工行、北海农行的银行账户及石步岭港区9宗土地使用权。
本项担保是多年前公司“政企不分”原因造成的历史遗留问题,公司现经过积极与北海市政府、长城资产公司协商,长城资产公司已向广西高级法院提请解除对我公司的查封。2007年9月17日,广西高级法院已同意并解除了对我公司的所有银行查封,我公司正继续协调有关方面,努力争取长城资产公司尽快向法院撤销起诉我公司,争取市政府作出切实可行的还款计划方案,或用其他单位资产置换我公司担保,以解除我公司担保责任。
二、案件对公司本期利润或者期后利润的影响
根据公司与北海市政府、长城资产公司协商的情况分析,公司有望在近期解决以上问题,且北海市财政局已经提供了反担保,本诉讼案件对公司本期经营利润和2007年全年的经营利润没有造成影响。
三、经查实,公司及公司的控股子公司不存在应披露而尚未披露的其他诉讼、仲裁和担保事项。
四、公司将严格按照深交所《股票上市规则》的相关规定,持续披露上述银行贷款担保涉及法律诉讼的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并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北海市北海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07年9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