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及董事会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公司股权分置改革及以股抵债组合运作方案已于2007年5月22日实施完毕。根据我公司与北海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签订的《以股抵债协议书》和北海市国资委在实施股权分置改革及以股抵债中的承诺,对于以股抵债后剩余的债务1,534,699.75元,北海市国资委将在股权分置改革方案实施之日起一个月内以现金偿还。为此,北海市国资委应于2007年6月22日前以现金支付以股抵债的债务余额1,534,699.75元。
公司就此事项与北海市国资委协商,于2007年8月7日收到北海市国资委北国资复[2007]25号《关于以未领取的北海港国家股股利抵顶占用上市公司资金余额的批复》文件,同意以其未领取的国家股股利抵顶占用上市公司资金余额1,534,699.75元。
为此,公司决定将北海市国资委应付上述以股抵债的债务余额冲抵公司应付国家股股利中的1,534,699.75元。截至2006年12月31日,公司应付国家股股利为2,572,954.00元,进行冲抵后,公司应付国家股股利余额为1,038,254.25元。
另外,公司对于此期间的以股抵债的债务余额偿还事项未进行持续性信息披露,向广大投资者致以歉意。公司将严格按照《公司法》、《证券法》和《股票上市规则》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特此公告
北海市北海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07年8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