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本公司与中国建设银行营口经济技术开发区支行于2004年8月13日签订了19,500万元的抵押借款合同(合同具体内容刊登于2005年1月22日的《上海证券报》),经友好协商,公司于近期偿还了该等借款,并于2007年8月9日重新签订了一笔19,500万元的借款合同,用作流动资金周转,借款年利率为浮动利率,执行基准利率下调5%,自起息日起每12个月调整一次。期限自2007年8月9日至2010年8月8日。
双方就上述借款签订了《抵押合同》,约定公司以营口港鲅鱼圈港区31#~33#、36#~38#泊位对上述借款进行抵押。
特此公告。
营口港务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七年九月二十日

沪公网安备31022102000209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