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是营口港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按照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的要求,我们对公司与营口港务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集团公司”)签订的《关于营口中储粮储运有限责任公司48.3%股权的转让协议》和《关于营口港鲅鱼圈港区10万吨散粮筒仓及相关配套设施的转让协议》进行了审查,现将有关情况说明并发表意见如下:
1、 《关于营口中储粮储运有限责任公司48.3%股权的转让协议》
由于目前营口港涉及的散粮业务吞吐量比重较大,为了更好的开展粮食储运、中转、购销以及进出口等业务,有效避免同业竞争,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确定了如下收购方案:由公司收购集团公司持有的营口中储粮储运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储粮公司”)48.3%的股权,并以2005年4月30日为基准日的审计评估结果为依据确定转让价格。
依据中水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出具的中水评报字[2005]第1026号《资产评估报告书》,截至2005年4月30日, 中储粮公司的净资产为人民币195,018,579.07元,集团公司持有其48.3%的股权对应的净资产为人民币94,193,983.80元,故本次股权转让价款确定为人民币94,193,973.69元。
2、 《关于营口港鲅鱼圈港区10万吨散粮筒仓及相关配套设施的转让协议》。
为了更好的开展粮食储运、中转、购销以及进出口等业务,有效避免同业竞争,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确定了如下收购方案:由公司收购营口港鲅鱼圈港区10万吨散粮筒仓及相关配套设施,并以2005年5月31日为基准日的审计评估结果为依据确定转让价格。
依据中水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出具的中水评报字[2005]第1027号《资产评估报告书》,以2005年5月31日为基准日,散粮筒仓及相关配套设施的评估值为人民币113,235,760.96元,故转让价格确定为人民币113,235,760.96元。
上述两项关联交易尚需股东大会批准后生效。
对于上述关联交易,我们认为:上述关联交易能使公司更好的开展粮食储运、中转、购销以及进出口等业务,有效避免同业竞争,其行为是必要的;关联交易已经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决议通过,并将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其程序是合法、合规的;交易是双方在协商一致的基础上达成的,转让价格依据评估结果作出,定价政策客观公允,体现了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关联交易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
独立董事:洪承礼、刘剑平
刘 晔、陈玉清
2005年8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