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377-2002-CG-026-L/O(1)敬启者: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及《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范意见(2000年修订)》(以下简称“《规范意见》”)的规定, 本所— 北京市安理律师事务所接受贵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的聘请, 指派刘育琳律师(以下简称“本所律师”)出席了公司2001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现根据规范意见的要求,就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与召开程序、 出席会议人员资格、会议的表决程序等重要事项出具本法律意见。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审查了公司董事会关于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查阅了公司股东名册及出席会议的股东或股东代表的签名册,全程参与了本次股东大会,查阅了相关会议文件,并对我们出具本法律意见认为必要的事项进行了核查和验证。基于上述查证工作的结果,本所律师兹根据相关法律、 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本法律意见如下,并同意贵公司将本法律意见书随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决议一并公告。 就本法律意见书中所陈述的内容,本所律师将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
一、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
经查阅公司董事会于2002年3月5日在《上海证券报》上发布的《营口港务股份有限公司第一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决议暨召开2001年度股东大会的公告》, 我们确认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会议通知的发出时间及会议通知中关于本次股东大会召开时间、地点、会议议题、出席会议股东资格、列席会议人员资格、出席会议登记办法等相关事项的披露均符合《公司法》、《规范意见》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2002年4 月5日上午9时30分, 本次股东大会在辽宁省营口鲅鱼圈区港丰大酒店三楼会议室如期召开,会议根据公司董事长关学诠先生的委托,由公司董事高宝玉先生主持。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规范意见》等法律、法规、规范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
经查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或股东代表的持股证明、身份证明、授权委托书等文件,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均为会议通知中公告的股权登记日(2002年3月 25日)登记在册的国家股股东、法人股股东、自然人股东或其授权代表。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计57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149660300股, 占公司股本总额的59.86%。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还有公司董事会成员、监事会成员和高级管理人员。本所律师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
经验证,本所律师认为,上述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符合《公司法》、《规范意见》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提案
根据会议公告的内容,本次股东大会的议案共有7项,分别为:
(1)2001年度董事会报告;
(2)2001年度监事会报告;
(3)2001年财务决算方案;
(4)关于2001年利润分配预案;
(5)关于聘请2002年度审计机构的预案;
(6)关于2001年年度报告及摘要的预案;
(7)关于2002年固定资产投资的预案。
经本所律师查验,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与会议通知相符,属于股东大会的审议范围。本次会议没有提出临时提案。
四、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
本次股东大会对列入会议通知中的各项议案进行了审议, 对各项议案逐项投票表决。表决票的计票工作由公司董事会秘书杨会君先生负责, 股东代表王长存先生和蔺袁先生及公司监事夏玉盛先生担任监票人, 该等程序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的议案均为普通决议议案, 只需经过由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通过即可。根据当场公布的表决结果,本次股东大会审议并表决通过了会议通知中所列的各项议案:
(1)2001年度董事会报告
同意149660300股,占与会股东及股东代表所代表股份的100%;反对0股 ,弃权0 股。
(2)2001年度监事会报告
同意149660300股,占与会股东及股东代表所代表股份的100%;反对0股 ,弃权0 股。
(3)2001年财务决算方案
同意149660300股,占与会股东及股东代表所代表股份的100%;反对0股 ,弃权0 股。
(4)关于2001年利润分配预案
同意149660300股,占与会股东及股东代表所代表股份的100%;反对0股 ,弃权0 股。
(5)关于聘请2002年度审计机构的预案
同意149660300股,占与会股东及股东代表所代表股份的100%;反对0股 ,弃权0 股。
(6)关于2001年年度报告及摘要的预案
同意149660300股,占与会股东及股东代表所代表股份的100%;反对0股 ,弃权0 股。
(7)关于2002年固定资产投资的预案
同意149660300股,占与会股东及股东代表所代表股份的100%;反对0股 ,弃权0 股。
经审验,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规范意见》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五、结论意见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 表决程序均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的各项决议均合法有效。
北京市安理律师事务所 律师:刘育琳
2002年4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