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2005年4月13日,重庆港九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三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并决定提交公司于2005年5月20日召开的2004年度股东大会审议。该事项已于2005年4月16日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公告(公告编号:临2005-006)。为进一步规范公司行为,现将章程部分内容补充修改如下:
一、原第一百八十八条 公司可以采取现金或者股票方式分配股利。
修改为:公司实施积极的利润分配办法,可以采取现金或者股票方式分配股利。公司的利润分配应重视投资者的合理回报;公司董事会未做出现金利润分配预案时,应当在定期报告中披露原因,独立董事应当就此事发表独立意见;存在股东违规占用公司资金情况的,公司应当扣减该股东所分配的现金红利,以偿还其占用的资金。
二、原第九十六条 公司设立独立董事制度,董事会中独立董事不得低于2名,其中至少有1名由会计专业人士(指具有高级职称或注册会计师资格的人)担任。
修改为:公司设立独立董事制度,董事会成员中应当至少包括三分之一独立董事,其中至少有一名由会计专业人士(指具有高级职称或注册会计师资格的人)担任。
三、原第一百一十四条 董事会由11名董事组成,设董事长1人,副董事长1人。董事会下设专门委员会。
修改为:董事会由9名董事组成,设董事长1人,副董事长1人。公司董事会可以按照股东大会的有关决议,设立战略、审计、提名、薪酬与考核等专门委员会。各专门委员会的主要职责由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具体规定。
公司2004年度股东大会议案将在股东大会召开前登载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上,敬请各位投资者留意。
特此公告 重庆港九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00五年四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