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是芜湖港储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林云卿、盛杰民、陆凡,根据《公司法》、《证券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要求,本着对全体股东认真负责的态度,我们对以下公司关联方资金往来事项进行了我们认为必要的合理尽职调查和审核:
公司同意应客户马鞍山万能达电厂要求,接受关联方芜湖皖东轮驳有限责任公司委托代为结算运费。
经合理查验,我们认为上述关联方资金往来是公司生产经营中的必要和正常行为,是巩固经营合作关系、促进公司发展的必要手段。上述关联交易的决策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资金往来项目和方式符合中国证监会《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等规范性文件要求,按照公开、公平和公正的原则,运作规范,不存在任何隐瞒和欺诈行为,公司的合法权益和股东利益能得到充分保证。
独立董事:林云卿 盛杰民 陆凡
2004年8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