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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共体海关法:自由区及自由仓库
发布时间:2008-09-15 13:18:00      来源:中国港口资讯网
A.总则

    
第一六六条  自由区及自由仓库是共同体关境的一部分或者是位于关境内但与关境内其他地区相隔离的地域,在自由区及自由仓库中;

    
a)非共同体货物,在征收进口关税和贸易政策进口措施适用方面,在办理自由流动结关或其他海关业务制度前,或者不按海关法规规定的条件使用或消费前,被视为尚未进入共同体关境。

    
b)共同体货物存入自由区或自由仓库可以具备共同体专项立法以对货物出口为前提适用的条件。
 
    
第一六七条  1.成员国可指定共同体关境某一部分作为自由区或批准开设自由仓库。

    2
.成员国应规定各自由区的地理位置。被指定作为自由仓库的地点应由成员国批准。

    3
.除本法第一六八条A规定指自由区外,所有自由区应封闭。成员国应指定自由区或自由仓库的进口和出口。

    4
.自由区内建筑物的建造需事先获得海关当局批准。

    
第一六八条  1.自由区及自由仓库(本法第一六八条A规定指自由区除外)的周边以及进口和出口受海关当局监管。

    2
.进出自由区或自由仓库的人员及运输工具应接受海关检查。

    3
.无法提供本法各项规定有效实施所需各项担保的人不得办理自由区或自由仓库制度。

    4
.海关当局可以查验进入,运出或继续存放在自由区或自由仓库的货物,为进行查验,海关当局可指定专人负责保存货物进入所持的运输文件,并于查验时向海关交验。

    
需要查验时,货物应呈验海关。

    
第一六八条  A1.海关当局可准许设立按海关保税仓库方式进行监管的自由区。

    
本法第一七○条、第一七六条及第一八○规定不适用此类自由区。

    2
.本法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及第二○五条规定指自由区不包括本条第1款规定指自由区。

    B
.货物进入自由区或自由仓库

    
第一六九条  不论共同体货物还是非共同体货物,均可选入自由区或自由仓库。

    
但是,海关当局可要求危险货物或有可能伤害其他货物的货物,或者因其他原因需要专门设施存放的货物,存入有专门设施的专门地点。

    
第一七○条  1.除本法第一六八条第4款另有规定外,存入自由区或自由仓库的货物,不需向海关当局呈验,也不需正式报关。

    2
.仅下列情况下,货物必须向海关当局呈验并办理规定的海关手续:
    
a)已办理某项海关业务制度以运入自由区或自由仓库作为核销;但该项海关业务制度规定可免除货物呈验的义务的情况除外。

    
b)货物运入自由区或自由仓库后可获得某项准予退还进口关税的优惠。

    
c)货物有资料享受本法第一六六条(b)项优惠措施。

    3
.海关当局可要求应纳出口关税的或应按其他出口法规管理的货物在其运入自由区或自由仓库时应向海关报告。

    4
.根据有关人的要求,海关当局应出具证明,证明自由区或自由仓库内存放的货物的共同体或非共同体海关监管地位。

    C
.自由区及自由仓库运作

    
第一七一条  1.货物在自由区或自由仓库内存放不受时间限制。

    2
.对本法第一六六条(b)项规定指某项应受共同农业政策管理的货物,其专门的期限按委员会立法程序规定。

    
第一七二条  1.在本法规定的条件下,自由区或自由仓库内允许进行任何工业、商业或服务业活动,但进行此类活动应事先通知海关。

    2
.海关当局可根据有关货物的性质或海关监管的要求对本条第1款规定指活动予以禁止或限制。

    3
.海关当局可禁止未担保遵守本法各项规定的人在自由区或自由仓库内进行某项活动。

    
第一七三条  运入自由区或自由仓库的非共同体货物,在自由区或自由仓库内继续存放的同时,可

    
a)按自由流动制度和本法第一七八条规定指条件办理自由流动结关;

    
b)按本法第一○九第1款规定指各种形式进行简单处理,无需经过批准;

    
c)按规定条件办理进口加工制度。

    
但是,在汉堡老自由港、加那利群岛、亚速尔群岛、马德拉群岛和各海外省自由区内进行加工不受经济条件限制;

    
但是,对于汉堡老自由港,如果共同体内某个经济行业的竞争条件由于上段规定指例外受到损害,共同体理事会可以规定多数制批准共同体委员会某项立法议案,规定经济条件应当适用于汉堡老自由港内有关经济活动;

    
d)按规定条件办理保税加工制度;

    
e)按规定条件办理暂时进口制度;

    
f)按本法第一八二条规定放弃;

    
g)销毁,但有关人应向海关当局提供所有必要的信息。

    
货物办理本款(c)、(d)或(e)所指某项业务制度时,成员国可按自由区或自由仓库的运作和海关监管条件需要,对规定的监管方法进行调整。

    
第一七四条  本法第一六六条(b)项规定指应受共同农业政策管理的共同体货物只能接受按本法第一○九条第2款规定指其专门规定的处理,此类处理可无需事先经海关当局批准。

    
第一七五条  1.本法第一七三条及第一七四条规定不适用情况下,本法第一六六条(b)项规定指非共同体货物和共同体货物不得在自由区或自由仓库内消费或使用。

    2
.除关于供应或仓储的立法另有规定外,如果有关海关业务制度有此规定,本条第1款规定不影响办理自由流动结关或办理暂时进口制度不征进口关税或不受共同农业政策或贸易政策管理的货物在自由区或自由仓库内使用或消费。在此情况下,无需递交自由流动结关或暂时进口报关单。

    
但是,如果上述货物应计入配额或限额,则应办理报关手续。

    
第一七六条  1.在自由区或自由仓库内从事储存、加工或买卖货物的任何人,应按海关当局规定的格式制作业务账册。凡进入本人负责地点的货物必须立即记入业务账册。业务账册应当使海关能够辨认货物并载有货物的流动情况。

    2
.在某自由区内转船的货物,有关转船的文件应予保留供海关随时核查。转船有关的短期存放应视为转船活动的组成部分。

    D
.货物运离自由区或自由仓库

    
第一七七条  除单项海关立法另有特别规定外,运离自由区或自由仓库的货物可以:
 
    
——出口或复出口离开共同体关境;

    
——运入共同体关境其他单独关境地区。

    
本法第二编各条规定,除第四十八条至第五十三条关于对共同体货物的规定外,适用运入共同体关境其他单独关境地区的货物,但不适用其中未办理转关运输制度或其他海关业务制度海运或空运运离自由区或自由仓库的货物。

    
第一七八条  1.如果非共同体货物发生海关债并且该货物按其实付或应付价格确定的海关估价中包括在自由区或自由仓库存放期间仓储或保管费用,只要该项费用与实付或应付价格分列,可不计入海关估价。

    2
.如果该货物在自由区或自由仓库内接受过本法第一○九条第1款规定指一项简单处理,计征进口关税所适用的货物性质、海关估价和数量根据报关人请求并且只要该项处理已得到本法第一○九条第3款规定指批准,可以是货物在本法第二一四条规定指时间未接受该项处理时的性质、海关估价和数量。但是,对本规定的例外,应按委员会立法程序规定。

    
第一七九条  1.本法第一六六条(b)项规定指应受共同体农业政策管理并已存入自由区或自由仓库的共同体货物,如果由于存入自由区或保税仓库而有资格享受通常与出口有关的优惠措施,则应用于规定的待遇或用途。

    2
.上述货物如果被运回共同体关境其他单独关境地区,或者未在按本法第一七一条第2款规定指期限内用于本条第1款规定指待遇或用途,海关当局应采取单项立法中关一运载未遵守规定待遇或用途情况规定采取的措施。

    
第一八○条  1.运入或运回共同体关境其他单独关境地区或改办理另一项海关业务制度的货物,可使用本法第一七○条第4款规定指证明文件作为该货物共同体或非共同体海关监管地位的证明。

    2
.对没有证明文件或其他手段证明具有共同体或非共同体监管海关地位的货物:

    
——在征收出口关税、实施贸易政策项下的出口许可证或出口措施方面,按共同体货物处理;

    
——其他情况下按非共同体货物处理。

    
第一八一条  海关当局应保证货物从自由区或自由仓库出口或复出口时遵守关于出口或复出口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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