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章制度
中国港口协会信息公开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25-08-06 14:30:00      

中国港口协会信息公开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中国港口协会信息公开工作,确保信息公开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促进本会规范运作,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根据民政部《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及《中国港口协会章程》(以下简称《章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信息公开,是指依据相关规定,将必须公开或可能对本行业、会员单位产生重大影响的信息,在规定时间内,以规定的方式向社会或会员单位公布的行为。

第二章  信息公开范围及内容

第三条 协会主动公开的信息包括:

(一)需要行业和会员单位广泛知晓或参与的;

(二)依照本会《章程》和国家其他有关规定应当主动公开的。

第四条 根据第三条规定,协会适时公开以下信息:

(一)向社会公开的信息

1.登记事项、章程、组织机构;

2.接受捐赠、信用承诺;

3.年度报告;

4.会费及有关服务收费标准等信息。

(二)向会员单位公开的信息

1.年度工作报告;

2.会费收支情况;

3.经理事会研究认为有必要公开的信息;

4.对会员单位或社会公众关注的、与协会有关且具有重大社会影响的事件的报告;

5.经会员单位申请,依法可以公开的其他内容。

第三章 信息公开原则

第五条 信息公开遵循“先审查、后发布、谁发布、谁负责” 的原则,发布信息不得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

第六条 信息公开应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和协会有关保密规定。

第七条 协会不得公开国家秘密、工作秘密、个人隐私等相关信息,经权利人书面同意或行政机关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除外。

第八条 对社会影响重大的事件,按行业管理部门要求作出报告的,须报行业管理部门同意后方能公开。

第九条 信息公开应注重时效性,对于过时或陈旧的信息,不予发布。

第十条 已公开的信息有错误或遗漏,应及时发布更正公告或补充公告。

第十一条 协会各部门、分支机构、实体企业及工作人员,未经协会授权或未履行信息公开程序,不得以协会名义向社会或会员单位公开信息。

第四章 职责分工

第十二条 协会数据信息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协调信息公开工作,及时组织发布有关信息。

第十三条 各部门负责提供需要公开的相关业务信息。

第五章 信息公开方式

第十四条 信息公开应采取符合信息特点,便于公众、会员单位及时准确获得的以下一种或者几种方式:

(一)会员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等会议;

(二)文件、行业报告等;

(三)官方网站、微信;

(四)新闻发布会;

(五)相关新闻媒体;

(六)其他合适方式。

第十五条 充分发挥网络媒体和新媒体传播优势,提高信息公开效率,扩大协会影响力。

第六章 信息公开程序

第十六条 信息公开应严格履行下列程序:

(一)以会员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等会议或有关行业报告方式对外公开的,在会议召开或报告发布前,由提供信息部门根据有关规定,准备发布内容,提交会长办公会议审核。

(二)以文件方式对外公开的,按照《中国港口协会公文管理规定》有关规定执行。

(三)以官方网站、微信、微博、新闻发布会或新闻通稿等方式对外公开的,按照《中国港口协会网络及新媒体平台运维管理办法》《中国港口协会新闻发言人制度》等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未经授权擅自公开信息造成不良影响的,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十八条 协会公开的信息必须有正当的来源,并存档保存。

第十九条 本办法经2025年7月9日中国港口协会九届二次常务理事会议审议通过后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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