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章制度
中国港口协会新闻发言人制度
发布时间:2025-08-06 14:28:46      

中国港口协会新闻发言人制度

 为了进一步加强中国港口协会(以下简称“协会”)与社会各界的沟通联系,践行协会“四个服务”的宗旨,根据《民政部关于推动在全国性和省级社会组织中建立新闻发言人制度的通知》(民发〔2016〕80号)精神及相关法律法规和协会章程,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 新闻发言人制度是指协会任命或指定有关人员,就协会的重要活动、重大事件或热点问题,通过定期或不定期举行新闻发布会、通气会、接受采访、新闻通稿、视频直播等形式,主动宣传协会的重大事项、活动、举措等,主动回应社会关切的规范性安排。

第二条 新闻发言人制度的原则及工作机制

(一)坚持党的基本路线、方针和政策;

(二)坚持新闻发布工作服从服务协会工作的大局;

(三)坚持正确的舆论导向;

(四)坚持实事求是,发布的内容要及时、准确、客观、公正。

第三条 新闻发言人由会长办公会提名,经常务理事会审议通过后任命。

第四条 新闻发言人应熟悉行业和协会情况,具有较高政治素养、政策理论水平、较强语言表达和沟通能力。

第五条 新闻发言人的主要职责:

(一)负责组织、协调开展协会新闻发布活动及媒体宣传工作,审核重要新闻通稿,分析新闻发布事后成效;

(二)全面、准确、主动、及时地对涉及协会业务相关政策措施进行解读和说明;

(三)对涉及协会的突发事件、重大事项及时披露事态进展情况,争取引导社会舆论;

(四)推动协会管理信息公开透明,自觉接受会员、新闻媒体和社会公众监督。

第六条 新闻发布形式包括新闻发布会、新闻通气会、发布新闻通稿、视频直播等。发布渠道包括协会主办的网站、刊物、公众号等新媒体形式。

第七条 协会新闻通联部为本协会新闻发布工作机构,配合新闻发言人工作,协会各部门应当全力配合新闻发言人及其工作机构的工作,准确无误地向新闻发言人提供所需信息。

第八条 提供新闻发布材料的部门应当审查发布内容是否真实、准确、权威。甄别信息是否属于保密内容,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信息,相关人员应当履行保密义务,未经允许不得对外泄露。

第九条 对于未经授权以协会名义擅自发布新闻信息违反保密义务,导致严重后果的,协会将对相关责任人严肃处理,依法追究责任。

第十条 本制度经2025年7月9日中国港口协会九届二次常务理事会议审议通过后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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