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港口协会港口铁道分会

中国港口协会港口铁道分会工作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中国港口协会港口铁道分会(以下简称分会)是由港口铁路企业单位,在自愿为港口铁路事业服务的前提下,联合组成的专业性分会。是中国港口协会所属的分支机构。

第二条  分会的宗旨是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中国港口协会《章程》和《中国港口协会分支机构管理办法》,自觉加强诚信自律建设,坚持为会员服务,维护本专业机构内会员的合法权益,在政府与企业之间发挥桥梁、纽带作用;为港口铁路的生产、建设提供信息、咨询、服务,在港口铁路与港口集团之间发挥桥梁纽带和参谋助手作用;反映企业的愿望和诉求,促进港口铁路企业之间的横向交流与合作,努力促进港口行业内本专业的发展。

第二章  工作任务

第三条  分会的任务

(一)根据港口铁路行业全面深化改革,企业转型升级,拓展市场、经营管理、科学技术、企业文化建设、建立绿色发展长效机制的需要,组织课题研究,提出建议方案,为港口主管部门和上级机关的科学决策提供参考。

(二)推动港口铁路和铁路局、站、段以及与港口铁路生产、建设、管理等项活动相关的企事业单位之间的横向联系,以获得更多的支持和帮助。

(三)组织研讨和探索港口铁路的管理特点和规律,努力推进科学的管理模式,适应市场和港口发展需要。

(四)促进各港口铁路企业之间的横向经济联系,组织开展咨询服务,传播先进的生产技术、经营管理和信息资料,组织专题研讨,开展技术合作与交流,不断提高企业经营管理水平。

(五)采取多种形式为港口铁路培训人才,充分利用院校师资、港口铁路内部的人才资源组织专业培训,提高港口企业员工队伍的素质和专业技术水平。

(六)承办中国港口协会或其他单位委托的有关事项,开展有益于港口铁路发展的其他活动。

第三章  会员

第四条  凡从事港口铁路运营业务的单位或者相关联单位,不论所有制和规模,有加入分会的意愿,向分会提出申请,由分会初审后报中国港口协会,经中国港口协会批准后,成为会员单位。

第五条:会员入会程序

1、向分会提出申请并经初审后,填写中国港口协会入会申请表;

2、经协会批准后发文并发会员证。

第六条 会员的权利和义务

(一)权利

1、协会及分会的选举权与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2、对协会和分会的工作有建议、监督、批评权。

3、参加协会组织的有关活动,优先参加分会组织的活动。

4、优先获取分会提供的各种服务和有关资料。

5、提请分会保护其合法利益不受侵犯的权利。

6、要求分会提供有关经营、管理、技术等方面非物质性帮助的权利。

7、要求分会协助研究解决重大课题。

8、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二)义务

1、遵守中国港口协会《章程》、分会工作条例及行规行约,支持并积极参加协会及分会举办的各项活动;

2、执行协会和分会的决议和承担分会委托的任务。

3、积极参加分会组织的活动,提供研究成果、工作经验和工作建议(包括撰写论文、经验、成果、报告、信息、情况反映等)。

4、积极提合理化建议。

5、按要求及时缴纳会费。

第七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分会并由本分会向协会转交书面通知,并退回会员证。会员如果1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协会及本分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八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协会《章程》及本分会工作条例行为的,经本分会报协会提请协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九条  分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其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分会工作条例、年度工作计划;

(二)选举和罢免分会正、副会长,秘书长;

(三)审议分会工作报告;

(四)确定专业工作部主任;

(五)决定其它重大事宜。

第十条  会员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一条 分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专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原则上会长、副会长由会长、副会长单位现职主要领导担任;

(四)秘书长由会长单位推荐;

(五)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六)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七)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十二条  分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5年,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大会2/3以上会员表决通过,报中国港口协会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十三条  分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会员大会;

(二)检查会员大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组织实施分会重大工作事项;

(四)提名秘书长、并提交会员大会选举决定。

(五)会长、副会长在任期内,由于工作调离,由原单位推荐合适人选,经会员大会进行调整,并报中港协批准。

第十四条  分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秘书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分会年度工作计划;

(二)组织完成会长、副会长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组织定期发布分会《信息简报》;

(四)组织会员大会和四个专业工作会议;

(五)负责联络各会员单位,到各会员单位组织专题调研,及时反映调研结果并向协会上报有关信息;

(六)保质保量完成中国港口协会下达、交办的各项工作任务;

(七)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十五条  分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咨询、服务等收入;

(五)其他合法收入。

分会不设银行账户,所有收入、支出由协会财务统一管理。

第十六条  分会按照《中国港口协会会费缴纳办法》规定收取会员单位会费。

第六章  条例的修改程序

第十七条  对分会条例的修改,须在会员大会审议前一个月报协会审核,通过后再提交会员大会审议,大会审议通过后15日内报中国港口协会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分会日常办公地点由会长所在单位统一安排。

第十九条  分会各专业性会议的组织、承办,由秘书处和承办单位沟通协商后进行,必须严格遵守八项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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