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港口协会港口规划与港口经济专业委员会工作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中国港口协会港口规划与港口经济专业委员会是在中国港口协会领导下的分支机构,由全国港口相关管理部门、企事业单位和研究机构,在自愿为港口发展事业服务的前提下,联合组成不具备法人资格的专业性组织。
第二条: 本专业委员会的宗旨是: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中国港口协会《章程》和《中国港口协会分支机构管理办法》,自觉加强诚信自律建设,坚持为会员服务,维护本专业机构内会员的合法权益,在政府与企业之间发挥桥梁、纽带作用,努力促进港口行业内本专业的发展。
第二章 工作任务
第三条: 本专业委员会工作任务:
(一)执行国家业务主管部门关于港口行业发展的方针、政策和任务;
(二)定期围绕港口规划与港口经济领域发展现状、发展方向和前沿技术开展交流研讨;
(三)定期交流分享港口规划与港口经济领域的成功经验和有关教训,反馈行业发展存在的问题,供会员借鉴参考;
(四)参与政府制定港口发展战略和港口规划等工作的调查研究、咨询,提供建议;
(五)视发展需要,组织开展技术业务培训,宣传推广新成果、新技术,促进行业技术进步;
(六)组织开展行业咨询服务、课题研究及研讨活动;
(七)承办主管部门转移、交办及会员单位委托的其他有关事项。
第三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四条 本专业委员会的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专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原则上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由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单位现职领导或部门负责人担任;
(四)秘书长由主任委员单位推荐;
(五)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六)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七)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五条 本专业委员会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秘书长任期5年,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协会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六条 本专业委员会设主任委员1人,副主任委员5-8人,主任委员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专委会相关会议;
(二)检查专委会各会议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组织实施本专业委员会重大工作事项;
(四)提名秘书长、并提交协会批准。
第七条 本专业委员会设秘书长、副秘书长各1人,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秘书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本专业委员会年度工作计划;
(二)组织完成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四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八条 本专业委员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咨询、服务等收入;
(五)其他合法收入。
本专业委员会不设银行账户,所有收入、支出由中国港口协会财务统一管理。
第四章 条例的修改程序
第九条 由本专业委员会对条例进行修改,报协会核准后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