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港口协会内河港口分会

中国港口协会内河港口分会工作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分会名称:中国港口协会内河港口分会(以下简称 “分会”)。

第二条 分会由全国内河(含运河)港口企事业单位自愿联合组成,是中国港口协会(以下简称“协会”)领导下的非法人分支机构。

第三条 分会的宗旨是: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中国港口协会章程》和《中国港口协会分支机构管理办法》,自觉加强诚信自律建设,坚持为会员服务,维护会员合法权益,在政府与企业之间发挥桥梁、纽带作用,努力促进内河港口行业高质量发展。

第四条 分会接受交通运输部长江航务管理局、珠江航务管理局业务指导。

第二章 工作任务

第五条 分会的主要工作任务:

(一)团结和带领会员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执行行业有关规定及技术规范、标准;

(二)依法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向协会反映会员的意见、建议或诉求;

(三)开展内河港口技术、管理等领域的科研、学术研讨与交流,组织或实施国外内河港口友好交往、技术交流合作活动,推动自主创新,推广应用新技术、新方法、新装备、新材料、新工艺;

(四)接受政府部门委托,开展内河港口相关调查,起草内河港口相关规定、规范、标准等;参与内河港口发展战略、政策及重大项目的决策论证、成果评价,提出决策建议;

(五)开展内河港口及其相关领域内的技术咨询、服务、转让等工作,促进科技成果的转化;

(六)开展行业统计、经济活动分析,为政府主管部门决策提供参考,为会员提供服务;

(七)组织内河港口经验交流,传播内河港口高质量发展信息;推荐表彰先进科技工作者及优秀论文、论著;

(八)发挥桥梁纽带作用,协调会员间及与政府部门的关系;

(九)推进行业宣传思想文化建设,塑造行业形象。

(十)加强行业自律,建立会员企业经营行为规范,推动行业诚信建设,维护行业公平竞争,营造良好市场环境;

(十一)完成协会布置的相关工作,积极参加协会组织的各项活动,完成会员单位委托的其他工作。

第三章 会员

第六条 本分会会员须是中国港口协会会员。凡长江流域、珠江流域、黑龙江流域、淮河流域、京杭运河等内河水系合法经营的港口及相关单位,不论所有制和规模,有入会意愿的,均可提出入会申请,经分会初审、协会批准后,即可成为分会会员。

第七条 会员入会程序

(一)申请单位向分会提交入会申请表;

(二)由分会对申请单位进行初审;

(三)初审无异议后,由协会正式批复并颁发会员证。

第八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协会及分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协会及分会举办的活动;

(三)获得协会及分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协会及分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要求协会及分会保护其合法利益不受侵犯的权利;

(六)要求协会及分会提供有关经营、管理、技术等方面非物质性帮助的权利;

(七)要求分会协助研究解决重大课题的权利;

(八)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九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协会章程、分会工作条例及行规行约,支持并积极参加协会及分会举办的各项活动;

(二)执行协会及分会的决议;

(三)维护协会及分会合法权益;

(四)按《中国港口协会会费缴纳办法》缴纳会费;

(五)积极参加分会组织的活动,提供研究成果、工作经验和工作建议(包括论文、经验、成果、报告、信息、情况反映等);

(六)向协会及分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七)轮流协商承办分会的会议和全体会员大会;

(八)完成协会及分会交办的工作。

第十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协会或由分会向协会转交书面通知,并退回会员证。会员如果1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协会及本分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一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协会章程及分会工作条例行为的,经分会报协会秘书处提请协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二条 分会的领导机构是会员大会,会员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工作条例;

(二)按《中国港口协会分支机构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选举和罢免分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审议分会工作报告;

(四)审议和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三条 分会会员大会原则上每年召开一次,由会长主持。

会员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四条 分会负责人由会长1人、常务副会长1人、副会长若干、秘书长1人构成,均应经会员大会选举产生,并报协会批准后方可任职。

第十五条 分会负责人每届任期5年,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并报协会批准。

第十六条 会员大会闭会期间,分会以会长会议方式领导开展日常工作,负责分会日常议事决策,对会员大会负责。

第十七条 会长会议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原则上由会长单位、副会长单位轮流承办。

会长会议由会长或常务副会长主持,分会负责人参加,且需有2/3以上人员参加、半数以上参会人员同意方可形成决议。

第十八条 分会设秘书处,为分会日常办事机构,负责处理分会日常事务。秘书长主持秘书处工作,设常务副秘书长1人、副秘书长若干名。

第十九条 分会负责人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分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四)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条 分会负责人的产生。原则上会长、副会长分别由分会会长、副会长单位现职主要领导担任,现职领导人发生变动后,应及时向分会秘书处通报并书面推荐新拟任人选。

常务副会长由交通运输部长江航务管理局推荐,交通运输部珠江航务管理局推荐1名副会长,中国水运报社有限公司推荐秘书长。

第二十一条 会长会议职权:

(一)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二)筹备并主持召开分会会员大会;

(三)向分会会员大会报告工作;

(四)确定年度工作方针和任务;

(五)负责分会发展会员的入会申请初审;

(六)会员大会闭会期间,审议并任免相应单位建议免除或推荐的分会负责人人选;

(七)审议并任免副秘书长等相关工作人员;

(八)审议分会工作部门设置;

(九)组织制定或修改分会工作条例和规章制度;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二条 分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负责分会全面工作;

(二)主持会员大会和会长会议,并检查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组织实施分会重大工作事项;

(四)提名副秘书长人选;

(五)其他有关事项。

第二十三条 分会常务副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协助会长负责分会全面工作;

(二)组织制定分会年度工作计划,并监督检查;

(三)受会长委托主持会员大会和会长会议;

(四)负责审核提请会员大会审议的议案和提请会长大会审议的请示;

(五)领导分会秘书处工作;

(六)组织完成协会和分会会长交办的有关事项;

第二十四条 分会副会长协助分会会长、常务副会长开展工作。

第二十五条 分会秘书处行使下列职权:

(一)制定分会工作计划草案,提交分会会长会议审议通过后组织实施;

(二)执行会员大会决议和会长会议决定;

(三)负责行业统计、经济活动分析;

(四)负责与政府部门、行业及会员单位的日常联络,搜集整理相关管理部门的要求及会员诉求,草拟提请分会审议的议案;

(五)负责分会信息发布和相关网站、杂志的维护;

(六)负责组织开展调查研究、经验交流、研讨活动;

(七)协助协会收缴分会会费、管理分会经费;

(八)承担会长会议和分会会务组织工作;

(九)负责会议资料和会员单位信息以及工作动态的收集整理归档工作;

(十)组织完成分会领导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五章 资产及财务管理

第二十六条 分会的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社会捐赠资助;

(三)政府有关部门资助;

(四)在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收入;

(五)承担政府部门委托工作所获收入;

(六)其它合法收入。

第二十七条 分会遵守国家及上级有关财务管理规定,经费必须用于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以及日常办公费用,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二十八条 各会员单位应在每年三月份向协会财务部缴纳会费,或自收到协会缴纳会费通知后的一个月内完成缴纳任务。

第二十九条 分会工作人员的工资、保险、福利和待遇,参照国家对协会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条 分会资产管理执行国家和上级有关规定,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侵占、私分或挪用分会资产。

第六章 条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一条 对本条例的修改,须经会长会议审议通过后,提交协会审核、会员大会审定。

修改的条例草案须在会员大会审议前一个月报协会审核,通过后再提交分会会员大会审定。审议通过后15日内报协会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二条 本条例经2023年12月20日第一届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第三十三条 本条例的解释权属分会会员大会。

第三十四条 本条例自协会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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