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港口协会干散货码头分会工作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中国港口协会干散货码头分会是在中国港口协会领导下的分支机构,由全国干散货码头装卸行业及相关领域的企事业单位,在自愿为全国干散货港口装卸事业服务的前提下,联合组成不具备法人资格的专业性分会。
第二条: 本分会的宗旨是: 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发展道路,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贯彻执行国家港口生产和建设相关方针政策;遵守《中国港口协会章程》和相关管理规定;加强行业自律,反映行业诉求,促进市场公平竞争;为会员单位和政府有关部门服务,维护会员合法权益;协助中国港口协会和政府主管部门开展行业相关工作;从干散货码头的生产与管理的实际出发,共同探讨和谋划干散货码头的发展战略,为干散货码头的生产、建设提供信息与咨询等方面的服务。在干散货港口企业与政府主管部门之间发挥桥梁纽带和参谋助手作用,反映干散货港口企业的愿望和诉求,促进干散货港口行业的健康、可持续发展。
第二章 工作任务
第三条: 本分会工作任务:
(一) 积极反映行业及会员诉求,组织开展调查研究、经验交流、研讨活动;
(二) 受中国港口协会委托,开展行业统计、经济活动分析,为政府主管部门决策提供依据,为会员提供服务 ;
(三) 发挥桥梁纽带作用,协调会员间与政府部门的关系。
(四)加强行业自律,建立会员企业经营行为规范,提高行业素质,维护行业平等竞争,创造良好公开、公平、公正市场环境;
(五) 完成中国港口协会布置的各项工作,积极参加中国港口协会组织的各项活动,完成会员单位委托的其他工作 ;
第三章 会员
第四条:本分会会员须是中国港口协会会员。
第五条:会员入会程序
1、向协会直接提交入会申请表;
2、向本分会提出申请并经初审后向协会提交入会申请表;
3、经协会批准后发文并发会员证。
第六条: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协会及分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协会及分会举办的活动;
(三)获得协会及分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协会及分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六)提请协会及分会保护其合法利益不受侵犯的权利;
(七)要求协会及分会提供有关经营、管理、技术等方面非物质性帮助的权利。
第七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协会《章程》、分会工作条例及行规行约,支持并积极参加协会及分会举办的各项活动;
(二)执行协会及分会的决议;
(三)维护协会及分会合法权益;
(四)按《中国港口协会会费缴纳办法》缴纳会费;
(五)向协会及分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六)完成协会及分会交办的工作。
第八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协会或由本分会向协会转交书面通知,并退回会员证。会员如果1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协会及本分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九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协会《章程》及本分会工作条例行为的,经本分会报协会秘书处提请协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条 本分会的领导机构是会员大会,会员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工作条例;
(二)按《中国港口协会分支机构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选举和罢免本分会负责人(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审议分会的工作报告;
(四)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一条 会员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二条 会长会议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分会开展工作,对会员大会负责。
第十三条 会员大会每届5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会长会议通过,报协会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四条 会长会议的职权是:
(一) 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二) 筹备召开会员大会;
(三) 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
(四) 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五条 会长会议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十六条 本分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专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原则上会长、副会长分别由会长、副会长单位现职主要领导同志担任;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十七条 本分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5年,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报协会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十八条 本分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会员大会和会长会议;
(二)检查会员大会、会长会议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组织实施本分会重大工作事项;
(四)提名秘书长、副秘书长人选;
(五)其他有关事项。
第十九条 本分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秘书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本分会年度工作计划;
(二)组织完成协会交办的有关事项;
(三)组织完成会长、副会长交办的其他事项;
(四)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条例的修改程序
第二十条 对本分会条例的修改,须在会员大会审议前一个月报协会审核,通过后再提交会员大会审议。审议通过后15日内报协会核准后生效。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本条例经2023年10月25日第一届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第二十二条 本条例的解释权属本分会会员大会。
第二十三条 本条例自协会核准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