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港口协会水路运输服务分会

中国港口协会水路运输服务分会工作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中国港口协会水路运输服务分会是中国港口协会所属的分支机构,由全国相关港口水路运输服务企业单位,在自愿为港口内贸船舶代理事业服务的前提下,联合组成并不具备法人资格的专业组织。

第二条:本分会的宗旨是: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中国港口协会《章程》和《中国港口协会分支机构管理办法》,自觉加强诚信自律建设,坚持为会员服务,维护本专业机构内会员的合法权益,充分发挥桥梁、纽带作用,努力促进港口行业内本专业的发展。

第二章  工作任务

第三条:本分会工作任务:

1、积极引导分会所属会员单位配合、服从依法监管,不断促进行业规范自律,努力营造良好的市场环境;

2、参与政府和上级协会有关行业发展、行业改革以及与行业利益有关的决策论证,提出有关建议;

3、组织行业培训,开展政策和业务咨询、信息交流以及企业经营管理的学习交流活动;

4、协调分会会员之间和会员与非会员,会员与相关行业、服务对象的关系;制定本行业的行规行约,并协调遵守;代表本行业参与行业性集体谈判,协调本会与其他行业协会或其他经济组织的相关权益事宜;

5、开展港口水运服务价格的调查研究,掌握行业价格动态,自律协调行业价格,积极反映企业意见;

6、承办政府部门、中国港口协会和港口水运服务企业委托或交办的有关事项。

第三章  会员

第四条:本分会会员须是中国港口协会会员。

第五条:会员入会程序

1、向协会直接提交入会申请表;

2、向本分会提出申请,并经初审后再向协会转交入会申请表;

3、经协会批准后发文并发会员证。

第六条: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协会及分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协会及分会举办的活动;

(三)获得协会及分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协会及分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六)提请协会及分会保护其合法利益不受侵犯的权利;

(七)要求协会及分会提供有关经营、管理、技术等方面非物质性帮助的权利。

第七条: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协会《章程》、分会工作条例及行规行约,支持并积极参加协会及分会举办的各项活动;

(二)执行协会及分会的决议;

(三)维护协会及分会合法权益;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向协会及分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六)完成协会及分会交办的工作。

第八条: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协会或由本分会向协会转交书面通知,并退回会员证。会员如果1年不缴纳会费或不参加协会及本分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九条:会员如有严重违反协会《章程》及本分会工作条例行为的,经本分会理事会会议表决通过、报协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并在分会会员大会上进行通报。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条:本分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全体会员大会。全体会员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工作条例;

(二)选举和罢免本分会理事;

(三)审议分会的工作报告和会费使用情况报告;

    (四)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一条:会员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二条: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由分会全体会员大会选举产生,根据本分会实际情况设五个理事,理事以会员单位名义组成,在会员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分会开展日常工作,并对会员大会负责。

第十三条:理事会每届五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协会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四条: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 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二) 选举和罢免会长、秘书长;决定副秘书长聘任;

(三) 筹备召开分会会员大会;

(四) 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和会费使用状况;

(五) 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五条: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十七条:本分会的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专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原则上会长由会长单位现职主要领导担任,若该单位领导发生岗位变动,不影响该单位在本分会的职务及分工;

(四)秘书长由会长单位推荐;

(五)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六)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七)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十八条:本分会设会长一名、秘书长一名和副秘书长若干名。由理事会选举产生,会长、秘书长任期五年,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协会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十九条:本分会设秘书处,负责分会的日常工作,分会秘书处设在上海港船务代理有限公司。

第二十条:本分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会员大会;

(二)检查会员大会、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组织实施本分会重大工作事项;

(四)提名秘书长、并提交理事会选举决定;

(五)其他须由会长处理的事项。

第二十一条:本分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秘书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本分会年度工作计划;

(二)组织完成会长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负责与中国港口协会的联系工作;

(四)完成中国港口协会和会长交办的工作;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二十二条:本分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咨询、服务等收入;

(五)其他合法收入。

本分会不设银行账户,所有收入、支出由协会财务统一管理。

第二十三条:本分会按照《中国港口协会会费缴纳办法》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二十四条:本分会经费必须用于本条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六章  条例的修改程序

第二十五条:对本分会条例的修改,须在会员大会审议前一个月报协会审核,通过后再提交会员大会审议。审议通过后15日内报协会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本条例经2018年5月17日一届四次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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