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港口协会港口多式联运分会


                                          中国港口协会港口多式联运分会工作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中国港口协会港口多式联运分会(以下简称分会)是在中国港口协会领导下的分支机构,由全国多式联运行业企事业单位,在自愿为多式联运事业服务的前提下,联合组成不具备法人资格的专业性组织。

第二条:本分会的宗旨是: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中国港口协会《章程》和《中国港口协会分支机构管理办法》,自觉加强诚信自律建设,坚持为会员服务,维护本专业机构内会员的合法权益,在政府与企业之间发挥桥梁、纽带作用,努力促进港口行业内本专业的发展。

 

第二章 工作任务

第三条:本分会工作任务:

(一)发挥水运港口运作机制的优势,研究港口多式联运的现状和规律,推进我国水运港口与内陆港联动发展,促进我国港口多式联运的现代化、标准化、智能化;
   (二)引导行业配合、服从依法监管,促进行业规范自律,营造良好市场环境;

   (三)参与培育多式联运经营企业,引导培育多式联运示范工程建设;

(四)推广标准化运载单元,促进专业化联运设备研发,加快装备技术进步;

(五)研究多式联运标准化业务流程,推广多式联运“一单制”,促进多式联运业务高质量发展;

(六)促进对外合作,引导拓展国际联运市场。

(七)研究多式联运数字化应用发展趋势,促进行业数字化转型。

(八)收集、反映港口多式联运方面的共同诉求,向政府主管部门提出相关政策建议;采集、传播国内外港口多式联运的新信息,开展有关港口多式联运相关科学技术的交流、咨询和培训服务;组织编印与港口多式联运有关的书籍、教材与资料。

(九)承办政府部门、中国港口协会或港口多式联运企事业单位等委托的相关业务或活动。


第三章 会员

第四条:本分会会员须是中国港口协会(以下简称协会)会员。凡承认协会章程和分会工作条例且在中国境内注册的各港口多式联运企业及相关的企、事业单位(包括大专院校及各团体组织)按程序加入中国港口协会,并参加港口多式联运分会组织的各项活动。
    第五条:会员入会程序

1、向协会直接提交入会申请表;

2、向本分会提出申请并经初审后向协会提交入会申请表;

3、经协会批准后发文并发会员证。

第六条: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协会及分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协会及分会举办的活动;

(三)获得协会及分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协会及分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六)提请协会及分会保护其合法利益不受侵犯的权利;

(七)要求协会及分会提供有关经营、管理、技术等方面非物质性帮助的权利。

第七条: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协会《章程》、分会工作条例及行规行约,支持并积极参加协会及分会举办的各项活动;

(二)执行协会及分会的决议;

(三)维护协会及分会合法权益;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向协会及分会反映情况,及时向分会提供学术论文、研究成果、调查报告和信息等资料;

(六)完成协会及分会交办的工作。

第八条: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协会或由本分会向协会转交书面通知,并退回会员证。会员如果1年不缴纳会费或不参加协会及本分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九条:会员如有严重违反协会《章程》及本分会工作条例行为的,经本分会报协会秘书处提请协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条:本分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五年一届,一般一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但根据需要,可适当增加召开次数。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分会工作条例;
   (二)审议本分会工作报告;
   (三)确定工作方针和任务;
   (四)选举罢免本分会正、副会长、秘书长;
   (五)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一条: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二条:本分会理事会由全体正、副会长单位组成。理事会会议(会长会议)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分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三条:理事会每届五年(第一届理事会任期与正副会长任期相同),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协会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四条:理事会会议(会长会议)的职权是:

(一) 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 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三) 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四) 拟定年度工作方针和任务;

(五) 决定聘任分会副秘书长;

(六) 审议推荐有关学术(研究)论文和先进经验;

(七) 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五条:理事会会议(会长会议)须有2/3以上理事(单位)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理事会会议(会长会议)每半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十七条:本分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专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原则上会长、副会长由会长、副会长单位现职主要领导担任;

(四)秘书长由会长单位推荐;

(五)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六)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七)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十八条:本分会会长一名、副会长若干名、秘书长一名,任期5年,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协会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十九条:本分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会议(会长会议)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组织实施本分会重大工作事项;

(四)提名秘书长,并提交会员大会选举决定;

(五)在会员代表大会及理事会闭会期间,主持分会工作;

第二十条:本分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秘书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本分会年度工作计划;

(二)组织完成会长、副会长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拟定本分会工作计划,并提交理事会会议(会长会议)、会员代表大会两级审议;

(四)收集、整理、编辑、传递各成员发来的信息、资料和经验,负责组织专题调研,并向会长会议反馈和汇报相关工作;
   (五)筹备会员代表大会和理事会会议(会长会议); 
   (六)负责联络各成员单位和处理分会日常工作;
   (七)协助中港协财务管理分会经费。
    第二十一条:各正、副会长单位、会员单位(或人选)发生变化,按下述办法处理:
    (一)正、副会长单位在任期内,该单位领导的调任不影响该单位在港口多式联运分会的职务及分工。正、副会长变动(含增减)应通过分会报请中国港口协会审批。
    (二)各成员单位公司相关领导成员人事变动,该成员单位的联络员应及时书面报告分会秘书处。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二十二条:本分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咨询、服务等收入;
(五)其他合法收入。

本分会不设银行账户,所有收入、支出由协会财务统一管理。

第二十三条:本分会按照《中国港口协会会费缴纳办法》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二十四条:本分会经费必须用于本条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六章  条例的修改程序

第二十五条:对本分会条例的修改,须在会员代表大会审议前一个月报协会审核,通过后再提交会员代表大会审议。审议通过后15日内报协会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分会会址设在会长所在单位。

第二十七条:分会各种会议的承办、经费的管理使用、论文征集、资料管理、换届交接等按协会有关规定及分会具体实施办法执行。

第二十八条:本条例经2023年 8月 29 日第二届一次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二十九条:本条例的解释权属本分会会员代表大会。

第三十条:本条例自协会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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