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港口协会筒仓与散粮运输分会工作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中国港口协会筒仓与散粮运输分会是在中国港口协会领导下的分支机构,由全国涉及散粮仓储设计单位、设备制安单位、粮食港口及仓储单位,在自愿为粮食仓储与输送事业服务的前提下,联合组成不具备法人资格的专业性组织。
第二条:本分会的宗旨是: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中国港口协会《章程》和《中国港口协会分支机构管理办法》,自觉加强诚信自律建设,坚持为会员服务,维护本专业机构内会员的合法权益,在政府与企业之间发挥桥梁、纽带作用,努力促进港口行业内本专业的发展。
第二章 工作任务
第三条:本分会工作任务:
(一)宣传贯彻国家相关的安全政策及有关的国家标准;
(二)加强各企业的合作,组织相关培训、考察、交流,推广先进技术和科学的管理经验,促进技术进步;
(三)组建本会网站、公众号,扩大本会及会员单位的影响;
(四)及时向中国港口协会反映相关国标的实施情况及制、修订相关国标、行业标准、团体标准的建议;
(五)为会员单位和行业,开展技术咨询及相关安全技术评估、评价工作,开展新技术评价等工作;
(六)应会员单位的要求和建议,定期或不定期开展有利于推进技术进步、安全管理、形象展示的一些活动;
(七)积极发展会员,完善组织建设。
第三章 会员
第四条:本分会会员须是中国港口协会协会会员。
第五条:会员入会程序
(一)向协会直接提交入会申请表;
(二)向本分会提出申请并经初审后向协会提交入会申请表;
(三)经协会批准后发文并发会员证。
第六条: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协会及分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协会及分会举办的活动;
(三)获得协会及分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协会及分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六)提请协会及分会保护其合法利益不受侵犯的权利;
(七)要求协会及分会提供有关经营、管理、技术等方面非物质性帮助的权利。
第七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协会《章程》、分会工作条例及行规行约,支持并积极参加协会及分会举办的各项活动;
(二)执行协会及分会的决议;
(三)维护协会及分会合法权益;
(四)按规定缴纳会费;
(五)向协会及分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六)完成协会及分会交办的工作。
第八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协会或由本分会向协会转交书面通知,并退回会员证。会员如果1年不缴纳会费或不参加协会及本分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九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协会《章程》及本分会工作条例行为的,经本分会报协会提请协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条 本分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工作条例;
(二)选举和罢免本分会负责人;
(三)审议分会的工作报告;
(四)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一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或会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二条 本分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专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原则上会长、副会长由会长、副会长单位现职主要领导担任;
(四)原则上秘书长由会长单位推荐;
(五)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六)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七)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十三条 本分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5年,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协会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十四条 本分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会员代表大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组织实施本分会重大工作事项;
(四)提名秘书长、并提交会员代表大会选举决定。
第十五条 本分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秘书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本分会年度工作计划;
(二)组织完成会长、副会长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四)组织开展分会各项行业活动。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十六条 本分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咨询、服务等收入;
(五)其他合法收入。
本分会不设银行账户,所有收入、支出由协会财务统一管理。
第十七条 本分会按照《中国港口协会会费缴纳办法》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六章 条例的修改程序
第十八条 对本分会条例的修改,须在会员代表大会审议前一个月报协会审核,通过后再提交会员代表大会审议。审议通过后15日内报协会核准后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