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函水〔 2004 〕 272 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
国务院转来的《关于放宽我区江山港等 4 个边地贸口岸运输船舶吨位限制的请示》(桂政报〔 2004 〕 36 号)收悉,根据国务院办公厅秘书二局来函(国办 1338 号)精神,经研究并商海关总署,现函复如下:
为适应经济发展,考虑到港口、航道条件的不断改善,对进出你区江山、石头埠、果子山、企沙 4 个口岸从事边地贸运输的船舶的吨位不再作限制,但船舶必须遵守通航及港口安全的有关规定。
二 OO 四年九月十八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