营口港务股份有限公司2008年半年度利润分配实施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扣税前与扣税后每股现金红利
单位:元
每股现金红利(扣税前) 0.63
每股现金红利(扣税后) 0.567
● 股权登记日
股权登记日 2008年 9月24 日
● 除息日:2008年 9月25 日
● 现金红利发放日
现金红利发放日 2008年 10月 8 日
一、通过分配、转增股本方案的股东大会届次和时间
公司本次利润分配方案已获 2008 年8 月12日召开的公司 2008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刊登在 2008 年8月 13 日的《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
二、分配、转增股本方案
1、发放年度:2008 年半年度
2、发放范围:
向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公司全体股东发放,公司控股股东营口港务集团有限公司认购公司定向发行新增股份 200,000,000 股不享有本次利润分配权。
3、本次分配以 348,785,813 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 10 股派发现金红利 6.3 元(含税),扣税后每10 股派发现金红利 5.67元,共计派发股利 219,735,062.19 元。
4、分派对象
截止 2008 年9 月24 日(A 股股权登记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全体股东。
三、实施日期
1、股权登记日
股权登记日 2008年 9月24 日
2、除息日:2008年 9月25 日
3、现金红利发放日
现金红利发放日 2008年 10月 8 日
四、分红、转增股本实施办法
1、无限售条件的流通股个人股东现金红利由公司代扣个人所得税,扣税后实际发放现金红利为每股 0.567 元;无限售条件的流通股机构投资者、有限售条件的流通股所得税自行缴纳,实际发放现金红利为每股 0.63 元(含税)。
对于持有公司无限售条件 A 股股份的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公司将根据于 2008 年1 月1 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由公司委托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按照扣除10%企业所得税后的金额,即每股人民币0.567 元进行派发;如该类股东在本公告刊登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向公司提供相关纳税证明文件:如(1)向中国税务机关缴纳了企业所得税的税收通用缴款书/完税凭证原件;或者(2)向中国税务机关递交的企业所得税预缴纳税申报表的原件,以及(1)向公司出具的经合法签署的该股东已就本次中期分红派息纳税或进行了纳税申报的声明文件;及(2)股票账户卡原件、QFII的证券投资业务许可证复印件、相关授权委托书原件、经办人有效身份证明文件等(以下合称“证明文件”),经公司审核同意后,将不安排相关现金红利所得税的代扣代缴,并由公司向该等股东补发相应的现金红利每股人民币0.063元。该等证明文件需以专人送达或邮寄的方式在前述时间内送达至公司。如果该类股东未能在前述时间内向公司提供符合要求的证明文件,公司将按照10%的税率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
2、国有法人股股东营口港务集团有限公司、大连吉粮海运有限公司、辽宁利丰企业(集团)有限公司的现金红利由本公司直接派发。国有法人股股东可于红利发放日凭持股证明、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授权委托书、经办人身份证、红利收据到公司领取现金红利。
3、除营口港务集团有限公司、大连吉粮海运有限公司、辽宁利丰企业(集团)有限公司的现金红利由本公司直接发放外,其他股东的现金红利委托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通过其资金清算系统向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各会员单位办理了指定交易的股东派发。已办理全面指定交易的股东可于红利发放日在其指定的证券营业部领取现金红利。未办理指定交易的股东的现金红利暂由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保管,待股东办理指定交易后再进行派发。
五、有关咨询办法
部门:公司证券部
地址:辽宁省营口市鲅鱼圈区新港大路 1 号
邮编:115007
电话:0417-6268506
传真:0417-6268506
六、备查文件
公司 2008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年会决议及公告。
营口港务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日期:2008年 9 月1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