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及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深圳赤湾港航股份有限公司于2006 年3 月 21 日以专人送达、传真和Email 的方式发出第五届董事会2006 年度第三次临时会议的书面会议通知。会议于2006 年 3 月 24 日召开,采取通讯方式进行并做出决议。会议应参加董事九人,共有五人参与通讯表决。会议的召开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
鉴于公司王芬董事长,范肇平董事、袁宇辉董事及韩桂茂董事同时为南山集团高管人员,此项交易构成关联交易。根据有关规定,本次审议的关联交易已得到公司独立董事的事前认可。在审议过程中,上述董事已按照规定遵守了回避制度。与会非关联董事经审议,全票通过《关于向中国南山集团借款4000 万港币的报告》,同意本公司全资子公司向中国南山集团在香港的全资子公司借款4000 万港币,期限三年,年利率5.55%。
独立董事发表独立意见认为:董事会的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该项关联交易根据公司实际经营状况是必要的,交易是公平合理的。(独立董事意见详见附件一)。
特此公告。
深圳赤湾港航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〇〇六年三月二十五日
附件一:
深圳赤湾港航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关联交易事项的独立意见
深圳赤湾港航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五届董事会于2006 年3 月24 日召开2006 年度第三次临时会议,审议《关于向中国南山集团借款4000 万港币的报告》。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和《公司章程》及《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的有关规定,我们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就此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1. 董事会的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2. 该项关联交易根据公司实际经营状况是必要的,交易是公平合理的。
深圳赤湾港航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张立民、刘瑞起、吴博韬
二〇〇六年三月二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