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股票发行与交易管理条例》、《公开发行股票公司信息披露实施细则》及《公司法》等有关法规,本公司董事会拟定了1994年度分红派息方案,经1995年4月29日第三届股东大会表决通过,并经主管机关审核批准,现将本公司1994年度分红派息事宜公告如下:
一、分红派息方案:
本公司1994年度分红派息采取全部现金股利方式:每10股派发人民币现金股利1.97元。
二、A股
1、分红派息对象:截止1995年5月29日(星期一)下午3∶40分深交所收市后在深圳证券登记有限公司及各异地证券登记机构登记在册的全体深赤湾股东,为保证分红派息的顺利进行,深赤湾股票从1995年5月29日至6月2日停止托管及转托管。
深赤湾股票的除息日为1995年5月30日。
2、分红派息方法:属于上述分红派息对象的深赤湾公众股股东的和内部职工股股东的股息将通过其托管证券商于1995年6月1日直接划入其保证金或资金帐户;法人股股东的股息将由本公司直接划入其有关开户银行的帐户。
三、B股
1、凡于1995年5月29日(含当日)之前买进深赤湾B股股份,可享有本次分派之股利;凡于1995年5月29日(含当日)之前卖出之深赤湾B股股份,均不享有本次分派之股利。
2、深圳证券登记公司将于1995年6月5日确认享有本次派发股利之有效股东名册,并于6月6日起股东可到有关特许经纪或托管银行处领取现金股息。B股股息折算汇率以本公告宣布前一周深圳外汇交易中心每一港元兑人民币平均收盘价为准。
四、本次分红派息期间深赤湾股票不停牌。
咨询地点:深圳市赤湾港赤湾大厦
咨询电话:(0755)6694213 6694888—3381
深圳赤湾港航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一九九五年五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