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个别及连带责任。
营口港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 或"公司")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发行字【2004】53号文批准,于2004年5月20日向社会公开发行了70,000万元的可转换公司债券(以下简称"营港转债",债券代码:100317),债券期限为5年,自2004年5月20日起,至2009年5月19日止。"营港转债"自2004年11月20日起开始转换为本公司发行的A股股票。
本公司A股股票(营口港)自2007年1月5日至2007年2月1日,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格高于当期转股价(6.99元/股)的130%(9.09元/股)。根据《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规则》等有关规定和本公司《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的约定(在公司可转换债券发行之日起一年后至到期日止,如果公司股票连续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高于当期转股价格的130%时,公司有权以可转债面值的105%作为赎回价格赎回可转换债券)和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决议,公司决定行使营港转债赎回权,将赎回登记日(2007年3月26日)之前未转股的营港转债全部赎回。
本公司已于2007年2月6日、7日、8日连续三次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报刊和互联网网站上刊登《营口港务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营港转债"赎回事宜的公告》,并于2007年3月23日刊登了提示性公告。
2007年3月26日,公司对未转股的"营港转债"进行赎回。公司按面值105%(即105元/张,含当期利息,且当期利息含税,个人和基金持有"营港转债"扣税后赎回价格为104.59元/张)的价格赎回未转股的全部"营港转债"。赎回"营港转债"的付款日为2007年4月3日。
2007年3月26日起"营港转债"已停止转股。
本公司的"营港转债"(证券代码:110317 )、"营港转股"(证券代码:190317 )将于2007年4月6在上海证券交易所被摘牌。
特此公告。
营口港务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07年4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