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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口港务股份有限公司与交通银行营口经济技术开发区支行于2002年7月26日签订了总金额为2.3亿元的四笔借款合同,合同具体内容刊登于2002年7月30日的《上海证券报》。
由于其中的两笔借款合同(即其中的一笔5000万元借款和一笔8000万元借款)已到期,公司于2004年4月20日偿还了1.3亿元借款,并与贷款行重新签订了总金额为1.3亿元的两笔借款合同,用作流动资金周转,贷款月利率均为4.1175‰。合同的主要内容如下:
(一)借款金额5000万元,期限自2004年4月20日起至2006年4月20日;
(二)借款金额8000万元,期限自2004年4月20日起至2006年4月15日;
以上借款均由控股股东营口港务集团有限公司担保。
特此公告
营口港务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04年6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