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及董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一、本公司与交通银行营口经济技术开发区支行于2002年7月27日签订了总金额为2.3亿元的四笔借款合同,合同的主要内容如下:
(一)借款金额5000万元,月利率5.0325‰,2004年4月30日还款;
(二)借款金额8000万元,月利率5.0325‰,2004年4月20日还款;
(三)借款金额4000万元,月利率4.8675‰,2003年1月8日还款;
(四)借款金额6000万元,月利率4.8675‰,2003年4月20日还款。
其中1.16亿元用于本公司募集资金收购营口港务局二期工程等资产的资金缺口部分,余款用于公司本年度技术改造项目和流动资金。
二、由于国家利率下调,本公司将原来与中国建设银行营口经济技术开发区支行签订的的借款合同按新的借款利率重新签订,原合同分为三笔:
(一)借款金额2047万元,年利率为5.94%,2003年7月9日还款;
(二)借款金额6000万元,年利率为6.534%,2003年8月28日还款;
(三)借款金额4898万元,年利率为6.21%,2005年12月15日还款。
总金额为人民币12945万元,年利率下调为5.49%,还款日期为2005年7月25日。
特此公告
营口港务股份有限公司
二○○二年七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