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1、本次会议无否决或修改提案的情况;
2、本次会议无新提案提交表决。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重庆港九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02年度股东大会于2003年5月15日在重庆市朝天门大酒店第五会议室召开,参加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7名,代表股份141,384,600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61.905%;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长张延礼先生主持,公司6名董事、7名监事和4名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公司聘请的见证律师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本次股东大会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提案审议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经过到会股东认真审议,并对审议的议案以记名投票方式逐项进行表决,形成如下决议:
一、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02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赞成141,384,600股,占到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
反对0股,弃权0股。
二、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02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赞成141,384,600股,占到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
反对0股,弃权0股。
三、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02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的议案》。
赞成141,384,600股,占到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
反对0股,弃权0股。
四、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02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
赞成141,384,600股,占到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
反对0股,弃权0股。
根据重庆天健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对公司出具的2002年度财务审计报告,本公司2002年度实现净利润为26,733,880.17元。根据本公司章程,将净利润按10%提取法定盈余公积金2,673,388.02元,按5%提取法定公益金1,336,694.01元,加年初未分配利润3,222,387.76元,本年度实际可供股东分配利润为25,946,185.90元。
结合公司实际情况,拟以2002年末股本228,390,960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0.70元(含税),剩余9,958,818.70元结转下年度分配,本年度不送红股也不进行公积金转增股本。
公司股东大会授权公司董事会组织实施本次利润分配方案
五、审议通过《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
赞成141,384,600股,占到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
反对0股,弃权0股。
六、审议通过《关于公司续聘重庆天健会计师事务所为公司审计机构的议案》。
同意公司续聘重庆天健会计师事务所为公司审计机构,聘期一年。
赞成141,384,600股,占到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
反对0股,弃权0股。
七、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02年度年报及其摘要的议案》。
赞成141,384,600股,占到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
反对0股,弃权0股。
八、审议通过《关于修改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赞成141,384,600股,占到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
反对0股,弃权0股。
九、审议通过《关于补选公司董事会董事的议案》。
赞成141,384,600股,占到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
反对0股,弃权0股。
本次会议采取了记名累积投票方式,对董事候选人进行逐位投票表决。
同意选举粟志光先生为公司第二届董事会董事,任期与本公司第二届董事会任期一致。
赞成票:141,384,6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数的100%;反对票: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数的0%;弃权票: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数的0%。
同意选举曲斌先生为公司第二届董事会董事,任期与本公司第二届董事会任期一致。
赞成票:141,384,6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数的100%;反对票: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数的0%;弃权票: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数的0%。
十、审议通过《关于公司董事会设立战略、薪酬委员会的议案》。
同意公司董事会设立战略、薪酬委员会。并授权公司董事会就战略和薪酬委员会的组成按有关规定办理。
赞成141,384,600股,占到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
反对0股,弃权0股。
十一、审议通过《关于授权公司董事会进行国债委托投资的议案》。
同意公司继续进行国债委托投资,其总金额不超过1.5亿元,期限为本议案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一年内有效。并授权公司董事会制定具体的管理办法。
赞成141,384,600股,占到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
反对0股,弃权0股。
四、律师见证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公司聘请具有证券从业资格的海南圣合律师事务所赖宏律师到会进行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该法律意见书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和表决程序等符合相关现行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规定,并符合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目录
1、会议记录;
2、经与会董事签字确认的股东大会决议;
3、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重庆港九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OO三年五月十六日
海南圣合律师事务所关于重庆港九股份有限公司2002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重庆港九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以下简称"《治理准则》")、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范意见》(2000年修订)(以下简称"《规范意见》")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海南圣合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圣合")受重庆港九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赖宏律师出席了公司2003年5月15日在重庆市朝天门大酒店召开的2002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现就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以及表决程序的合法有效性出具法律意见。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圣合律师对本次股东大会所涉及的有关事项进行了审查,查阅了圣合律师认为出具法律意见所必须查阅的文件,并对有关问题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
圣合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决议一起予以公告,并依法对本法律意见书承担相应的责任。
圣合律师根据《证券法》第十三条和《规范意见》第七条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如下法律意见:
一、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根据公司2003年4月7日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决议和4月7日第二届监事会第四次会议决议、公司章程第43条、第44条、第45条、第46条、第47条、第48条和第49条的规定,公司分别于2003年4月10日在《中国证券报》和《上海证券报》刊登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决议公告、公司第二届监事会第四次会议决议公告;同时,公司于2003年4月10日分别在《中国证券报》和《上海证券报》刊登关于召开公司2002年度股东大会的公告。公司已以公告形式刊登了关于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本次股东大会于2003年5月15日重庆市朝天门大酒店如期召开。
圣合律师在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后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关于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有:
1、股东或股东代理人共计7人
根据圣合律师对出席本次股东大会公司法人股股东的股东帐户登记证明、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股东代表的授权委托证明和身份证明,以及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社会公众股股东的股东帐户登记证明、个人身份证明、授权委托证明等的审查,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共计7人,代表股份141,384,6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61.9%;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有权对本次股东大会的议案进行审议、表决。
2、公司董事会6名董事,监事会7名监事;
3、公司邀请为本次股东大会进行见证的律师。
圣合律师认为:上列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符合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关于本次股东大会提出新提案的股东的资格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没有提出新的提案。
四、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
经圣合律师见证,本次股东大会对会议通知中列明的事项以书面方式进行了逐项表决。本次股东大会按《公司章程》的规定监票,并当场公布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大会会议记录已经出席会议的公司董事签名。
圣合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程序及表决票数符合《公司章程》和《规范意见》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结论意见
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和表决程序等相关事宜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股东大会决议合法有效。
海南圣合律师事务所
经办律师:赖宏
二00三年五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