谨提请本报告书阅读者和使用者注意
本摘要内容均摘自深维资评报字(2000)第040号资产评估报告书, 欲了解本评估项目的全面情况,应认真阅读资产评估报告书全文。
深圳维明资产评估事务所(“本所”)接受深圳盐田港集团有限公司的委托,对深圳梧桐山隧道有限公司(“梧桐山隧道公司”)所列报的全部资产于 2000年4 月30日的现值进行评估,评估结果仅作为深圳盐田港集团有限公司拟将其所持有的深圳梧桐山隧道有限公司50%股权与深圳市盐田港股份有限公司的部分资产进行资产置换的价值参考之依据。本所按照财政部财评字[1999]91号文所发的《资产评估报告基本内容与格式的暂行规定》和原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国资办发[1996]23号文所发中国资产评估协会制定的《资产评估操作规范意见(试行)》的要求,结合具体情况对委托评估的资产进行了评估并出具了“深维资评报字(2000)第040 号” 《关于深圳梧桐山隧道有限公司资产评估报告》。
本次评估范围为深圳梧桐山隧道有限公司列报的全部资产以及相关的负债。本次评估方法采用收益现值法。本所认为在评估的前提条件和假设条件下,载于下表的评估结论可允当地反映深圳梧桐山隧道有限公司于评估基准日(2000年4月30日)净资产现值:
金额单位:人民币万元项 目 帐面值 评估价值
净 资 产 17,696.07 33,267.41
深圳盐田港集团有限公司持有深圳梧桐山隧道有限公司50%股权于评估基准日 (2000年4月30日)的价值为16,633.71万元,大写为人民币壹亿陆仟陆佰三拾三万柒仟壹佰元整。
按有关文件规定,上述资产评估结果于评估基准日后一年内有效(即自2000年 4月30日至2001年4月29日止)。
深圳维明资产评估事务所 法定代表人:刘鸿玲
中国注册资产评估师:邹 帆
中国注册资产评估师:陈俊发
中国 深圳 2000年7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