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长会师报字(2004)第10060号
芜湖港储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我们接受贵公司董事会的委托,对贵公司2003年12月31日止募集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专项审核。贵公司董事会的责任是提供真实、合法、完整的实物证据、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口头证言以及我们认为必要的其他证据。我们的责任是根据《上市公司新股发行管理办法》和贵公司提供的募集资金使用情况的资料进行审慎调查,实施了必要的审核程序的基础上,根据审核过程中所取得的材料作出的职业判断,注册会计师及会计师事务所对本专项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我们需要说明,我们的报告是依据《上市公司新股发行管理办法》与贵公司所提供的贵公司募集资金的有关资料,在调查、审核的基础上所作的职业判断,并不构成我们对贵公司募集资金的投资项目前景及其效益实现的任何保证。
本报告仅供贵公司股东了解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情况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一、募集资金的到位情况:
贵公司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发字[2003]17号《关于核准芜湖港储运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股票的通知》的批准,贵公司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4,500万股,发行价格为每股人民币7.08元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318,600,000.00元。
该次共募集资金人民币318,600,000.00元,扣除承销佣金及其他相关费用人民币17,000,660.00元,实得资金为人民币301,599,340.00元。公司截至2003年3月20日止收到上述资金,业经上海立信长江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以信长会师报字(2003)第20775号出具验资报告予以验证。
二、募集资金的实际使用情况:
(一)根据贵公司招股说明书所载募集资金使用计划:
投资项目 投入资金(人民币万元)
裕溪口现代煤炭配送中心14,260.34
芜湖西江汽车滚装码头工程8,201.93
芜湖荻港综合码头6,924.85
合计 29,387.12
(二)募集资金实际投入情况:
截至2003年12月31日止,公司募集资金投入项目尚未正式启动。公司为节约资金成本,截止2003年12月31日已偿还短期借款人民币600万元、长期借款人民币6540万元。
上海立信长江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中国注册会计师
地 址:中国·上海戴定毅
南京东路61号4楼
电 话:(021)63606600韩频
传 真:(021)63501004
邮 编:200002二OO四年一月二十七日
信长会师报字(2004)第10060号
芜湖港储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我们接受贵公司董事会的委托,对贵公司2003年12月31日止募集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专项审核。贵公司董事会的责任是提供真实、合法、完整的实物证据、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口头证言以及我们认为必要的其他证据。我们的责任是根据《上市公司新股发行管理办法》和贵公司提供的募集资金使用情况的资料进行审慎调查,实施了必要的审核程序的基础上,根据审核过程中所取得的材料作出的职业判断,注册会计师及会计师事务所对本专项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我们需要说明,我们的报告是依据《上市公司新股发行管理办法》与贵公司所提供的贵公司募集资金的有关资料,在调查、审核的基础上所作的职业判断,并不构成我们对贵公司募集资金的投资项目前景及其效益实现的任何保证。
本报告仅供贵公司股东了解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情况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一、募集资金的到位情况:
贵公司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发字[2003]17号《关于核准芜湖港储运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股票的通知》的批准,贵公司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4,500万股,发行价格为每股人民币7.08元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318,600,000.00元。
该次共募集资金人民币318,600,000.00元,扣除承销佣金及其他相关费用人民币17,000,660.00元,实得资金为人民币301,599,340.00元。公司截至2003年3月20日止收到上述资金,业经上海立信长江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以信长会师报字(2003)第20775号出具验资报告予以验证。
二、募集资金的实际使用情况:
(一)根据贵公司招股说明书所载募集资金使用计划:
投资项目 投入资金(人民币万元)
裕溪口现代煤炭配送中心14,260.34
芜湖西江汽车滚装码头工程8,201.93
芜湖荻港综合码头6,924.85
合计 29,387.12
(二)募集资金实际投入情况:
截至2003年12月31日止,公司募集资金投入项目尚未正式启动。公司为节约资金成本,截止2003年12月31日已偿还短期借款人民币600万元、长期借款人民币6540万元。
上海立信长江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中国注册会计师
地 址:中国·上海戴定毅
南京东路61号4楼
电 话:(021)63606600韩频
传 真:(021)63501004
邮 编:200002二OO四年一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