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别提示
(一)报告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持股变动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相关的法律、法规编写本报告。
(二)报告人签署本报告已获得必要的授权和批准;
(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持股变动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的规定,本持股变动报告书已全面披露了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控制人、关联方、一致行动人所持有、控制的芜湖港储运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截止本持股变动报告书提交之日,,除本持股变动报告书披露的持股信息外,信息披露义务人没有通过任何其他方式持有、控制芜湖港储运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
(四)本次持股变动尚须获得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后方可实施,涉及触发收购要约义务的,尚须取得中国证监会豁免要约收购义务。
(五)本次股东持股变动是根据本报告所载明的资料进行的。除本出让人和所聘请的具有从事证券业务资格的中介机构外,没有委托或者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报告中列载的信息和对本报告做出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第一节释义
若非另有说明,以下简称在报告中的含义如下:
本报告书 指 芜湖港储运股份有限公司股东持股变动报告书
本次持股变动 指 芜湖市经济贸易委员会将持有的芜湖港口有限责任
公司的国有股份别转让给芜湖市飞尚实业发展有限
责任公司和自然人韩灼元,从而不再间接持有和控
制芜湖港储运股份有限公司国有股的行为。
上市公司、芜
湖港 指 芜湖港储运股份有限公司
港口公司 指 芜湖港口有限责任公司
市经贸委、信息
披露义务人 指 芜湖市经济贸易委员会,为本次持股变动的股份出让方。
收购方、芜湖飞
尚指 指 芜湖市飞尚实业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为本次持股变动的
股份受让方,另一股份受让方为韩灼元。
中国、国家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
国资委 指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证监会 指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元 指 指人民币元
第二节信息披露义务人介绍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基本资料
1、信息披露义务人名称:芜湖市经济贸易委员会
2、办公地址:芜湖市江岸路17号
3、信息披露义务人经济性质:国有资产管理部门
4、通讯电话:0553-3853083,
传 真:0553-3878419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负责人基本情况
姓名 身份证号码 职务 国籍 长期居住地 是否有境外居留权 刘育国 340202571117101 副主任 中国 芜湖 无
三、信息披露义务人持有、控制其他上市公司股份情况(持股比例在5%以上)
截止本报告书签署之日,市经贸委没有持有其他上市公司股份。
第三节信息披露义务人持股变动情况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持股情况
本次持股变动前,市经贸持有港口公司100%的国有股股权。港口公司持有上市公司7212万股国有法人股,占上市公司总股本的60.81%,为上市公司的第一大股东。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持股变动情况
2004年1月14日,市经贸委与芜湖飞尚和自然人韩灼元签订了《股权转让协议》,将港口公司90%的股权转让给芜湖飞尚,将港口公司10%的股权转让给韩灼元。如果本次股权转让成功,芜湖飞尚和韩灼元将持有港口公司100%的国有股权,从而通过港口公司间接持有上市公司7212万股国有法人股,占上市公司总股本的60.81%。港口公司股权转让情况如下表所示:
股份受让人 受让股权(%) 控制上市公司股份(万股) 占上市公司股权比例
芜湖飞尚 90 6,491 54.729
韩灼元 10 721 6.081
合计 100 7,212 60.81%
三、转让协议的主要内容
2004年1月14日,市经贸委与芜湖飞尚和韩灼元签订了《股权转让协议》。《股权转让协议》的主要内容为:
1、协议的主要内容
(1)收购方式
本次收购采用股权转让的方式,由芜湖飞尚和自然人韩灼元对港口公司国有股权实施一次性整体收购,通过对港口公司的股份控制关系间接控股上市公司芜湖港的股权。
(2)收购价格的确定
协议各方一致同意,以安徽华普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并经安徽省财政厅核准的资产评估报告中芜湖港口有限责任公司截至2003年6月30日的经评估净资产价值作为本次收购的转让价格,合计股权转让价款为人民币31,518.30万元。
(3)付款方式
收购人芜湖飞尚以对转让方的债权作为收购款的抵付,不足部分以现金方式支付,收购人韩灼元以现金方式支付收购款,付款期限为国家有权机关正式批准本次收购,完成股权过户后十个工作日之内。
(4)违约责任
如转让方未能按照本协议的规定履行与受让方共同办理将该转让股份过户至受让方名下之义务,则构成违约。经受让方书面催告后,甲方在收到送达通知十个工作日内仍不办理审批、过户等手续,则转让方自第十一个工作日起按受让方已支付的转让价款的每日万分之四向受让方支付违约金,承担违约责任,受让方有权要求甲方继续履行本协议或终止协议;
如受让方未能按照本协议的规定按时向转让方支付股权转让价款,则构成违约。经转让方书面催告后,受让方在收到送达通知十个工作日内仍不支付股权转让款的,则受让方自第十一个工作日起按未支付的股权转让价款的每日万分之四向转让方支付违约金,承担违约责任,且转让方有权要求受让方继续履行本协议或终止协议;
除不可抗力外,任何一方未能履行本协议项下的其他重大义务,则构成违约,守约方有权要求违约方限期改正。经守约方书面催告后,违约方在十个工作日内仍不能改正的,则守约方有权解除本协议,并有权要求违约方赔偿其因此而发生的一切损失;
如任何一方违约造成另两方经济损失的,一方向另两方承担的违约金不足以补偿所造成损失,还应承担赔偿责任。
2、协议生效和终止条件
协议生效条件:
(1)本协议经协议各方签字盖章,并经国家审批机构正式批准后生效,如果批准时间超过评估报告的有效期,应当对原评估值进行适当调整,除股权转让价格做相应增减外,本协议其他条款不变。
协议终止条件:
(1)本协议已履行完毕,经协议各方确认后本协议终止;
(2)任何一方违反本协议,其余两方按本协议的约定终止本协议的,本协议即可终止;
(3)因不可抗力致使本协议不可履行的,经协议各方书面确认后本协议终止。
3、控制方式和程度
收购人芜湖飞尚和韩灼元对上市公司芜湖港的控制是以收购芜湖港的控股股东港口公司,从而间接控制芜湖港的方式实现的。收购人各自以其对港口公司的出资额行使对港口公司的股东权利,通过港口公司对上市公司芜湖港行使与其股份份额相对应的股东权利。
4、本次股权转让不存在附加特殊条件或签署补充协议的情况;协议双方不存在就股权行使存在其他安排的情况;
5、本次收购须经国家有关机关批准,包括:国资委作出国有股权转让的审核批复;证监会在异议期未对收购报告书提出异议同时豁免受让方对上市公司的要约收购义务。
三、其他基本情况
1、本次股权转让后,市经贸委不再持有港口公司的股权,从而不再间接控制上市公司。
2、市经贸委对收购方进行了合理调查和了解。
(1)收购方基本情况
芜湖市飞尚实业发展有限责任公司:成立于2001年12月26日。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39,302.7万元。法定代表人为李非列先生,公司注册地:安徽省芜湖市北京西路交行大厦12楼。公司的经营范围:金属及合金产品(除贵金属)、电工材料、电线电缆、化工产品(除危险品)、电子原器件的生产、销售;汽车销售(除小轿车);汽车零配件的销售和维修;粉末冶金、纳米材料开发、生产、销售;生物工程技术、信息技术、新材料技术的实业;国内商业、物资供销业、信息咨询。
韩灼元:中国国籍;身份证号码:460100531104181;住所:海南省海口市海秀草坡;通讯地址:芜湖市繁昌县新港镇小磕山芜湖飞尚矿业发展有限公司;通讯方式:0553-7338436;未取得其他国家或者地区的居留权。
(2)受让意图
收购方受让港口公司股权,是为了进一步加强芜湖飞尚与芜湖市政府的良好合作关系,推进国有企业改革,促进社会资源优化配置,共同促进港口公司及上市公司的健康发展。
(3)截至本报告签署之日,市经贸委不存在对上市公司未清偿的负债,也不存在损害上市公司利益的其他情形。
四、股份权利情况信
息披露义务人通过港口公司持有、控制的上市公司股份不存在质押、冻结或其他任何形式的权利受到限制的情况。
第四节前六个月内买卖挂牌交易股份情况
在提交本报告之日前六个月内,信息披露义务人没有买卖上市公司挂牌交易股份的记录。
第五节其他重要事项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认为:本报告已按有关规定对本次持股变动的有关信息作了如实披露,无其他为避免对报告内容产生误解应披露而未披露的信息。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的法定代表人声明:本人(以及本人所代表的机构)承诺本报告及其摘要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信息披露义务人:芜湖市经济贸易委员会
法定代表人:刘育国
签署日期:2004年1月15日
第六节备查文件
1、芜湖市人民政府芜政秘[2002]125号《关于同意设立芜湖港口有限责任公司的批复》;
2、《股权转让协议》
本持股持股变动报告书和上述备查文件备置于上海证券交易所、芜湖港储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秘书办公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