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重要提示
1、本次有限售条件的流通股上市数量为2655万股
2、本次有限售条件的流通股上市流通日为2007年10月24日
一、股权分置改革方案概述
本公司间接控股股东厦门港务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和本公司非流通股股东华建交通经济开发中心作为股权分置改革的对价安排主体,共同参与公司股权分置改革。
本公司以总股本29500万股为基数,以资本公积金向股权分置改革方案实施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全体股东每10股转增8股,华建交通经济开发中心将获得的转增股份总数2990.40万股中的863.55万股转送给方案实施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全体流通股股东作为对价安排,厦门港务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向方案实施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全体流通股股东送出现金12773.70万元。股权分置改革方案实施后,公司流通股每10股将增加至18.909股。
流通股股东获得的对价安排可以按以下两种等价的方式进行表述:
以转增后、对价股份安排前流通股股东持有的股份总数17100万股为基数计算,流通股股东每持有10股流通股将获得非流通股股东送出的0.505股对价股份和7.470元。
以股权分置改革前流通股总数9500万股为基数计算,每10股流通股在本方案实施后将获得现金13.446元,所持股份增加8.909股,增加的股数由两部分组成,其中8股为流通股股东因转增因素获得的股份,0.909股为华建交通经济开发中心安排的对价股份。
股权分置改革方案实施后首个交易日,原非流通股股东持有的股份即获得上市流通权。
二、通过股权分置改革方案的股东大会届次和日期
1、2006年9月29日公司召开了2006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暨相关股东会议,会议审议通过了公司股权分置改革方案。
2、股权分置改革方案2006年10月17日实施完毕。
三、本次可上市流通限售股份持有人在股权分置改革时做出的各项承诺及履行情况
根据公司股权分置改革方案,限售股份持有人华建交通经济开发中心承诺:
1、遵守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有关股权分置改革的规定,积极推动本公司股权分置改革工作,落实股权分置改革方案。
2、华建交通经济开发中心同意按照本公司临时股东大会暨相关股东会议决议通过的股权分置改革方案安排对价。
3、在改革方案实施前,不对所持股份设置任何质押、担保或其他第三方权益。
4、华建交通经济开发中心持有的非流通股股份自改革方案实施之日起,在12个月内不上市交易或者转让;自改革方案实施之日起满12个月后,在12个月内通过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出售原非流通股股份不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5%;自改革方案实施之日起满12个月后,在24个月内通过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出售原非流通股股份不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10%。
5、在股权分置改革过程中,恪守诚信,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真实、准确、完整地披露信息,保证所披露的信息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保证不利用本公司股权分置改革进行内幕交易、操纵市场或者其他证券欺诈行为。
截至2007年10月16日,华建交通经济开发中心严格履行了股权分置改革的有关承诺。同时,本次申请解除限售的限售股份持有人不存在对上市公司的非经营性资金占用,也不存在违规担保的情况。
四、锁定期起始日至当前公司总股本未发生变化。
五、本次限售股份上市流通安排
1、本次限售股份上市流通数量为2655万股;
2、本次限售股份上市流通时间为2007年10月24日。
3、公司限售股份上市明细清单
序号 股东代码 股东名称 股份总数 占总股本比例
1 0800017951 华建交通经济开发中心 2655万股 5%
六、股本变动结构表
变动前 变动后
- 股份数量(万股) 占总股本比例 - 股份数量(万股) 占总股本比例
总股份 53,100.00 100% 总股份 53,100.00 100%
无限售条件流通股 17,963.55 33.829% 无限售条件流通股 20,618.55 38.829%
有限售条件流通股 35,136.45 66.170% 有限售条件流通股 32,481.45 61.170%
其中:1、国家持股 5,864.85 11.044% 其中:1、国家持股 3,209.85 6.044%
2、国有法人持股 29,271.60 55.125% 2、国有法人持股 29,271.60 55.125%
七、保荐机构核查报告的结论性意见
本公司股权分置改革保荐人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就本次限售股份上市流通作出如下结论性意见:
1、本次涉及的即将可上市流通的限售股份为华建交通所持限售股份2655万股。本次限售股份上市流通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则的相关规定。
2、上述限售股份持有人严格遵守股权分置改革时作出的各项承诺,截至2007年10月16日,未发生违反股改承诺的情形。华建交通作为股权分置改革前持有厦门港务股份总数5%以上股东,至2008年10月24日前尚需遵守其减持股份不超过厦门港务总股本10%的承诺,本次限售股份上市流通不影响其股改承诺的履行。
3、本次限售股份上市流通不存在实质性障碍。上述限售股份持有人所持厦门港务股份于2007年10月24日起可上市流通。
4、保荐人和保荐代表人明确同意本次限售股份上市流通。
5、上述限售股份持有人出售其所持厦门港务股份还应遵守深圳证券交易所的其他有关规定及各自的其他有关承诺。
特此公告。
厦门港务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07年10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