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董事会及其董事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2003年3月11日,本公司接到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三庭送达的《应诉通知书》,同时还接到法院转送的本公司A股投资人———王建忠、庞博、杨光耀联名诉本公司披露虚假证券信息要求赔偿的《民事诉状》副本,其诉讼标的为人民币79879.94元。
特此公告。
锦州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三年三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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