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本次会议不存在否决或修改提案的情况。
●本次会议无新提案提交表决的情况。
一、天津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0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于2003年6月30日在天津港业务楼第六会议室召开。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理人15名,代表股份418288842股,占公司总股本的63.39%,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本次会议由董事长王恩德主持。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出席了会议。
二、经参加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理人以记名投票方式表决,通过如下议案并形成决议:
1、以418288842股同意,0股反对,0股弃权,以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股份的100%,审议通过《天津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投资建设天津港南疆9#、10#泊位专业化扩能、扩容工程的议案》;
决定投资建设天津港南疆9#、10#泊位专业化扩能、扩容工程。
该工程将在现在南疆9#、10#泊位445米岸线的基础上向东新建110米码头岸线,即岸线总长555米。扩能改造为2个7万吨级专业化煤炭码头,增加专业化装卸设备,最大兼顾20万吨级船舶靠泊作业。码头年设计通过能力2300万吨,新增通过能力1300万吨。
该工程预计总投资41177万元,其中15177万元由公司下属子公司天津港第六港埠公司自有资金投资,其余26000万元由银行贷款解决。该工程建设工期18个月,经测算项目投资财务内部收益率(税后)为10.26%,投资回收期9.95年。
本项目为非募集资金投资项目。
2、以418288842股同意,0股反对,0股弃权,以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股份的100%,审议通过《天津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投资建设天津港南疆11#通用散货泊位工程的议案》;
决定在南疆投资建设天津港南疆11#通用散货泊位。
该泊位为20万吨级,年设计吞吐能力1200万吨(最大1400万吨),其中金属矿石年通过能力1000万吨,煤炭年通过能力200万吨(最大400万吨)。码头岸线全长445米,建设工程20个月。
该工程预计总投资77120万元,其中27120万元由公司自有资金投资,其余50000万元由银行贷款解决。经测算该项目投资财务内部收益率(税后)为10.45%,投资回收期9.59年。
本项目为非募集资金投资项目。
3、以418288842股同意,0股反对,0股弃权,以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股份的100%,审议通过《天津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投资建设天津港非金属矿石码头岸线西延工程的议案》;
决定投资建设天津港非金属矿石码头岸线西延工程。公司将现有南疆非金属矿石泊位岸线向西延长95米,延长后的非金属矿石泊位码头岸线总长349.85米,新增吞吐能力200万吨。
该项目总投资3331万元,其中1166万元由公司自有资金投资,其余2165万元由银行贷款。该项目工期10个月,经测算该项目投资财务内部收益率(税后)为15.54%,投资回收期7.44年。
本项目为非募集资金投资项目。
4、以418288842股同意,0股反对,0股弃权,以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股份的100%,审议通过《天津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
就公司章程中关于董事会人员构成相应条款修改如下:
将公司章程第五章董事会第三节董事会第一百五十九条“公司董事会由十五名董事组成,设董事长一人,副董事长一至二人。”修改为“公司董事会由六名董事组成,设董事长一人,副董事长一至二人。”
5、以418288842股同意,0股反对,0股弃权,以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股份的100%,审议通过《天津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调整董事的议案》;
鉴于公司部分董事工作变动,无法保证足够的时间和精力履行董事应尽的职责,同时结合公司目前的实际情况,为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提高工作效率,同意:赵彦虎、赵冀、王庆林、朱炳如、李全勇、郑庆跃、袁宝童、王连玉、高文禄不再担任公司董事。
三、本次股东大会经北京市众天中瑞律师事务所律师到会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根据法律意见书,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和表决程序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股东大会的决议合法有效。
四、本次股东大会的备查文件:
1、载有董事签名的股东大会决议。
2、载有经办律师签名盖章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天津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03年6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