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三届九次董事会会议于2002年9月10日召开,审议本公司与天津港务局拟签定的《避免同业竞争协议》。根据《关于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作为天津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就本次关联交易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经认真审阅双方拟签署的《避免同业竞争协议》(以下简称该协议),我们认为:
1、公司与其控股股东之间存在同业竞争虽有其历史和客观的原因,且作为控股股东的天津港务局一直支持公司的发展,现实存在的同业竞争也并未损害公司利益,但该协议的签署一方面表明了公司自我规范的积极态度,另一方面将有利于公司充分保障自身和其他中小股东利益,避免潜在风险,因此具有长远意义。
2、从协议内容看,有关避免同业竞争的措施是可行的、积极有效的,不会损害公司及其他中小股东利益。
3、本次关联交易是在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下进行的,执行了关联董事回避表决制度,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独立董事:谭焕珠 高如艳
二○○二年九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