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交通运输厅 一是提高设防等级,强化事故预防和应急措施。山东省明确规定:今后港区内新建、改建、扩建一定规模的甲B、乙A类可燃液体危险化学品储存场所,在场所布置、流淌火防范和消防设施设置方面,一律执行国家、行业最高标准,从本质上提升安全保障能力;在建和已建成的必须增设紧急切断阀、移动供电设备和消防备用电源,并确保安全设施可靠在用。
二是切实改善港口危险货物安全条件。严格执行省政府出台的促进海运业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港区内不再批准建设危险货物集装箱堆场和危险化学品仓库;储存甲A类,或储存总罐容超过50万立方米的甲B、乙A类危险化学品罐区所在市,必须配备消防用远程供水系统,设置满足要求的取水点;港口所在地政府定期组织港区安全条件评估,对现有危险货物建设项目逐一进行合规性复核。
三是坚持权责一致,强化基层安全防线。将港口危险货物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安全设施专项验收和港口危险货物装卸管理人员资格认定三项行政许可,全部下放至市级港航管理机构,努力实现基层事前、事中、事后全过程安全监管。
四是加快推进安全监管信息化建设。开发建成港口危险货物安全监管与应急系统,逐步实现对危险货物泊位、罐区、集装箱堆场、港口重大危险源等重点作业场所的实时监控,目前已完成省级平台及有条件的市级平台建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