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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海事组织第63届海洋环境保护委员会召开
发布时间:2012-03-08 12:50:00      来源:中国港口网

上海海事局  一系列有关支持实施用以强化国际航行船舶能源效率和减少温室气体(GHGs)排放的能源效率强制措施的重要指南已经由于2012年2月27日至3月2日在国际海事组织总部所在地伦敦召开的第63届国际海事组织(IMO)海洋环境和保护委员会(MEPC)会议通过,为主管机关和行业机构平稳过渡和有序实施该项规则铺平了道路。

海洋环境保护委员会还就基于市场的国际航行船舶温室气体减排手段展开热烈的讨论。在紧凑的会议议程中,海洋环境保护委员会还通过了防止船舶污染海洋公约(MARPOL公约)有关港口接收设施区域统筹规定的修正案,以及通过了有关实施经修订的MARPOL公约附则V(垃圾管理规定)和香港拆船公约。海洋环境保护委员会还基本同意并最终通过了一系列有关利用活性物质的压载水管理系统的规定。

一、通过实施能源效率措施的指南

海洋环境保护委员会通过了包含四个部分的指南,以协助实施MARPOL公约附则VI之强制实施船舶能源效率的规定,预计将于2013年1月1日生效:

1. 2012年新船能源效率设计指标(EEDI)达标计算方法指南;

2. 2012年制定船舶能源效率管理计划(SEEMP)指南;

3. 2012年船舶能源效率设计指标(EEDI)检查和发证指南;

4. 使用船舶能源效率设计指标(EEDI)的计算参考线指南。

指南的通过将支持成员国统一履行2011年7月通过的关有防止船舶污染大气的规定的MARPOL公约修正案VI之新增第4章有关船舶能源效率的规定,即对新船强制实施船舶能源效率设计指标(EEDI),以及对全部船舶实施船舶能源效率管理计划(SEEMP)。

船舶能源效率设计指标(EEDI)是一项非说明性、基于执行力的机制,供行业内船舶特殊设计的技术选择使用。一旦达到要求的能源效率层级,船舶设计者和建造者就能自由使用更为精简效能的船舶设计解决方案以遵守相关规定。

船舶能源管理计划(SEEMP)为船舶运营商建立了一种改进能源效率的机制。最终通过支持性指南是一项巨大的成就并且为主管机关和行业机构提供的充分的准备时间。

海洋环境保护委员会还同意继续更新制定深一层次指南的工作计划以及为那些尚未被现行船舶能源效率设计指标(EEDI)涵盖的船舶制定能源效率框架。

二、技术交流决定引争议

有关实施船舶能源效率措施之促进技术合作与交流以改善船舶能源效率的海洋环境保护委员会决议草案经同意将递交下一届海洋环境保护委员会讨论草案。

三、基于市场的手段(MBMs)讨论依旧

海洋环境保护委员会继续就拟议的将完善现有的技术和操作措施的基于市场的手段(MBMs)展开热烈讨论。进一步的讨论将在下一届会议继续(2012年10月1日至10月5日召开的第64届会议)。拟议的基于市场的手段是根据通过排放交易系统设计(EEDI)以及实施(SEEMP)两个方面的要求确定船舶实际能源效率,在大范围审查了全部国际航行船舶二氧化碳排放以及仅仅是那些不符合能源效率设计指标(EEDI)的船舶排放二氧化碳的情况后作出决议。

海洋环境保护委员会审议了采取基于市场的手段所带来的影响评估以及基于此产生的方法和标准的细节性问题。直至会议结束,大会主席列出了几款可能的影响评估参考条款,要求在今年10月份举行的下一届会上继续讨论。

四、氮氧化物(NOx)技术规则修正案通过

海洋环境保护委员会通过了有关2008年氮氧化物技术规则的修正案,即有关事先未经试验认证的船舶发动机和氮氧化物减排装置。

五、有关港口接受设施区域统筹规定的MARPOL公约修正案通过

海洋环境保护委员会审议并通过了有关MARPOL公约附则I、II、IV、V、VI的修正案,旨在促使小岛发展中国家遵循港口国通过区域安排接收船舶废弃物的要求。参与到一个区域性安排内的成员国必须制定区域性接收设置规划并提供实际的区域船舶废物接收中心以及那些仅仅只有零星接收设施的港口。该修正案预计将于2013年8月1日生效。

一项包含有关制定区域接收设施规划指南的决议也获得通过。

六、根据MARPOL公约附则IV制定的有关污水处理设施的规定通过

有关根据MARPOL公约附则IV防止船舶生活污水污染海洋规定而制定的研究在作为特别海域的波罗的海指定区域内的船上技术设备的海洋环境保护委员会决议已经通过,呼吁要毫不迟疑地研究、充分证明高效的船上技术设备能够满足根据附则已颁布的客船在特定海域作业的标准。

这一决议随着第62届海洋环境保护委员会通过的MARPOL公约附则IV修正案,包含了有关根据MARPOL公约附则IV建立“特别海域”以及根据此附则设置波罗的海作为特殊区域的规定。那些修正案预计将于2013年1月1日生效。

七、MARPOL公约附则V指南获得通过

海洋环境保护委员会通过了2012年实施MARPOL公约附则V指南以及2012年制定垃圾管理计划指南。指南旨在协助实施经修订的MARPOL公约附则V有关防止船舶垃圾污染海洋规定,该规定于2011年7月举行的第62届海洋环境保护委员会会议通过并预计将在2013年1月1日生效。

八、拆船指南获得通过海洋环境保护委员会通过了2012年安全和环保拆船指南以及2012年授权拆船机构指南。这些指南是根据海洋环境保护委员会第62届会议通过的2011年制定有害物质目录指南以及2011年制定拆船计划指南而制定的,以期帮助拆船记过和船公司着手开展志愿改善行动以满足2009年5月通过的香港国际安全和环保拆船公约的要求。海洋环境保护委员会建立了一个联合工作组以进一步研究制定根据香港公约调查和发证以及根据香港公约检测船舶的指南草案。九、压载水管理系统获得通过海洋环境保护委员会将审议第18、19和20次海洋环境保护压载水管理科学方面专家联合工作组(GESAMP)递交的报告,工作组于2011年早些时候召开了会议,以3票基本赞成,5票全部赞成通过了压载水管理系统使用活性物质。海洋环境保护委员会还通过了经修订的设计和制造船舶沉积物控制设施指南(G12),作为14项帮助实施2004年国际控制和管理船舶压载水和沉积物公约(BWM公约)的指南之一。经修订的12号指南(G12)更新了此前2006年通过的版本。关于压载水管理系统的可操作性,海洋环境保护委员会注意到目前已有21种通过的可用系统类型。而由于缺乏认可的技术,有限的造船能力,时间紧任务重,以及成本因素的考虑,有一部分代表表达了其对实施BWM公约的关切,而另一部分代表则认为目前有足够的压载水处置技术以及造船能力并且鼓励船东在其所属船舶上开始建立压载水管理系统以避免在此后一阶段可能产生的生产瓶颈。海洋环境保护委员会注意到目前舆论一致要求在实施步伐上需要得到更多的信息、足够的技术以及船舶建造设施,并要求成员国在相关国家提供更新的现状信息。一份提供信息的模板已经获得通过。海洋环境保护委员会计划将重新审核那些尚未批准2004年国际控制和管理船舶压载水和沉积物公约的国家的需求,以期达到使该公约尽快生效的目的。迄今为止,已有33个国家,约代表了全球商船船队总吨数的26.46%的国家批准了该公约。该公约将于不少于30个国家以及所代表的船队总吨数不少于去全球商船船队总吨数的35%的国家成为该公约的缔约国后的12个月后正式生效。十、IBC规则修正案海洋环境保护委员会通过了有关国际载运危险散装化学品船舶构造和设备规则(IBC规则)第17,18和19章得修正案,预备递交第90届海上安全委员会(MSC)会议探讨,并预期在第64届海洋环境保护委员会上通过。十一、油污反应手册获得通过海洋环境保护委员会通过了一系列由油污染应急反应—有毒有害物质技术工作组制定的指南:国际海事组织(IMO)/国际石油环境工业保护协会(IPIECA)溢油反应敏感地区指南;溢油快速反应指南;消油剂操作使用指南;以及溢油废弃物管理决定支持工具。十二、极地规则——环境部分讨论海洋环境保护委员会审议了船舶设计和构造分委会(DE)就制定船舶极地水域运作强制性规则(极地规则)的进展情况,旨在涵盖全范围船舶相关两极之间导航事务以及保护极地区域独一无二的环境和生态系统。委员会打算制定极地规则草案中的环境保护一章。成员国以及处于咨商地位的非政府间国际组织受邀提交相关拟议的环境保护条款纳入极地规则并递交下一届2012年10月举行的海洋环境保护委员会会议审议,以为下一届2013年3月举行的船舶设计和构造分委会(DE)提供额外的指南。海洋环境保护委员会一致同意极地规则应当根据通过的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公约(SOLAS公约)、MARPOL公约以及其他有关环境保护的文件的相关修正案而具有强制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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