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海网 今年7月1日前,1000总吨以上的沿海运输船舶必须持有《燃油污染损害民事责任或其他财务保证证书》。
今年3月9日起对我国开始生效的《2001年国际燃油污染损害民事责任公约》(简称《燃油公约》)规定,3月9日开始,未持有《保证证书》的1000总吨以上的中国籍国际航行船舶,海事管理机构将禁止其进出港或者过境停留,1000总吨以上的沿海运输船舶自今年7月1日起也须按《燃油公约》执行相关规定。
截至目前,厦门海事局辖区内已有25艘运输船舶办妥相关手续,尚有90艘符合规定船舶的相关手续正在办理中。厦门海事局已开通便民通道,确保辖区适用船舶及时快速办理证书。
随着沿海运输船舶吨位越来越大,燃料油一旦泄漏,对海洋生态环境将造成不可估量的损害。
《燃油公约》确保我国船舶根据主管机关签发的证书顺利进入国际市场,防止我国船舶在国际上受到不公平待遇。
同时,加入 《燃油公约》可建立一套比较完善的船舶燃油污染民事责任和强制保险制度,确保燃油污染得到及时治理,并使污染损害受害人得到比较充分的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