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业新闻
日本东亚EPA战略的实际进展(下)
发布时间:2008-05-19 12:00:00      来源:中国港口资讯网
三、日本模式EPA的主要内容

GATT24条所定义的自由贸易协定(FTA)是指“缔约国相互取消关税和贸易数量限制”。因此传统含义的FTA仅仅包括货物贸易的自由化内容。但是,近几年来,地区性贸易安排出现了一些新的变化,其内容不仅包括货物贸易的自由化,而且涉及服务贸易和投资自由化以及标准化、竞争政策等更为广泛领域的相互承诺。关于服务贸易自由化的法律依据主要是“关于服务贸易的一般协定[GATS]”第5条的内容。NAFTAEU等重要的自由贸易区内,自由化范围都远远超过了货物贸易的范围。

日本版EPA定义的自由化范围进一步扩大。根据20072月日本外务省经济局公布的《日本的经济合作协定(EPA)谈判——现状与课题》报告,EPA的自由化范围“除了传统的货物贸易自由化(取消关税)之外,还包括了投资规则(投资保护和放宽投资准入限制等自由化)、服务贸易自由化、人员流动(放宽专业技术职业人员的就业和短期居留条件等)、政府采购(无差别原则和透明度)、知识产权保护、竞争政策、完善商业环境(争端解决机制)、各种领域的双边合作等广泛内容”。日本的FTA战略将按照这种目标建立的JSEPA作为日本与其他国家之间双边和多边贸易安排的标准模式,其中最有典型意义的就是日本签署的第一个自由贸易协定,即“日本—新加坡全面经济合作伙伴关系协定(JSEPA)”。在此,将以JSEPA作为案例分析日本EPA的主要框架。

(一)货物贸易自由化措施

根据日本与新加坡最初的谈判结果,2002年协定生效时,日本进口新加坡商品的自由化率,按照商品数计算达到76.9%;按照实际进口额计算达到93.8%。如果与美国对加拿大、对墨西哥分别达到99%90%的自由化率(按照商品数计算)相比,日本承诺的货物自由化程度并不高。但是由于新加坡经济规模比较小、产业结构单一,按照商品数量计算的自由化率并不能准确反映实际程度。根据实际进口额计算的自由化率表明,日本对新加坡货物贸易的自由化程度超过了90%。另一方面,新加坡在追加啤酒等4种酒类商品之后,零关税商品达到100%,说明双边的货物贸易自由化程度达到了比较高的水平(见表3)。但值得注意的是,日本的农产品自由化率非常低,在实行零关税的486个品类中,88%都是WTO多边谈判已经解决的问题,双边协定追加部分很少;在日新之间农产品贸易本身就比较少的情况下,自由化部分进口额仅相当于日本从新加坡农产品进口额的6.9%。这说明日本在双边谈判中虽然没有将农产品全部作为例外处理,但是仍然采取了非常谨慎的自由化措施。

2007年3月签署的修订议定书中,关于货物贸易自由化部分,因为新加坡的自由化率已经达到100%,所以仅涉及日本的市场进一步开放问题,经过双方谈判的结果,日本增加了部分石油和石油化工产品、农产品和水产品的关税减让,将原来93%的自由化率提高了2个百分点,最终达到95%

总体来看,按照贸易额比重计算,日本与东亚各国的商品自由化率多数集中在90%~95%左右,其中,对方进口(日方出口)自由化率往往高于日方承诺的进口(即对方出口)自由化率。这表明日本在开放商品市场、尤其是农产品市场方面的力度普遍小于EPA伙伴国。

关于货物贸易的国内保障措施,JSEPA规定的内容:一是仅允许使用关税措施、不能采取数量限制措施;二是有效期限必须控制在一年以内;三是保障措施只限于JSEPA生效后10年内使用。

由于新加坡经济的特殊性,能够出口的本国农产品数量十分有限,并不会对日本的国内农产品市场带来冲击。这是日本选择新加坡作为第一个双边FTA谈判对象的重要原因之一。即便如此,在少数的可贸易农产品范围内也仅给予很低的自由化承诺,并辅之于严格的原产地规则以防止迂回贸易的发生,可见日本在农产品贸易自由化方面仍然采取了非常保守的政策,一些专家甚至评价:JSEPA的成功之处是在日本不开放农产品市场的条件下获得了一定的成果。从新加坡方面来看,由于目前对日农产品实际出口不过占全部对日出口额的3.6%,其中还有相当一部分是转口贸易,对本国出口基本没有直接影响,因此很容易接受这样的结果。但是从其他国家来看,农产品的自由化问题将成为日本与其进行双边谈判的最大难题之一。例如,目前日本从墨西哥的进口中,农产品占21.9%(2001),日本在双边FTA中要求墨西哥接受全部作为例外处理或者给予低水平自由化率承诺的条件,显然具有很大的难度。其他双边谈判也存在类似问题。因此,工SEPA并没有使日本农产品贸易自由化的障碍得到真正的解决,日本政府即使愿意继续推行积极的FTA战略,今后仍将面临来自国内的强大阻力,并在双边谈判中遇到很多困难。

(二)服务贸易自由化

JSEPA关于服务贸易开放的相互承诺,是按照“GATS+双边承诺”的方式进行的。从按照项目数计算的自由化率来看,双方的开放程度都比较高,但日本追加部分少于新加坡(见表5)。在日本新增加的开放项目中,包括研究开发、制造业附属服务业、流通、医疗、社会服务、金融、运输、货运代理等;新加坡新承诺项目主要是海上运输、研究开发、租赁、教育、环境、金融等。关于金融服务和电信服务,双方以附件的形式作出补充规定,要求对新增单向性金融服务加以控制、防止电信服务中的垄断行为等。在运输服务领域,航空运输和内海运输被作为例外处理。

2007年生效的修订版协定中,日本承诺进一步扩大保险中介服务和跨境证券交易的自由化范围;新加坡则增加了银行执照的发放数量,并承诺进一步扩大跨境证券交易的自由化程度。

(三)投资规则

JSEPA在与贸易有关的投资协定(TRIM)关于投资保护的基础上,又增加了双边承诺的内容:一是投资前即给予国民待遇(投资自由化);二是禁止提出技术转移和研究开发要求;三是提高透明度(如将违反前两项的事项列表等)

(四)自然人移动

JSEPA对自然人的移动也作出了规定。日本已经在GATS作出了限于服务业的“90天内短期商业访问”和“公司调动工作”人员免签签证的承诺,在JSEPA中新承诺的内容,一是对服务业中的“投资者”和“依据与对方国内机构签署的个人合同入境”的人员免签签证;二是将前者的行业范围扩大到制造业。此外,双方还决定就相互承认对方的职业资格认证结果进行研究和磋商。

(五)其他领域

JSEPA中,日本与新加坡提出了包括金融、信息通讯技术、人才培养等在内的一揽子双边合作内容。其中金融领域的合作主要是金融主管机构相互交流金融信息;信息通讯技术领域的合作包括促进电子商务的发展;人才培养则主要涉及尖端技术合作开发、公务员、教授、学生交流等内容。在修订版中,双方又新增了部分促进双边合作的内容:一是提高海关的透明度领域的合作;二是关于延长特别保障措施的有效期限、导入暂定措施等贸易救济领域的合作;三是放宽原产地规则的限制条件,将增值率底限下调至40%等。

总体上看,JSEPA有以下几个特点。一是覆盖领域十分广泛,属于一个综合性、全面性,但同时又区别对待、虚实结合的双边协定;如关于投资规则、自然人移动和功能性双边合作等问题务虚的特点比较明显;二是日方留有一定余地,实质性问题让步并不多;如单方面的关税减让时间表、低于对方的自由化率和严格的原产地规则等;在修订版中,原产地规则的执行标准有所放宽,但日方的自由化程度仍然低于对方;三是日方在尽可能回避敏感问题,如农产品虽然没有全面例外处理,但是在WTO多边承诺范围之上的追加数量很少,零关税农产品在农产品实际进口贸易中的份额不到7%(其中新增双边承诺部分仅为0.3%);在修订版中,虽然又增加了部分零关税农产品,但开放范围仍然有限。日本政府关于AJCEPA谈判内容仍然在强调“尽最大努力守住农林水产品的同时,对东盟的关切商品,尽可能通过逐步降低关税等方式加以解决”。因此,农产品市场开放问题并没有取得大的进展。日本的其他双边协定,虽然在内容上可能存在一些差异,但总体上具有相同特点。

对外经济研究部

“日本的东亚EPA战略及其影响”课题组

课题负责人:赵晋平

课题组成员:赵晋平  张琦

胡江云  方晋

赵晋平  执笔

你知道你的Internet Explorer是过时了吗?

为了得到我们网站最好的体验效果,我们建议您升级到最新版本的Internet Explorer或选择另一个web浏览器.一个列表最流行的web浏览器在下面可以找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