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业新闻
日本东亚EPA战略的实际进展(上)
发布时间:2008-05-19 11:58:00      来源:中国港口资讯网

作者:赵晋平  

内容摘要:EPA战略目标基本确定之后,短短六、七年的时间,日本已经在建立双边EPA方面取得了十分显著的成就。与东盟成员的双边谈判多数已经结束;EPA伙伴扩展到东亚地区之外的其他国家;覆盖了日本对外贸易30%以上的份额。从实际案例来看,虽然日本主张的EPA模式涉及货物贸易、服务贸易、投资政策、自然人移动等十分广泛的内容,但是在谈判过程中仍然力争保留空间,自由化程度甚至低于谈判对手。说明日本的区域贸易自由化政策具有很大的局限性。

关键词:东亚EPA战略(东亚经济伙伴关系协定),进展分析,日本

一、日本EPA战略的总体进展

随着新的对外经济政策的逐步形成,日本政府很快开始在建立双边EPA方面进行尝试。19986月应墨西哥商工振兴部长的要求,首先曲日本贸易振兴会与墨西哥政府之间设立“日墨经济关系紧密化委员会”,开始就双边FTA进行共同研究。199812月应韩国总统金大中的要求,责成日本贸易振兴会亚洲经济研究所与韩国对外经济政策研究院进行有关双边FTA关系的共同研究。19992月,经访日的新加坡总理建议,日、新政府决定启动由政府人员直接参加的产官学共同研究机制;探讨建立双边FTA的可能性。上述三个日本的最初案例具有以下特点:第一,全部是由对方提议,日本方面给予回应的方式;第二,首先从研究开始,探讨建立双边FTA的可能性;第三,多数情况下,前期工作主要由准官方机构出面参加与对方机构之间的研究机制。这反映出日本政府当时的政策调整尚未完全结束,关于FTA作用的认识仅仅是初步的;对多数双边谈判缺乏足够的信心和准备。但是,这一阶段的研究为日本以后实施FTA战略奠定了基础,尤其是日本和新加坡之间由政府直接参与的双边研究机制成为日本首先获得实质性进展的双边尝试。

日本和新加坡之间的EPA(JSEPA)是日本历史上第一个双边自由贸易协定。从此以后,日本的EPA步骤明显加快,取得了许多实质性进展。根据日本外务省统计,截止到200711月,以日本与东盟的“全面经济合作协定(AJCEPA)”基本达成一致的最新进展为标志,日本已经签署或者基本达成一致的EPA协定达到9个,其中7个集中在东亚地区。正在进行政府谈判的有6(日韩谈判暂时中断),其中东亚地区有2个,(另外属于“10+6框架范围内的2个国家)。日本与这些对象之间的贸易额和直接投资额分别占日本对外贸易和直接投资的34.4%14.7%

随着日本EPA战略的快速推进,全球的区域集团格局发生了新的变化,日本+东盟等EPA伙伴的经济规模将仅次于以美国为核心的北美自由贸易区(NAFTA)和西欧为核心的欧盟,成为全球经济中的第三大贸易集团。虽然由于日本的区域合作进程刚刚起步,通过EPA形成的贸易集团不论是经济规模,还是制度性合作的紧密程度都无法与NAFTA和欧盟这两个全球最具实力的贸易集团相比拟。但是,随着EPA伙伴范围的不断扩大,对于提升日本在全球和区域经济中的影响力仍然将起到一定的作用,这也应该是日本推进EPA战略的目标之一。

二、日本东亚地区EPA谈判的实际进展

(一)日本—新加坡经济伙伴关系协定(JSEPA)

1999年2月,新加坡总理访问日本并向日本政府提出建议,日新政府决定启动由政府人员直接参加的产官学共同研究机制,探讨建立双边FTA的可能性。20009月,联合研究小组提交了研究报告;20011月双边政府谈判正式启动;200110月谈判结束;20021月双方正式签署“日本—新加坡新时代经济合作协定(JSEPA)”;200211月协定正式生效。从谈判开始到生效前后仅仅用了两年的时间。其原因除了双方的市场开放程度已经比较高、日本选择新加坡作为谈判对象可以回避最为棘手的农产品问题等有利因素之外,日本政府EPA战略的逐渐成熟也是一个不容忽视的因素。

“日本—新加坡新时代经济合作协定(JSEPA)”涉及的内容十分广泛,不仅包括贸易、投资领域,而且包括双边全面合作领域,远远超过了一般FTA的范围。这些内容可以分为两个部分:一是“自由化、便利化”;二是“强化经济合作”。其中前者包含了在WTO多边规则中并未涉及的投资规则,被视为该协定的一大成果;后者包括了与金融服务、通讯技术服务等许多重要领域的双边合作问题。

在协定生效5年后,20064月,双方决定就协定的进一步修改问题开始新一轮谈判。经过大约半年多的谈判,20071月,日新两国政府就市场开放、金融服务、原产地规则修改等问题基本达成一致。修改后的双边协定已经于20079月正式生效。

(二)日本—马来西亚经济伙伴关系协定(JMEPA)

日本与马来西亚的双边EPA协定,从2002年起进入政府联合研究阶段;20041月开始双边谈判,200512月正式结束谈判并签署协定;在经过马来西亚国会审议通过之后,20067月正式生效。协定的内容不仅包括货物贸易自由化内容,而且包括了服务贸易、投资、知识产权、竞争政策、商业环境和双边合作等广泛内容。从日本方面来看,随着10年内关税的逐步撤消,占出口额99%和进口额94%的商品贸易可以享受到零关税待遇。根据日方的分析,日马EPA对促进双边投资和贸易产生了积极影响。2005年日本对马直接投资同比增长3.7倍;协定生效后半年间,双边贸易额同比增长了15.5%,远高于协定签署前10年平均增长2.3%的水平。

(三)日本—菲律宾经济伙伴关系协定(JPEPA)

日本和菲律宾的EPA协定,同样是从2002年开始进行政府联合研究的。在此基础上,两国20042月启动了双边谈判,20069月结束谈判并签署了双边协定。按照菲律宾的审批程序,协定已经于200612月提交国会审议,目前批准手续尚未结束。

根据协定,从日方的角度来看,在10年的关,税减让过渡期结束时,最终相当于双边贸易额94%的商品将享,受零关税待遇;其中零关税出口商品占出口额的比重是97%,零关税进口商品占进口额93%。协定中关于服务贸易自由化的相互承诺超过了WTO已经完成的范围;投资领域的承诺主要集中在国民待遇和最惠国待遇的相互提供等方面。此外,日本和菲律宾的双边EPA协定也包括了知识产权、竞争政策、商业环境改善、双边合作等内容。其中关于护土、看护服务员等特殊职业人员的准入问题是区别于其他双边协定的特殊内容。

(四)日本—泰国经济伙伴关系协定(JTEPA)

泰国是日本最重要的贸易伙伴(全球第七位)和日本企业对东南亚投资最为集中的国家之一(东盟第二位)。泰国与马来西亚、菲律宾同时;成为日本优先推动双边EPA的东盟国家,从2002年即启动了双、边联合研究,20042月进入了政府谈判阶段。但是由于泰国国内政权动荡和双边在一些领域存在分歧等原因,日泰EPA进程已经落后于日马、日菲EPA,一直到20074月才结束谈判并签署了双边协定。目前这一协定已经经过泰国国会审议通过,2007111正式生效。

根据双边协定,双边贸易额90%以上的商品将享受零关税待遇,其中日本对泰国进一步开放热带水果、鸡肉、鱼虾等农产品,零关税商品按照日本2004年贸易统计大约占全部从泰进口的92%;泰国对日本进一步开放汽车及其零部件、钢铁产品市场,大约在10年内取消关税,按照泰国2003年贸易统计,最终零关税商品进口大约占全部对泰出口的97%。协定还包括了范围广泛的合作领域,如通关便利化、相互承认对方的认证,服务贸易、投资自由化合作、知识产权、竞争政策、人员流动等相互承诺的内容。

(五)日本—印度尼西亚经济伙伴关系协定(JIEPA)

日本和印度尼西亚的双边EPA在老五国中起步最晚,20051月双方成立研究会,开始进行联合研究。20056月联合研究结束,7月进入了政府谈判阶段;200611月双方表示已经基本达成一致,2007820正式签署协定。

印尼是日本对东南亚投资中累计投资规模最大的对象国,而且天然气、矿物燃料等资源十分丰富。因此,双边EPA对日本来说具有重要的战略意义。根据目前已经完成的谈判内容,日本将对印尼进一步,开放工业品、热带水果、林产品、虾制品、调味品等商品市场,其中大多数工业品关税在协定生效时立即取消;其他商品采取分阶段和关税配额的方式逐步取消关税。关税减让结束后,日本从印尼进口中大约93%的商品可享受零关税待遇。另一方面,印尼向日本进一步开放的商品领域包括汽车、钢铁、电气电子、温带水果等,大约相当于日本对印尼出口额的90%左右。双边协定中也包括了服务贸易、投资、通关便利、知识产权、政府采购、人员流动、竞争政策和双边合作等广泛内容,其中最值得注意的是关于能源领域合作的相互承诺,这在日本目前已签署的EPA协定中是唯一的一个。根据已达成的意见,双方承诺将致力于构筑能源安全保障领域的伙伴关系,具体包括改善投资环境、供给保障、合作和保持经常性对话等内容。

(六)日本—韩国自由贸易协定(JKFTA)

日本与韩国之间的双边FTA进程,如果从民间的联合研究开始计算,时间上早于东盟国家。199812月,根据韩国总统金大中的建议,日本贸易振兴会亚洲经济研究所与韩国对外经济政策研究院启动了有关双边FTA的联合研究。20005月研究小组提交研究报告后。20027月,双边FTA的官产学联合研究正式启动,并在200310月结束研究,向双方政府提交了尽早启动双边谈判的建议。根据两国领导人的决定,双边谈判于200312月正式开始。按照原定计划,FTA谈判应当在2005年内结束。但是,经过连续6轮的谈判之后,200411月,FTA谈判中断,截止20081月底两国政府尚未就何时重启谈判达成一致意见。

日韩FTA是日本所经历的FTA谈判中唯一一个中途搁置的案例。中断的原因在于韩国方面迫于国内反对工业品市场开放的压力,担心日本工业产品冲击韩国市场;另一方面韩国要求的日本农产品市场开放难以取得预期的突破。2005年日本方面曾经多次在首脑会谈中建议重启谈判,但都被韩方以需要慎重研究的理由而拒绝。实际上,近年来,前任日本领导人不顾亚洲人民的强烈反对,顽固坚持参拜错误立场,导致中日、韩日政治关系进入非常困难时期也是造成谈判中断的原因之一。目前,韩国与美国、欧盟之间的双边FTA已经取得实质性进展,这无疑增加了与日本谈判的筹码,日韩EPA谈判在2008年内重新启动的可能性加大。

(七)日本一东盟全面经济伙伴关系协定(AJCEPA)

东盟是日本重要的贸易伙伴和投资目的地之一,日本和东盟的双边关系在日本的对外经济关系中始终占有非常重要的战略定位。日本在推进与东盟的制度性合作方面采取的是双边和多边并举的方式,以回避多边谈判的复杂和困难因素,并通过双边进程与东盟内部主要经济体建立成熟贸易安排,逐步覆盖到东盟整体,保障日本在东盟范围内贸易和投资利益的最大化。日本领导人在2002年1月访问新加坡期间提出的《日本一东盟全面经济合作构想》就明确反映了这样的战略思路。

按照日本与东盟达成的协议,2002年开始启动双边进程,首先是双边联合研究,200310月签署了《日本—东盟全面经济合作框架协议》,20054月进入官方谈判阶段。200711月谈判基本达成一致,将正式签署协定。按照初步达成的协议,日本在10年内将对超过贸易额90%的商品取消关税,对其他商品或者降低关税、或者将关税限定在一定水平之下。东盟老成员(新加坡、文莱、印度尼西亚、泰国、马来西亚、菲律宾)10年内将90%的商品关税取消,剩余部分采取减税或限定在一定税率以下的方式;新成员(越南、老挝、柬埔寨、缅甸)则根据各自的经济发展水平在关税减让进程方面与老成员之间适当设置一定时间差。此外,日本和东盟之间已经决定在各国之间采用单一的关税减让清单,并采用允许区域内累积的原产地规则。

截止到2008年1月,日本与东盟10个国家之间,已经有三个双边EPA正式生效(日本—新加坡、日本—马来西亚、日本—泰国);三个已签署协定(日本—菲律宾、日本—印度尼西亚、日本—文莱)、一个基本达成一致(日本一东盟);一个正在谈判中(日本—越南)、尚未启动双边进程的仅有日本—老挝、日本—束埔寨和日本—缅甸。因此,日本与东盟之间的“10+1和双边进程基本上是同步的,预计在2008年底,日本与东盟之间的“10+1EPA协定以及除了柬埔寨和缅甸之外的双边EPA协定基本能够完成。这种双边和多边同时并行的贸易安排,有利于日本在广度上(覆盖东盟区域)和在深度上(提高各双边框架下的自由化程度)都能做到获得更多的利益。

(八)日本与其他国家(地区)之间的经济伙伴关系协定(EPA)

除了东亚地区之外,日本与其他地区国家之间的双边EPA也取得了实际进展。其中最受瞩目的是日本—墨西哥EPA。双边官产学研究从20016月启动,20027月结束;政府谈判从200211月份正式启动,原来的预定是1年内完成,但由于谈判涉及到日本最为敏感的农产品市场开放问题,进展较为缓慢,20043月基本达成一致,20049月签署协定。在20054月正式生效后不久的6月,双方开始围绕部分商品关税配额内税率问题展开新一轮谈判,最终于200612月结束谈判,20074月生效。日墨EPA是日本在全球的第二个和东亚以外地区的第一个双边EPA,显示了日本新的全球战略意图,即在保持东亚地区经济主导权的同时,在全球其他地区发挥更大影响,为日本企业赢得更多的发展空间。根据日方统计,日墨EPA的经济效果已经有所显现,20042005年期间,双边贸易额增长了38.4%;日本企业对墨直接投资增长了242%

日本的东亚区域外EPA对象还包括智利、GCC、澳大利亚、印度、瑞士等国(地区),与智利之间的EPA已经在20076月生效;与GCC的谈判从20069月开始;与印度的谈判从20071月开始;与澳大利亚的谈判从20074月开始,与瑞士的谈判从20075月开始,截止到20081月,这些谈判仍在持续。如此高密度的启动双边谈判,反映出日本在基本完成东亚范围内的布局之后,已经开始积极地向区域外拓展。值得注意的是,日本把与澳大利亚、印度的双边安排纳入了其东亚区域战略的一个组成部分,并通过将澳大利亚、新西兰、印度等国纳入东亚峰会机制的方式,加大“10+6”框架的推进力度,目的主要在于制衡中国的影响力、加强日本的话语权和影响力。

 

你知道你的Internet Explorer是过时了吗?

为了得到我们网站最好的体验效果,我们建议您升级到最新版本的Internet Explorer或选择另一个web浏览器.一个列表最流行的web浏览器在下面可以找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