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港口协会汽车滚装码头分会工作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中国港口协会汽车滚装码头分会是在中国港口协会领导下的分支机构,由全国汽车滚装码头、滚装船运企事业单位,在自愿为汽车滚装事业服务的前提下,联合组成并不具备法人资格的专业性组织。
第二条 本分会的宗旨是: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遵守并贯彻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相关政策,遵守中国港口协会《章程》和《中国港口协会分支机构管理办法》,遵循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客观规律,坚持理论联系实际,按照团结、协商、共谋发展的原则,自觉加强诚信自律建设,坚持为会员服务,维护本专业机构内会员的合法权益,在政府与企业之间发挥桥梁、纽带作用,认真履行行业服务、行业代表、行业自律、行业协调的基本职能,努力促进港口行业内本专业的发展。充分发扬学术民主、集思广益,发挥滚装码头企业员工的积极性,为促进滚装码头事业的发展、为提高港口装卸、运输生产效率和经济效益提供服务,切实维护滚装码头的合法权益。
第二章 工作任务
第三条 本分会工作任务:
(一)根据滚装码头行业改革开放、生产建设、科学技术、经营管理、企业文化建设和推行现代化企业制度的需要组织课题研究,提出建议方案,为港口主管部门和上级机关的科学决策提供参考。
(二)加强滚装码头与相关物流企业、航运单位以及口岸单位之间的横向联系,以获得更多的支持和帮助。
(三)组织研讨和探索滚装码头的管理特点和规律,制定和推广滚装码头作业工艺标准,提高本行业的发展水平。
(四)促进全国各滚装码头企业之间的横向联系,组织开展咨询服务,传播先进的生产技术、经营管理的信息资料,组织专题研讨,开展技术合作与交流,不断提高企业经营管理水平。
(五)采取多种形式为滚装码头培训各类专业人才,充分利用滚装码头内部的人力资源组织专业培训,提高滚装码头企业员工队伍的素质和专业技术水平。
(六)承办政府部门、中国港口协会或其他单位委托的有关事项,开展有益于滚装码头行业发展的其他活动。
第三章 会员
第四条 会员入会条件与资格本
(一)分会会员须是中国港口协会会员。
(二)凡从事滚装码头业务的单位或专门从事滚装业务的装卸、运输等物流单位,不论所有制和规模,有加入分会的意愿,均可向分会秘书处提出申请,按照协会入会程序(参照第五条执行)成为中国港口协会汽车滚装码头分会的会员。
(三)凡符合中国港口协会个人会员条件之一者,或支持滚装码头事业发展的大中专院校、科研单位的专业人士,经申请认可,可吸收为中国港口协会个人会员,并参加分会组织的各项活动。
第五条 会员入会程序
(一)向协会直接提交入会申请表。
(二)向本分会提出申请并经初审后向协会提交入会申请表。
(三)经协会批准后发文并发会员证。
第六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协会及分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协会及分会举办的活动。
(三)获得协会及分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协会及分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六)提请协会及分会保护其合法利益不受侵犯的权利。
(七)要求协会及分会提供有关经营、管理、技术等方面非物质性帮助的权利。
(八)要求分会协助研究解决重大课题的权利。
第七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协会《章程》、分会工作条例及行规行约,支持并积极参加协会及分会举办的各项活动。
(二)执行协会及分会的决议。
(三)维护协会及分会合法权益。
(四)按规定缴纳会费。
(五)向协会及分会反映情况,积极提出合理化建议,并提供有关资料。
(六)完成协会及分会交办的工作。
(七)分会的会长会议由各会长单位轮流协商承办。
(八)按中国港口协会要求及时交纳会费。
第八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协会或由本分会向协会转交书面通知,并退回会员证。会员如果1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协会及本分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九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协会《章程》及本分会工作条例行为的,经本分会报协会秘书处提请协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条 本分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工作条例。
(二)选举和罢免本分会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一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二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分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分会的组织原则是民主集中制。
第十三条 理事会设会长一人,副会长四人,秘书长一人。可特聘从事过滚装码头经营与管理的集团公司领导作为名誉会长。每届会长任期五年,连选可以连任。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协会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四条 下一届候选会长单位、副会长单位由上一届会长会议提名产生。原则上会长、副会长由各单位行政主要领导担任,秘书长由会长单位推荐产生。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在任期间,若发生工作调离,由原单位推荐合适人选,经会长会议讨论后进行调整,并报中国港口协会备案。
第十五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决定名誉会长、副秘书长聘任。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确定年度工作方针和任务。
(六)审议、推荐与本行业有关的学术论文和先进经验,颁发荣誉证书。
(七)审议和决定分会其他重要事项。
第十六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七条 分会一般一年至少召开二次分会理事会会长会议和一次分会全体会员会议。如遇特殊需要,可适当增加分会召开次数。理事会会长会议如遇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十八条 上半年理事会会长会议定于每年3月第2周于上海召开。下半年理事会会长会议定于每年11月第3周召开,会议地点由会长、副会长单位轮流承办。
第十九条 本分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专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会长、副会长由会长、副会长单位现职主要领导担任。
(四)秘书长由会长单位推荐。
(五)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六)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七)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条 本分会理事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组织实施本分会重大工作事项。
(四)提名秘书长、并提交理事会选举决定。
第二十一条 本分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秘书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本分会年度工作计划。
(二)组织完成会长、副会长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二十二条 本分会秘书处设在会长单位,秘书处成员由各会长单位推荐;在会长领导下,由秘书长负责处理日常工作。分会秘书处行使会长会议赋予的下列职责:
(一)执行分会决议,组织实施年度计划。
(二)制定分会工作计划草案,提交分会审议。
(三)收集、整理、编辑、传递分会各种会议资料、各会员单位信息、经验以及工作动态,归档立卷,并将与滚装码头业务相关的信息定期在中国港口协会主办的杂志和网站上发布。
(四)筹备分会会议和协助筹备分会日常大会。
(五)负责联络各会员单位,处理分会日常工作。
(六)负责组织专题调研,及时向分会反馈调研结果并汇报各类信息。
(七)会同中国港口协会财物部门管理分会的经费。
(八)完成中国港口协会下达、交办的工作任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二十三条 本分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收入。
(二)单位或个人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咨询、服务等收入。
(五)其他合法收入。
本分会不设银行账户,所有收入、支出由协会财务统一管理。
第二十四条 本分会按照《中国港口协会会费缴纳办法》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二十五条 本分会经费必须用于本条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二十六条 各会员单位应在自收到中国港口协会缴纳会费通知后一个月内完成缴纳任务。部分分会会员确有困难的,将酌情考虑。
第六章 条例的修改程序
第二十七条 对本分会条例的修改,须在会员代表大会审议前一个月报协会审核,通过后再提交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二十八条 本分会修改的条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报协会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本条例经2018年4月24日第二届四次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