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慧港口等级评价工作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关于建设世界一流港口的指导意见》《交通运输部关于推动交通运输领域新型基础设施建设的指导意见》等有关部署和要求,中国港口协会按照公开、公平、公正、自愿的原则,依据《智慧港口等级评价指南 集装箱码头》(T/CHPA 9—2022)《智慧港口等级评价指南 集装箱码头评价实施细则》,在港口行业内开展智慧港口等级评价工作。为规范开展此项工作,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智慧港口等级评价的参评对象必须满足《智慧港口等级评价指南 集装箱码头》(T/CHPA 9—2022)规定的“①正式投产使用不少于2年,且正常运行的港口经营人;②核心基础信息设施具备公安机关颁发的《信息安全等级保护备案证明》;③在评价时期无一般及以上安全生产事故、环境污染或生态破坏和网络安全等问题受到行政处罚。”的基本要求。申报单位须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应是参评对象的经营主体或其的上级公司。
第三条 智慧港口等级评价工作依据《智慧港口等级评价指南 集装箱码头》(T/CHPA 9—2022)《智慧港口等级评价指南 集装箱码头评价实施细则》,对其智慧港口发展程度进行综合评价。对满足评价要求的参评对象,按照其智慧港口发展程度,分为5星级、4星级、3星级三个等级,5星级为最高。
第四条 智慧港口等级评价工作由中国港口协会负责组织管理。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五条 为更好地开展智慧港口等级评价工作,以评促建,中国港口协会成立由来自政府、行业协会、科研院校、港口企业等各方面人员组成的“中国港口协会智慧港口等级评价委员会”(简称评委会)。
评委会是在中国港口协会领导下的智慧港口等级评价工作的专家工作指导机构。主要职责包括:①参与《智慧港口等级评价工作管理办法》等评价文件制修订审查;②负责智慧港口等级评价工作的专业技术指导,参与智慧港口等级评价工作的现场评价工作;③研究智慧港口等级评价过程中的重大事项,为港口智慧发展提供解决方案;④对现场评价结果进行最终审定。
评委会拟设主任1名、副主任4名,拟由中国港口协会主要负责同志,部水运局原领导同志,主要科研机构、高等院校、企事业单位的主要领导或分管领导同志等担任。
评委会委员(含主任、副主任)每届任期为5年,可连聘连任;评委会换届或委员调整,由评委会委员所在单位按要求提出推荐人选,报中国港口协会批准;评委会委员单位调整,由评委会提出,报中国港口协会批准。
第六条 为便于智慧港口等级评价工作的开展,中国港口协会在秘书处设立智慧港口等级评价工作办公室(简称评价办),负责智慧港口等级评价工作的日常组织管理工作。
评价办是中国港口协会领导下的智慧港口等级评价日常办事机构。主要职责包括:①负责制定智慧港口等级评价工作的各项管理办法、操作性文件;②制定评价工作流程;③负责申报、初审工作;④建立智慧港口专家库,组建专家评价组;⑤负责公示、公告和授牌工作;⑥开展《智慧港口等级评价指南》宣贯以及智慧港口等级评价推广工作;⑦负责智慧港口等级评价其它日常管理工作。
第七条 智慧港口专家库是中国港口协会为推动我国港口行业智慧化发展组建的专业咨询和智力支撑队伍,为智慧港口等级评价提供专家资源。
智慧港口专家库专家拟由相关政府部门、科研机构、高等院校、企事业单位、行业组织等相关单位的专家学者共同组成,专家库专家应具有副高级及以上技术职称,有丰富的智慧港口建设、应用及管理的理论和实践经验,熟悉国内或国外智慧港口发展状况,具有良好职业道德操守,能积极参与智慧港口等级评价专家评价工作。
智慧港口等级评价现场评价工作由专家评价组负责,专家评价组由评价办从智慧港口专家库中抽取专家组成。
第八条 评委会、评价办、专家评价组在智慧港口等级评价工作中,须遵守以下规定:
1.按照公开、公正、公平、自愿的原则开展评价工作,接受参评企业、以及社会的监督。
2.严格遵循《智慧港口等级评价指南 集装箱码头》(T/CHPA 9—2022)《智慧港口等级评价指南 集装箱码头评价实施细则》和评价工作各项规定,实事求是、客观公正、认真严谨地对参评对象进行评价,保证评价的真实性、合规性。
3.维护参评企业的合法权益,为参评企业保守商业秘密,未经参评企业允许不得擅自发布参评企业信息。
4.严格遵守中央“八项规定”,严格自律,在评价工作中不得以任何形式对参评企业提出与评价工作无关的需求,维护好智慧港口等级评价工作的信誉、严肃性。
第三章 工作流程
第九条 基本流程。下发申报通知→自评→申报→初评→发送受理通知书→现场评价→审定→公示→公告→授牌→复核。
第十条 下发申报通知。中国港口协会每年组织开展智慧港口等级评价工作,每年下发年度智慧港口等级评价工作通知。
第十一条 自评。申报单位对照《智慧港口等级评价指南 集装箱码头》(T/CHPA 9—2022)《智慧港口等级评价指南 集装箱码头评价实施细则》的基本要求、具体指标等,拟参评对象进行自评,符合要求的可准备申报。
第十二条 申报。智慧港口等级评价工作以集中申报为主,申报截止时间以具体通知为准。申报截止时间前,申报单位须按要求向评价办提交申报材料。
第十三条 初评。评价办对申报材料进行初评,符合申报要求的,书面通知申报单位予以受理。不符合申报要求的,须补充完善后重新提交。不予受理的,应向申报单位说明原因。
第十四条 发送受理通知书。评价办根据初评结果制定评价计划,并向申报企业发送受理通知书,包括拟开展现场评价通知相关内容。
第十五条 现场评价。评价办根据评价计划,协调组织现场评价准备工作,组建专家评价组。专家评价组依据《智慧港口等级评价指南 集装箱码头》(T/CHPA 9—2022)《智慧港口等级评价指南 集装箱码头评价实施细则》以及现场评价相关流程、评价规则等实施现场评价、打分,形成专家评价意见。
第十六条 评委会审定。现场评价结束后,评价办将申报材料、现场评价材料、专家评价报告等整理汇总后提交评委会。评委会召开会议审核,进行无记名投票,产生评委会审核结果。
第十七条 公示。评委会审核结果由中国港口协会在其官方网站上进行公示。公示期为7个工作日。参评企业以及其它任何单位和个人对公示结果有异议,可在公示期内以书面形式向中国港口协会提出,由评价办提交评委会进行核实。
第十八条 公告。公示期间无疑议,评价结果生效,由中国港口协会在其官方媒体及报刊杂志上统一发布公告。
第十九条 授牌。中国港口协会在其举办的大型会议或活动上向获评智慧港口(评价结果达到3星级、4星级、5星级智慧港口)企业颁发牌匾和证书。牌匾应摆放在企业办公大楼或码头大门口等显著位置。
第二十条 复核。智慧港口等级评价结果实行动态管理,有效期为3年。有效期届满前半年内,企业应提出复核申请或由评价办通知其进行复评。评价办统一组织复核,复核按本办法第九至第十六条办理。未按期复核或未提出延期复核申请的,智慧港口牌匾和证书自动作废收回。
第二十一条 获评智慧港口且在有效期内的,因码头专业属性及指标适用性发生变化、星级智慧港口所必须满足的要求发生变化以及设施设备条件、技术管理等显著改善的,企业可提出重新评价申请,按本办法第九至第十六条办理。
第二十二条 获评智慧港口且在有效期内的,若因发生安全生产事故、环境污染、生态破坏和网络安全等问题受到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处罚的,中国港口协会有权取消其智慧港口星级。
第四章 监 督
第二十三条 智慧港口等级评价工作接受参评对象、港口企业及社会各方的监督。
第二十四条 中国港口协会在其官方网站上设立“智慧港口等级评价”专栏,公布有关评价管理办法、评价结果,设立并公布投诉电话和投诉邮箱,接受行业及社会的监督。
第二十五条 智慧港口等级评价工作实行回避制度,评委会委员、评价专家如与参评企业有紧密关联关系时,须声明并主动回避,参评企业有权对评价专家提出合理回避要求。
第二十六条 评委会、评价办、专家评价组成员均有义务对参评企业所提供的申报材料进行保密,承担保密责任。未经参评企业同意,不得泄露或公开企业秘密。
第二十七条 申报企业对其提供的申报材料真实性和可靠性负责,不得虚报、故意隐瞒或伪造。若发现,中国港口协会将对其提出警告并要求整改,或取消其当年度智慧港口等级评价申报资格。情节严重的,取消其已取得的智慧港口牌匾和证书,且2年内不得再申报。
第二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有关规定的单位及个人,中国港口协会将进行相应处理,视情节给予内部通报、公告、取消其参与中国港口协会举办的各类评优评奖活动资格等。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解释权属中国港口协会。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