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章制度
绿色港口等级评价工作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25-08-06 14:48:57      

绿色港口等级评价工作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交通强国建设纲要》《关于建设世界一流港口的指导意见》等有关部署和要求,积极引导港口企业建设绿色发展体系,持续提升绿色发展水平,中国港口协会按照公开、公平、公正、自愿的原则,依据交通运输部《绿色港口等级评价指南》(JTS/T 105-4-2020),在港口行业内开展绿色港口等级评价工作。为规范开展此项工作,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绿色港口等级评价的参评对象必须满足《绿色港口等级评价指南》(JTS/T 105-4—2020)规定的“绿色港口的评价对象应为正式投产使用不少于2年,且近2年内没有发生过突发性环境事件或生产安全事故,也没有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处罚过的环境污染或生态破坏问题的生产性码头。”的基本要求。申报单位须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应是参评对象的经营主体或其的上级公司。

第三条 绿色港口等级评价工作依据《绿色港口等级评价指南》(JTS/T 105-4-2020),对评价对象按生产性码头专业属性进行分类,分别从理念、行动、管理、效果四个方面指标以及其它所须满足的必要条件,对其绿色港口发展程度进行综合评价。对满足评价要求的参评对象,按照其绿色港口发展程度,依据评价结果分为5星级、4星级、3星级三个等级,5星级最高,依次降低。

第四条 绿色港口等级评价工作由中国港口协会负责组织管理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五条 为更好地开展绿色港口等级评价工作,充分发挥政府、行业协会、科研院校、港口企业等的引导、推动、促进作用,中国港口协会设立“中国港口协会绿色港口等级评价委员会”(以下简称评委会)。

评委会是在中国港口协会领导下的绿色港口等级评价工作的专家工作指导机构,由来自行业内的专家组成,其中设主任1名、常务副主任3名、副主任若干名。

评委会的职责:参与《绿色港口等级评价工作管理办法》等评价文件制修订审查;负责绿色港口等级评价工作的专业技术指导,并可参与绿色港口等级评价工作的现场评审工作;研究绿色港口等级评价过程中的重大事项,为港口绿色发展提供解决方案;对现场评审结果进行最终审定。

第六条 为便于绿色港口等级评价工作的开展,中国港口协会在秘书处设立绿色港口等级评价工作办公室(简称评价办),负责绿色港口等级评价工作的日常组织管理工作。

评价办的职责:负责制定绿色港口等级评价工作的各项管理办法、操作性文件;制定评价工作流程;负责申报、初审工作;建立绿色港口专家库,组建专家评审组;开展《绿色港口等级评价指南》宣贯以及绿色港口等级评价推广工作;负责绿色港口等级评价工作的其它日常组织管理工作。

第七条 评委会、评价办、专家评审组在绿色港口等级评价工作中,须遵守以下规定:

1.按照公开、公正、公平、自愿的原则开展评价工作,接受参评企业、以及社会的监督;

2.严格遵循《绿色港口等级评价指南》标准和评价工作各项规定,实事求是、客观公正地对参评对象进行评价,保证评价的真实性、合规性;

3.维护参评企业的合法权益,为参评企业保守商业秘密,未经参评企业允许不得擅自发布有关信息;

4.严格遵守中央“八项规定”,严格自律,在评价工作中不得以任何形式对参评企业提出与评价工作无关的需求,维护好绿色港口等级评价工作的信誉、严肃性。

第三章 工作流程

第八条 基本流程。下发申报通知→自检→申报→初审→发送受理通知书→现场评审→审定→公示→公告→授牌→复核。

第九条 下发申报通知。中国港口协会每年组织开展绿色港口等级评价工作,每年上半年下发当年度绿色港口等级评价工作通知。

第十条 自检。申报单位对照《绿色港口等级评价指南》的基本要求、具体指标等,拟参评对象进行自检,符合要求的可准备申报。

第十一条 申报。绿色港口等级评价工作以集中申报为主,申报截止时间一般为每年6月30日。申报截止时间前,申报单位须按要求向评价办提交申报材料。

第十二条 初审。评价办对申报材料进行初审,符合申报要求的,书面通知申报单位予以受理。不符合申报要求的,须补充完善后重新提交。不予受理的,应向申报单位说明原因。

第十三条 发送受理通知书。评价办根据初审结果制定评价计划,并向申报企业发送受理通知书,包括拟开展现场评价通知相关内容。

第十四条 现场评审。评价办根据评价计划,协调组织现场评审准备工作,组建专家评审组。专家评审组依据《绿色港口等级评价指南》以及现场评审相关流程、评审规则等实施现场评审,形成专家评审意见和打分,编写并提交专家评审报告。

第十五条 评委会审定。现场评审结束后,评价办将申报材料、现场评审材料、专家评审报告等整理汇总后提交评委会。评委会召开会议审核,进行无记名投票,产生评委会审核结果。

第十六条 公示。评委会审核结果由中国港口协会在其官方网站上进行公示。公示期为7个工作日。参评企业以及其它任何单位和个人对公示结果有异议,可在公示期内向中国港口协会提出,由评价办提交评委会进行核实。

第十七条 公告。公示期间无疑议,评价结果生效,由中国港口协会在其官方媒体及报刊杂志上统一发布公告。

第十八条 授牌。中国港口协会在其举办的大型会议或活动上向获评绿色港口(评价结果达到3星级、4星级、5星级绿色港口)企业颁发牌匾和证书。牌匾应摆放在企业办公大楼或码头大门口等显著位置。

第十九条 复核。绿色港口等级评价结果实行动态管理,有效期为5年。有效期届满前半年内,企业应提出复核申请或由评价办通知其进行复评。评价办统一组织复核,复核按本办法第八至第十五条办理。未按期复核或未提出延期复核申请的,绿色港口牌匾和证书自动作废收回。

第二十条 获评绿色港口且在有效期内的,因码头专业属性及指标适用性发生变化、星级绿色港口所必须满足的要求发生变化以及设施设备条件、技术管理等显著改善的,企业可提出重新评价申请,按本办法第八至第十五条办理。

第二十一条  获评绿色港口且在有效期内的,若发生突发性环境事件、生产安全事故或因环境污染或生态破坏问题受到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处罚的,中国港口协会有权取消其绿色港口星级。

第四章  监 督

第二十二条 绿色港口等级评价工作严格执行交通运输部《绿色港口等级评价指南》,按照公开、公正、公平、自愿的原则和本办法的规定开展工作,接受参评对象及社会的监督。

第二十三条 中国港口协会在其官方网站上设立“绿色港口等级评价”专栏,公布有关评价管理办法、评价结果,设立并公布投诉电话和投诉邮箱,接受行业及社会的监督。

第二十四条 绿色港口等级评价工作实行回避制度,评委会委员、评审专家如与参评企业有紧密关联关系时,须声明并主动回避,参评企业有权对评审专家提出合理回避要求。

第二十五条 评委会、评价办、专家评审组成员均有义务对参评企业所提供的申报材料进行保密,承担保密责任。未经参评企业同意,不得泄露或公开企业秘密。

第二十六条 申报企业对其提供的申报材料真实性和可靠性负责,不得虚报、故意隐瞒或伪造。若发现,中国港口协会将对其提出警告并要求整改,或取消其当年度绿色港口等级评价申报资格。情节严重的,取消其已取得的绿色港口牌匾和证书,且2年内不得再申报。

第二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有关规定的单位及个人,中国港口协会将进行相应处理,视情节给于内部通报、公告、取消其参与中国港口协会举办的各类评优评奖活动资格等。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解释权属中国港口协会。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正式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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