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章制度
中国港口协会科学技术奖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25-08-06 14:35:49      

中国港口协会科学技术奖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奖励在港口行业科学技术进步活动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团队和个人,充分调动广大港口行业科学技术工作者的积极性和创造性,促进我国港口行业科学技术进步,推动港口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条例》《社会力量设立科学技术奖管理办法》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中国港口协会科学技术奖(以下简称中国港口协会科技奖)是由中国港口协会设立的全国性社会力量科学技术奖。

第三条 中国港口协会科技奖接受国务院科学技术行政部门指导服务和监督管理,接受交通运输部科技主管部门的业务指导。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中国港口协会科技奖的推荐、评审、授奖等各项活动。

第五条 中国港口协会科技奖设置下列奖项:

(一)中国港口协会科技进步奖;

(二)中国港口协会技术发明奖;

(三)中国港口协会创新团队奖;

(四)中国港口协会青年科技奖。

第六条 中国港口协会科技进步奖、中国港口协会技术发明奖设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3个奖励等级,对作出特别重大贡献的,可以授予特等奖。中国港口协会创新团队奖、中国港口协会青年科技奖不分奖励等级。

第七条 中国港口协会科技奖坚持中国共产党领导,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及科教兴国战略,贯彻“尊重劳动、尊重知识、尊重人才、尊重创造”的方针,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弘扬科学家精神,鼓励团结协作、联合攻关,鼓励自主创新、不断进取,鼓励勇攀港口行业科学技术高峰,促进港口行业科学研究、技术开发与经济、社会以及港口发展密切结合,积极推广应用先进科学技术成果,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支撑交通强国建设、世界一流港口建设和港口高质量发展。

第八条 中国港口协会维护中国港口协会科技奖的公正性、严肃性、权威性、学术性和荣誉性。中国港口协会科技奖的推荐、评审和授奖秉持公开、公平、公正原则,不受任何组织或个人的非法干涉。禁止任何组织、单位和个人进行可能影响中国港口协会科技奖推荐和评审公平、公正的活动。中国港口协会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履行维护国家安全义务,不泄露国家秘密,不损害国家安全和公共利益。中国港口协会通过不涉密承诺等方式,确保不受理涉及国防、国家安全领域的保密项目及其完成人参评中国港口协会科技奖。

第九条 中国港口协会负责中国港口协会科技奖的组织实施。

第十条 中国港口协会科技奖每年评审一次,具体安排以每年申报通知为准。

第十一条 中国港口协会科技奖是授予港口行业科技工作者、团队和单位的荣誉。授奖不决定科学技术成果的权属,不影响成果转化的分配权重、比例。

第十二条 中国港口协会享有依法开展中国港口协会科技奖活动及在公开出版物、媒体上或学术、技术交流活动中如实宣传报道、推介、推广、普及、传播获奖成果以及介绍获奖单位、团队和个人等权利。宣传工作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做到安全、保密、适度、严谨。

第十三条 中国港口协会科技奖的评审奖励活动资金来源于中国港口协会自有资金。

第十四条 禁止任何组织、单位和个人使用中国港口协会科技奖名义牟取不正当利益。

第二章 奖励范围与对象

第十五条 中国港口协会科技进步奖奖励范围包括:

(一)应用于港口领域的科学研究、信息化研究的应用基础类科学技术研究成果以及围绕港口领域建设条件、需求预测、船型分析、空间布局、规划方案、项目选址、运输系统论证、重大工程建设决策提供工程技术研究和科研创新的的重大科学技术研究成果(以下简称“基础研究类科技成果”);

(二)港口领域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结构和新设备等开发、研究的应用技术类科学技术研究成果(以下简称“技术研发类科技成果”);

(三)在港口领域的重大工程设计、建设、技术改造和安全生产中,做出突出成绩或有所创新发展的实践与创新类科学技术成果(以下简称“重大工程类科技成果”)。

(四)在港口领域的国际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团体标准、地方标准研制工作中取得重要成就或创新性标准成果(以下简称“标准类科技成果”)。

第十六条 中国港口协会科技进步奖授予在港口领域基础研究、技术研发、重大工程、标准等方面取得重要科技成果、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前款所称基础研究类重要科技成果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创新性突出:在研究选题、方法、理论和观点上有重要创新,对决策科学化和管理现代化有重要的作用和影响。

(二)经济效益、社会效益或生态环境效益显著:项目研究成果被相关决策和管理部门持续应用1年以上,项目成果产生了较大且可量化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或生态环境效益,为经济社会、行业发展或生态环境保护作出重要贡献。

(三)引领、示范效应明显:项目研究成果具有较强的带动和扩散能力,对行业发展具有重要的示范作用。

前款所称技术研发、重大工程类重要科技成果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技术创新性突出:在技术上有重要的创新,特别是在高新技术领域进行自主创新,形成了产业的主导技术和名牌产品,或应用高新技术对产业进行提升和改造,通过技术创新,降低了产品成本,使行业降本增效,增加了行业的技术含量,提高了产品质量和产品附加值;技术难度较大,解决了行业发展中的热点、难点和关键问题。

(二)经济效益、社会效益或环境效益显著:所开发的项目较大规模实施应用1年以上,项目成果产生了较大且可量化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或环境效益,实现了技术创新的市场价值或社会价值,为经济社会、行业发展或生态环境保护作出重要贡献。

(三)推动行业科技进步作用明显:项目的转化程度较高,具有较强的示范、带动和扩散能力,促进了产业结构的优化、升级及产品的更新换代,对行业的发展具有重要作用。

前款所称标准类科技成果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创新性和先进性:符合当前标准化推进的重点方向和领域,是行业关注或急需的,含有先进的科研成果和技术,是科技创新成果、知识产权向标准的转化。

(二)推动行业高质量发展作用明显:促进行业转型升级和结构调整优化,推动行业治理科学化规范化,或提高港口作业效率、或提升智慧绿色发展、安全生产、综合服务水平,或推动我国港口标准走向国际。

(三)经济效益、社会效益或生态环境效益显著:标准成果实施1年以上,产生了较大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或生态环境效益。

第十七条 中国港口协会技术发明奖授予运用科学技术知识在港口领域做出产品、工艺、材料及其系统等重大技术发明的个人。

前款所称重大技术发明,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前人尚未发明或者尚未公开:该项技术发明为国内外首创,或者虽然国内外已有但主要技术内容尚未在国内外各种公开出版物、媒体及其他公众信息渠道发表或者公开,也未曾公开使用过;该技术发明应取得相应知识产权。

(二)具有先进性和创造性:该项技术发明与国内外已有同类技术相比较,其技术思路、技术原理或者技术方法有创新,技术上有实质性的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主要性能(性状)、技术经济指标、科学技术水平及其促进科学技术进步的作用和意义等方面综合优于同类技术。

(三)经实施,创造显著经济效益、社会效益或生态环境效益:该项技术发明成熟,并实施应用1年以上,取得良好的应用效果。

第十八条 中国港口协会创新团队奖授予以团队协作为基础,依托一定的科研平台,在港口领域基础研究、技术研发、重大工程、标准等方面取得重大原创性科技成果、做出突出贡献,并具备持续创新能力,得到行业公认的科研群体。

第十九条 中国港口协会青年科技奖授予思想政治坚定,热爱祖国,遵纪守法,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为我国港口行业建设、社会发展和科技进步在基础研究、技术研发、重大工程、标准等方面做出突出贡献的青年科技人才。

第三章 评审标准

第二十条 中国港口协会科技进步奖的评审标准如下:

(一)基础研究类科技成果

1. 在研究思路、方法、理论和观点上有很大创新,研究难度很大,复杂程度很高,技术创新性很强,是全新的发现,创立了新的理论或学说,有突破性发展和实质性创新,具有自主知识产权,技术难度很大,具有很大的科学价值和意义,关键技术经济指标达到国际领先或总体技术水平达到国际先进,对决策科学化和管理现代化有很大的作用和影响,已被相关决策和管理部门持续应用,具有很大的引领、示范效应,对促进行业科技进步和提高市场竞争力作用重大,经济效益、社会效益或生态环境效益显著,可以评为一等奖。其中对于创新性特别突出,经济效益、社会效益或生态环境效益特别显著,促进科技进步以及经济社会、行业发展作用特别重大的,可以评为特等奖。

2. 在研究思路、方法、理论和观点上有重要创新,研究难度大,复杂程度高,技术创新性强,所阐明的主要内容是前人尚未发现或尚未阐明的,创立了理论或学说的新分支,技术难度大,具有重要的科学价值和意义,关键技术经济指标达到国际先进或总体技术水平达到国内领先,对决策科学化和管理现代化有重要的作用和影响,已被相关决策和管理部门较大范围应用,具有较大的引领、示范效应,对促进行业科技进步和提高市场竞争力有重要作用,经济效益、社会效益或生态环境效益明显,可以评为二等奖。

3. 在研究思路、方法、理论和观点上有所创新,有一定的研究难度和复杂程度,技术创新性较强,所阐明的部分内容是前人尚未发现或尚未阐明的,对理论学说的创立起到了重要作用,技术难度较大,具有一定的科学价值和意义,关键技术经济指标达到国内领先或总体技术水平达到国内先进,对决策科学化和管理现代化有一定的作用和影响,已被相关决策和管理部门应用,具有一定的引领、示范效应,对促进行业科技进步和提高市场竞争力起到一定的作用,有一定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或生态环境效益,可以评为三等奖。

(二)技术研发类科技成果

1.在关键技术或系统集成上创新性很强,解决了关键技术难题并取得很大突破或实质性创新,掌握核心技术并具有自主知识产权或形成先进技术标准,技术难度很大,总体技术水平和主要技术经济指标达到国际同类技术或产品的先进水平,对促进行业科技进步和提高市场竞争力作用重大,经济效益、社会效益或生态环境效益显著,可以评为一等奖。其中对于技术创新性特别突出,经济效益、社会效益或生态环境效益特别显著的,促进行业科技进步作用特别重大的,可以评为特等奖。

2.在关键技术或系统集成上创新性强,解决了重要技术难题并有明显突破或创新,技术难度大,总体技术水平和主要技术经济指标达到国内同类技术或产品的领先水平,对促进行业科技进步和提高市场竞争力有重要作用,经济效益、社会效益或生态环境效益显著明显,可以评为二等奖。

3.在关键技术或系统集成上创新性较强,解决了技术难题并有一定的突破或创新,技术难度较大,总体技术水平和主要技术指标达到国内同类技术或产品的先进水平,对促进行业科技进步和提高市场竞争力起到一定作用,有一定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或生态环境效益,可以评为三等奖。

(三)重大工程类科技成果

1.在关键技术或系统集成上创新性很强,解决重大工程关键技术难题并取得很大突破,在自创的理论、模型等支撑下的技术实现,技术难度很大,复杂程度很高,总体技术水平和主要技术经济指标达到国际同类技术的先进水平,实用性很强,对促进行业科技进步和经济社会、行业发展作用重大,经济效益、社会效益或生态环境效益显著,可以评为一等奖。其中对于技术创新性特别突出,经济效益、社会效益或生态环境效益特别显著,促进科技进步作用特别重大的,可以评为特等奖。

2.在关键技术或系统集成上创新性强,解决了重大工程重要技术难题并有明显突破或创新,引入跨领域的技术得以实现,技术难度大,复杂程度高,总体技术水平和主要技术经济指标达到国内同类技术的领先水平,实用性强,对促进行业科技进步和经济社会、行业发展有重要作用,经济效益、社会效益或生态环境效益明显,可以评为二等奖。

3.在关键技术或系统集成上创新性较强,解决了重大工程技术难题并有一定的突破或创新,在现有技术基础上的改进,技术难度较大,复杂程度较高,总体技术水平和主要技术经济指标达到国内同类技术的先进水平,实用性较强,对促进行业科技进步和经济社会、行业发展起到一定作用,有一定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或生态环境效益,可以评为三等奖。

(四)标准类科技成果

1.创新性很强,是行业重点关注或急需的,研究难度很大,所依托或含有的研究成果关键技术经济指标达到国际领先或总体技术水平达到国际先进;对促进行业发展或科技进步和提高市场竞争力作用重大,经济效益、社会效益或生态环境效益显著;对促进行业科技发展,规范和指导生产实践有重大作用;标准文本质量很高;可以评为一等奖。其中对于创新性特别突出,经济效益、社会效益或生态环境效益特别显著,促进科技进步以及经济社会、行业发展作用特别重大的,可以评为特等奖。

2.创新性强,是行业关注或需要的,研究难度大,所依托或含有的研究成果关键技术经济指标达到国际先进或总体技术水平达到国内领先;对促进行业发展或科技进步和提高市场竞争力有重要作用,经济效益、社会效益或生态环境效益明显;对促进行业科技发展,规范和指导生产实践有很大作用;标准文本质量高;可以评为二等奖。

3.创新性较强,是行业较关注或较需要的,研究难度较大,所依托或含有的研究成果关键技术经济指标达到国内领先或总体技术水平达到国内先进;对促进行业发展、科技进步和提高市场竞争力起到一定的作用,有一定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或生态环境效益;对促进行业科技发展,规范和指导生产实践有较大作用;标准文本质量较高;可以评为三等奖。

第二十一条 中国港口协会科技进步奖基础研究类科技成果和标准类科技成果的主要候选人应具备以下条件之一:

(一)在项目总体思路的提出和总体研究方案的设计中做出重要贡献;

(二)在关键和疑难问题的解决方法中做出重要贡献。

第二十二条 中国港口协会科技进步奖技术研发类、重大工程类科技成果的主要候选人应具备以下条件之一:

(一)在项目总体技术方案的设计中做出重要贡献;

(二)在关键技术和疑难问题的解决或技术创新中做出重大贡献。

第二十三条 中国港口协会科技进步奖的候选单位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在成果的研究过程中主持或参与研究的制订及组织实施,提供技术、经费或设备等条件,并对成果的研究起到重要作用;

(二)在项目研究、开发、应用和推广过程中提供技术、设备和人员等条件,并对项目的完成起到组织、管理和协调作用。

第二十四条 中国港口协会技术发明奖的评审标准如下:

(一)属国内外首创的重大技术发明,技术思路独特,主要技术上有很大创新,主要技术经济指标达到国际同类技术的领先水平或总体技术水平达到国际先进,对促进行业技术进步作用重大,经济效益、社会效益或生态环境效益显著,有非常广泛的应用前景,可以评为一等奖。其中对原始性创新特别突出,主要技术经济指标显著优于国内外同类技术或产品,并取得重大经济效益、社会效益或生态环境效益的特别重大技术发明,可以授予特等奖。

(二)属国内外首创的重大技术发明,技术思路新颖,主要技术有明显创新,主要技术指标达到国际同类技术的先进水平或总体技术水平达到国内领先,对促进行业技术进步有重要作用,经济效益、社会效益或生态环境效益明显,有广泛的应用前景,可以评为二等奖。

(三)属国内外首创的重大技术发明,技术思路成熟,技术上有较大创新,主要技术指标达到同类技术国内领先水平或总体技术水平达到国内先进,对促进行业技术进步起到一定作用,有一定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或生态环境效益,有一定的应用前景,可以评为三等奖。

第二十五条 中国港口协会技术发明奖的主要候选人应是该项技术发明的全部或部分创造性技术内容的独立完成人。

第二十六条 中国港口协会创新团队奖的评审标准如下:

(一)团队研究方向属于港口重点领域或重大前沿科技,年龄与专业结构十分合理,在重大科研项目中持续稳定合作3年以上;

(二)团队具有很强的持续创新和成果转化能力,以学科带头人为核心,以团队协作为基础,依托一定的科研平台,围绕一个学科、领域或某个研究方向,进行长期合作研究与开发,学术水平和研究成果达到国际领先水平,取得多项重大科技创新成果;

(三)团队人才聚集、资源整合度很高,组织管理十分先进,机制运行良好,支持单位能够提供强有力的支撑平台,团队持续研发能力很强,具有能够长期保持科技创新团队荣誉的实力和条件。

第二十七条 中国港口协会青年科技奖的评审标准如下:

(一)在自然科学研究领域取得重要创新性成就和做出突出贡献,或在工程技术方面取得重大创造性成果和做出贡献,或在科学技术普及、科技成果推广工作中取得突出成绩并产生显著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或生态环境效益,或在港口信息化、标准化等其他专业技术工作中取得特别优异成绩并对促进港口行业发展贡献重大;

(二)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年龄一般不超过45周岁。

第二十八条 各级党政部门及其管理人员一般不得作为中国港口协会科技奖候选单位和候选人。仅从事组织管理和辅助服务的人员,不得作为中国港口协会科技奖候选人。

第四章 评审组织

第二十九条 中国港口协会会长会议是中国港口协会科技奖的最高决策会议,负责审定中国港口协会科技奖的评审结果,并批准授奖。

第三十条 中国港口协会会长办公会负责中国港口协会科技奖的日常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中国港口协会科技奖的宏观管理和组织指导工作;

(二)审定中国港口协会科技奖管理办法;

(三)审定中国港口协会科技奖评审委员会组成,决定评审委员会主任、副主任人选;

(四)研究决定中国港口协会科技奖工作中的其他事项。

第三十一条 中国港口协会科技奖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评审委员会”)为中国港口协会科技奖的评审机构,其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中国港口协会科技奖的评审工作;

(二)提出中国港口协会科技奖获奖项目、获奖者及其奖励等级的建议;

(三)对中国港口协会科技奖异议进行审定;

(四)对中国港口协会科技奖评审工作中出现的有关问题进行处理;

(五)对完善中国港口协会科技奖工作提供咨询建议。

评审委员会设主任委员1人、副主任委员1-2人,委员若干人。委员每年由奖励办公室从评审专家库中遴选。评审专家库由中国港口协会建立并及时更新。根据当年中国港口协会科技奖推荐的具体情况,可聘请其它有关专家参与评审。

评审委员和专家应精通所从事学科、领域的专业知识,熟悉国内外相关领域科技发展前沿,具有较高的学术水平和良好的科学道德,科学作风严谨,为人公道正派,敢于坚持原则,工作认真负责,一般应具有高级职称。

第三十二条 中国港口协会科技奖奖励工作办公室(以下简称“奖励办公室”)为中国港口协会科技奖的日常工作办事机构,设在中国港口协会科技服务部门,其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中国港口协会科技奖的推荐受理及形式审查工作;

(二)负责制修订中国港口协会科技奖相关文件的起草工作;

(三)提出评审委员和专家人选的建议;

(四)负责中国港口协会科技奖的评审组织工作;

(五)向中国港口协会会长办公会提交中国港口协会科技奖的评审结果;

(六)负责与中国港口协会科技奖有关的其他日常工作。

第五章 推 荐

第三十三条 中国港口协会科技奖实行推荐制度,由下列单位推荐:

(一)中国港口协会会员;

(二)中国港口协会各专业委员会;

(三)省、自治区、直辖市港口协会及相关协会。

第三十四条 中国港口协会科技奖的推荐采取集中推荐的方式,具体时间和要求按照当年的申报通知进行,申报通知相关信息在中国港口协会网站、微信公众号等媒体上予以公布。

第三十五条 推荐单位推荐中国港口协会科技奖的候选人、候选单位应征得候选人和候选单位的同意,按本办法及当年的申报通知要求择优推荐,并填写由奖励办公室制定的统一格式的推荐书,提供必要的证明或评价材料。推荐单位应承担推荐、答辩、异议答复等责任,并对相关材料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推荐书及有关材料应完整、客观、真实、可靠。

第三十六条 推荐单位应根据中国港口协会科技奖的奖励类型和科技成果类别,分别提供项目的科学技术水平、创新性、技术难度、对推动科技进步的作用、经济社会或生态环境效益情况等证明或评价材料,包括立项批准文件、技术报告、验收(评审)报告、鉴定(评价)证书、专利证书、查新报告、应用证明、经济社会或生态环境效益证明等。

第三十七条 推荐项目、候选人或候选单位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不得推荐或不应再次推荐中国港口协会科技奖。

(一)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被立案调查尚无结论的;

(二)被判处处罚、有科研不端行为等,并依法依规被禁止参与科学技术奖励活动的;

(三)在知识产权或候选人、候选单位等方面存在争议,且尚未解决的;

(四)同一技术内容在同一年度重复推荐中国港口协会科技进步奖、技术发明奖的。

(五)同一技术内容已获得国家科学技术奖、省(自治区、直辖市级、计划单列市)科学技术奖或全国性社会力量设立的科学技术奖的;

(六)同一技术内容在同一年度推荐国家科学技术奖、省(自治区、直辖市级、计划单列市)科学技术奖或全国性社会力量设立的科学技术奖的;

(七)列入国家或省部级计划、基金支持的项目未整体通过验收的;

(八)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和《科学技术保密规定》要求的;

(九)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况的。

若有隐瞒的,一经发现作撤销处理。

第三十八条 已获得中国港口协会科技奖的项目在科技创新方面较原获奖项目又有显著改进和实质性突破的,可再次推荐中国港口协会科技奖。

第三十九条 经评审但未获中国港口协会科技奖的项目,此后在科技创新等方面取得显著改进和实质性突破,且符合本办法有关规定的,可按规定程序重新推荐中国港口协会科技奖。

第六章 评 审

第四十条 中国港口协会科技奖的评审工作,坚持以科技创新质量、贡献和绩效为核心的评价导向,坚持树立科学严谨的良好作风,坚持诚实守信、质量优先、宁缺勿滥。

第四十一条 中国港口协会科技奖的评审包括形式审查、初审、终审和审定等环节。

(一)奖励办公室对中国港口协会科技奖推荐材料进行登记和形式审查。形式审查合格的项目或候选人,待公示完成后提交评审委员会进行初审;形式审查不合格的项目或候选人,反馈推荐单位在规定时间内进行补充完善并提交。逾期未提交或补充完善后仍不合格的,不予受理。

奖励办公室在中国港口协会网站及相关媒体上对形式审查结果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15天。

(二)初审以会议评审或网络评审方式进行,按照中国港口协会科技奖的奖励种类、科技成果类别和专业分类设置评审组,通过听取答辩,对形式审查合格的项目或候选人进行初审。每个评审组设组长1人,副组长1-2人,组员若干人,以表决方式产生初审结果。初审推荐为一等奖(含特等奖)的项目和创新团队奖候选团队、青年科技奖候选人进入终审答辩。

(三)终审以会议评审方式进行,通过听取答辩、集中评议、投票产生评审结果。评为一等奖(含特等奖)及创新团队奖、青年科技奖的,须参会的评审委员人数三分之二及以上通过。符合申报条件但未达到特等奖授予条件的降为一等奖,未达到一等奖授予条件的降为二等奖,未达到创新团队奖、青年科技奖授予条件的不予授奖。初审推荐的二、三等奖项目须征得参会的评审委员人数半数及以上同意通过。

奖励办公室在中国港口协会网站及相关媒体上对终审结果进行公示,并书面征求交通运输部科技主管部门的意见,公示期不少于15天。

(四)中国港口协会会长会议以会议方式对终审结果进行审定。

奖励办公室在中国港口协会网站及相关媒体上发布评审结果,并书面报送交通运输部科技主管部门。

第四十二条 奖励办公室在公示期间收到异议的,按本办法第七章的有关规定对异议进行处理。

第四十三条 中国港口协会科技奖评审实行回避制度。当年评审委员为推荐项目主要候选人的,初审时应不参加该项目所在组的评审,终审时应不参与该推荐项目质询、讨论和表决,且不计入投票人数。与候选人、候选单位有利害关系等可能影响评审公正性的评审委员和专家应主动申明并回避。

第四十四条 评审委员和专家以及相关人员应遵守有关保密纪律,对候选人和候选单位所完成项目的技术内容及评审情况严格保守秘密。评审委员和专家在参加评审活动前应签署诚信承诺书。

第七章 异议与处理

第四十五条 中国港口协会科技奖评审工作实行异议制度,接受社会和行业的监督。任何单位或个人对中国港口协会科技奖被推荐项目或候选人持有异议的,可在公示期内,以实名方式向奖励办公室提出,逾期不予受理。

第四十六条 异议的范围包括对候选人、候选单位所完成项目的创新性、先进性、实用性和推荐书填写的真实性及对候选人、候选单位及其排序等的异议。

推荐单位及候选人、候选单位对评审结果的不同意见,不属于异议范围。

第四十七条 提出异议的单位或个人应表明真实身份,提供有效联系方式,并提供书面异议材料和必要的证明。异议材料和必要的证明应包含异议项目候选人、候选单位明确的违规事实及客观、明确的证据材料或可查证线索。

以个人名义提出异议的,应在异议材料上签署本人真实姓名及联系方式;以单位名义提出异议的,应在异议材料上加盖单位公章。对以匿名方式、以他人(其他单位)名义提出异议的及无法核实提出异议的单位或个人真实身份、不能提供充分明确的证据或可查证线索的异议,均不予受理。

第四十八条 奖励办公室在接到异议材料后应进行审查,提出是否受理意见,并通知提出异议的单位或个人。对符合规定并能提供充分证据的异议,应予以受理。

第四十九条 对涉及候选人、候选单位所完成项目的创新性、先进性、实用性和推荐书填写的真实性等内容的异议处理由奖励办公室负责协调,推荐单位协助。推荐单位接到处理异议通知后,应在规定时间内核实异议材料,并将调查、核实情况及处理意见提交奖励办公室。必要时,奖励办公室可组织评审委员和专家进行调查,提出处理意见。

涉及候选人、候选单位及其排序的异议由推荐单位负责协调,提出初步处理意见提交奖励办公室。必要时,可由奖励办公室负责协调,推荐单位协助,其处理程序参照前款规定办理。

第五十条 异议处理过程中,涉及异议的任何一方应积极配合,不得推诿和延误。候选人、候选单位在规定时间内未按要求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的,视为承认异议内容;提出异议的单位、个人在规定时间内未按要求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的,视为放弃异议。

第五十一条 奖励办公室应将异议核实及处理情况提请会长办公会审议,由会长办公会决定是否提交评审委员会审议。审定结果反馈异议方、推荐单位以及被异议方。

第五十二条 提出异议的单位或个人不得擅自将异议材料直接提交评审委员和专家。评审委员和专家收到异议材料的,应及时转交奖励办公室,不得转发其他评审委员和专家或在评审会议上讨论。

第五十三条 为维护提出异议的单位、个人的合法权益,奖励办公室、推荐单位以及其他参与异议调查、处理的有关人员应对提出异议的单位、个人的身份予以保密;确实需要公开的,应事前征求提出异议的单位、个人的意见。

第八章 批准和授奖

第五十四条 奖励办公室将中国港口协会会长会议形成的中国港口协会科技奖评审结果向社会公告。

第五十五条 中国港口协会科技进步奖、中国港口协会技术发明奖每年授奖数量不超过受理推荐项目总数的40%。其中,一等奖(含特等奖)数量不超过受理推荐项目总数的10%,二等奖数量不超过受理推荐项目总数的20%,三等奖数量不超过受理推荐项目总数的10%。中国港口协会科技进步奖下设的创新团队专项奖每年授奖数量不超过2项。中国港口协会青年科技奖每年授奖数量不超过5人。候选人、候选单位的成果和贡献达不到授奖条件时,可在评审年度空缺。

第五十六条 中国港口协会科技进步奖、中国港口协会技术发明奖对单项授奖人数和授奖单位数量实行限额。其中,一等奖单项授奖人数不超过15 人,授奖单位数量不超过10个;二等奖单项授奖人数不超过10人,授奖单位数量不超过7个;三等奖单项授奖人数不超过8人,授奖单位数量不超过5个。中国港口协会创新团队奖单项授奖人数不超过15人。中国港口协会青年科技奖单项授奖人数1人。

第五十七条 中国港口协会在征得授奖对象同意后,对获得中国港口协会科技奖的单位、团队及个人授予奖励决定并颁发证书。

第九章 撤销机制与罚则

第五十八条 获奖者剽窃、侵夺他人的发现、发明或其他科学技术成果,或者申报成果存在数据、材料等造假行为,或者以其他不正当手段骗取中国港口协会科技奖的,由中国港口协会撤销其奖励,追回证书,并向社会公告,必要时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五十九 条中国港口协会科技奖项目的推荐单位、候选人、候选单位、评审委员和专家、评审活动组织方及其工作人员等进行可能影响中国港口协会科技奖推荐和评审公平、公正活动或泄露、窃取技术秘密、剽窃科技成果的,取消其参与中国港口协会科技奖推荐、评选、评审工作的资格,情节严重的建议所在单位给予处分,触犯法律的将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十章 附 则

第六十条 本办法自中国港口协会会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后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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