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港口协会分支机构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中国港口协会分支机构的管理,推进分支机构规范化运行,根据民政部及本协会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本会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会的分支机构是根据协会业务发展需要,依据各自的业务领域而设立的非法人、专业化业务机构。分支机构是本会的组成部分,不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不得另行制订章程。
第三条 分支机构接受协会的直接领导,日常由会员服务部门管理,在协会授权或批准的范围内开展活动、发展会员。分支机构不得再设立下级分支机构,不得发放任何形式的登记证书。
第二章 设立、变更与终止
第四条 分支机构的设立
(一)基本条件
1.工作方向符合政府的政策导向和业务发展趋势;
2.相关业务领域在港口行业已形成较完整的体系,具有主导地位;
3.与该业务领域相关的重点企业、单位等在行业政策、技术、标准及管理等层面形成共识,具有建立统一协作组织的基础;
4.组成分支机构的主要成员应在本行业具有一定的代表性及影响力,其中核心成员企业应在行业内具有较高的知名度和良好的市场表现;
5.发起单位在调研、沟通的基础上已有较明确的组建方案以及较清晰的工作方向和规划,前期已经积累了一定经验,具备了设立分支机构的基本条件;
(二)工作流程
1、由发起单位提交申请,申请资料包括:
(1)确定分支机构名称。分支机构名称前应冠有协会全称(如:“中国港口协会×××分会或专业委员会”);
(2)制定分支机构工作条例(草案) ;
(3)提名拟任主要负责人(分会会长、副会长或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秘书长),并提供基本情况、身份证明及其所在单位人事部门的意见。
2、根据发起单位所提交申请资料,由协会会员服务部门起草成立分支机构提案,党支部前置审批,会长办公会审议,同意后,提交协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审议通过。
3、由协会根据工作需要成立的分支机构,由协会主办部门提交申请。
4、正式批复。根据会议决议,由协会下达成立分支机构批复文件。
(三)分支机构组织结构
分支机构负责任人由分会会长、副会长(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和秘书长组成。分支机构设分会会长或主任委员一名,副会长或副主任委员若干名,秘书长一名。分会会长或主任委员和秘书长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
分会会长、副会长(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秘书长每届任期为五年,可连选连任,原则上连任不超过两届。
(四)分支机构负责人的产生
分会会长、副会长(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秘书长由协会或相关会员单位推荐,协会审核同意后,提交分支机构相关会议审议通过。
(五) 分支机构负责人工作职责
1.分会会长(主任委员)
(1)主持分支机构全面工作;
(2)主持召开分支机构年度工作会议;
(3)向协会汇报工作,向分支机构会员会议报告工作。
2.分会副会长(副主任委员)
(1)协助分会会长(主任委员)做好分支机构相关工作;
(2)做好职责范围内的有关工作。
3.秘书长
(1)在分会会长(主任委员)领导下,负责分支机构日常工作;
(2)负责分支机构年度工作计划的拟定、实施和总结;
(3)拟定分支机构活动经费计划;
(4)及时向分会会长(主任委员)报告分支机构的有关工作;
(5)做好与协会的联络和协调工作,落实协会下达的各项工作任务。
第五条 分支机构的变更、调整与终止
(一)分支机构变更、调整或终止,应由分支机构向协会提交变更、调整或终止申请书。
(二)分支机构的变更、调整或终止,须符合协会章程的有关规定,并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批准。
(三)分支机构已完成协会所赋予任务使命的,或者已不适应行业发展要求的,应予调整或终止。
(四)分支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并造成不良影响的,应予终止。
1.无正当理由在一个自然年度内不开展活动的;
2.使用不规范的名称、变相再设立分支机构、超出协会的业务范围、违反涉外活动规定的;
3.缺少有效管理,违规使用印章,擅自刻制印章的;
4.违规开展评比、达标、表彰等活动的;
5.违反民政部关于分支机构管理的有关规定、协会章程和本办法第三章规定的行为。
(五)有下列情形的分支机构负责人,应予以调整。
1.超龄或本人申请辞去负责人职务的;
2.不认真履行职责并造成不良影响的;
3.严重违纪、违法犯罪或成为失信被执行人的。
第三章 日常运行与管理
第六条 分支机构必须在相关法律和协会章程及分支机构业务范围的框架内开展各项活动。在未经协会批准、授权的情况下,分支机构及个人均不得以协会名义发表言论或举办活动。
第七条 严格执行请示报告制度。协会交办重要事项的完成情况、分支机构重要活动以及需要报告的重大事项、突发事件等应及时向协会报告。分支机构举办重大活动(包括:换届、领导班子成员变动、组织培训、举办论坛、展览会、召开研讨会、对外交流等)以及召开年度工作会议,须提前向协会提交书面请示,经协会批准后方可实施。请示内容包括:活动时间、地点、主要议程、出席范围、拟请领导、是否收取费用和收取标准、需要协会支持的有关事项等。活动结束后应及时以书面形式向协会报告活动情况。
第八条 分支机构不得对外签署任何合同、协议、意向。确需对外签订的,须经授权后以协会名义对外签署。
第九条 分支机构应向协会报告年度工作计划、开展年度工作总结。
第十条 协会对分支机构实行统一管理、集中核算的财务管理制度,分支机构不得自行开立银行账户。分支机构所提交的发票、收据须符合财务制度,由协会统一办理。报销须严格按照协会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 分支机构的全部收支纳入协会财务统一核算、管理,不得计入其他单位、组织或个人账户。分支机构依据协会会费标准代表协会收取会费,并纳入协会账户统一管理。不得截留会费收入。
第十二条 分支机构需要开支其他经费时,须向协会提交书面申请,经协会领导审批后执行。
第十三条 未经协会批准分支机构不得与其它机构联合行文或联合发布消息。
第十四条 分支机构的印章由协会统一刻制,严格管理。分支机构的印章使用范围仅限于分支机构与协会之间的业务、财务流程,以及对各自联络会员发布会议通知,不得用于其他用途。
第十五条 分支机构不得以任何形式发放证书、证件、名牌,除政府有关部门批准外。
第四章 换届
第十六条 分支机构每届任期为五年,遇特殊情况报经协会批准,可以提前或推迟换届,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十七条 分支机构换届需提前向协会报送请示和换届筹备工作方案,批准后,方可正式启动换届工作。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按民政部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 本办法经2025年7月9日中国港口协会九届二次常务理事会议审议通过后施行。原《中国港口协会分支机构管理办法》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