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知公告
关于对进口废旧船舶征收货物港务费问题的复函
发布时间:2007-08-06 00:00:00      来源:中国港口资讯网

厅水字〔 2004 〕 315 号

江门市新会区港务管理局:

你局《关于请求明确拆船业废旧船舶货物港务费征收问题的请示》(新港字〔 2004 〕 31 号)收悉。经研究,函复如下:

进口废旧船舶属于经由港口吞吐的外贸进出口货物,其港口收费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港口收费规则(外贸部分)》(交通部令 2001 年第 11 号)的有关规定执行,不应免征货物港务费。 

二O0四年八月二十四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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