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知公告
关于请严格执行外贸进口铁矿石收费标准的通知
发布时间:2007-03-20 00:00:00      来源:中国港口资讯网

(2007)中港协协字第043号

各有关单位:

在国民经济持续发展的带动下,2006年我国铁矿石进口继续增长,全年共进口铁矿石3.26亿吨,同比增长20.6%。但是,在全国港口外贸进口铁矿石业务迅速发展的同时,港口企业在价格方面的经营行为,尚存在许多不规范的状况。根据2006年10月11日交通部召开的“规范港口价格竞争行为专题会议”精神,为了确保港口外贸进口铁矿石业务的健康发展,按照交通部提出的“企业守法经营,协会行规自律,政府依法监管,行业健康发展”的要求,本会就港口企业在外贸进口铁矿石业务方面的价格经营行为,特提出如下具体要求:

一、严格执行交通部港口收费规则(外贸部分)的收费标准(即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令2001年第11号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港口收费规则(外贸部分)〉的决定),包括其中订立的费目和费率。

二、港口外贸进口铁矿石作业应严格执行以下政府规定的价格标准:
1、块矿、球矿:不低于27.60元/吨(船——场作业);
2、粉矿:不低于20.95元/吨(船——场作业)。
注:以上每吨作业价格标准包含了港口建设费(7.00元)、货物港务费(1.40元)和港口设施保安费(0.50元)。
各港口企业在对外签订的商务合同条款中,凡低于上述价格标准的,应按本文要求自觉予以纠正。

三、经由港口吞吐的外贸进口铁矿石,应按国家规定征收港口建设费、货物港务费、港口设施保安费等规费,任何港口企业不得以免收少收的方式进行不正当竞争。
四、我会将积极配合政府主管部门规范港口价格竞争行为,并拟在近期召开“全国港口外贸进口铁矿石作业价格协调自律会议”,发动全国主要港口企业讨论和制定自觉执行国家规定的港口外贸进口铁矿石收费标准的行规、行约和制裁“害群之马”的重要措施,以保护港口行业和职工的根本利益。

五、我会各会员单位要带头执行国家规定的港口外贸进口铁矿石收费标准,并积极向我会举报不按国家规定收费标准执行的其他港口企业,我会经汇总后将定期向交通部和地方政府港口主管部门通报情况,对长期不守信誉、盲目参与恶性竞争的港口企业,将建议交通部和地方政府港口主管部门在规划、投资、建设项目核准等方面采取严格限制措施,必要时则依法查处。
特此通知

中国港口协会
2007年3月20日
抄报机关:交通部水运司
协会内发送:正、副理事长、秘书长、吴副秘书长、办公室、协调联络部、港口散货运输分会(筹)矿石工作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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