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知公告
关于印发“全国港口内贸集装箱价格自律协调工作会议纪要”的通知
发布时间:2007-03-01 00:00:00      来源:中国港口网

(2007)中港协协字第003号

各有关单位:

现将“全国港口内贸集装箱价格自律协调工作会议纪要”印发给你们,希望你们根据会议精神,进一步做好全国港口内贸集装箱的价格自律协调工作。
附:全国港口内贸集装箱价格自律协调工作会议纪要

中国港口协会
2006年1月11日
抄报机关:交通部水运司
协会内发送:正副理事长、正副秘书长、办公室、协调联络部、中港协港口集装箱分会、中港协市场与价格委员会(筹)

全国港口内贸集装箱价格自律协调工作会议纪要

全国港口内贸集装箱价格自律协调工作会议于2006年12月21日~22日在上海召开,交通部水运司港口处领导、中国港口协会领导及全国56个经营内贸集装箱装卸业务的港口集团与码头企业的领导及相关人员共72人参加了这次会议。会议由中国港口协会秘书长何业钢主持。
会议听取了中国港口协会港口集装箱分会内贸集装箱委员会主任韩刚所作的题为《促进我国内贸集装箱运输业健康发展》的工作报告;广州集装箱码头有限公司、宁波港集团镇海港埠有限公司、泉州太平洋集装箱码头有限公司、营口港务集团集装箱码头有限公司、烟台港集装箱发展公司等五家经营内贸集装箱业务的码头企业就各自的内贸集装箱业务经营情况、装卸价格执行情况等作了大会交流。

会议听取了中国港口协会副秘书长吴敏珍关于《港口内贸集装箱价格自律行业公约(征求意见稿)》的情况介绍,与会代表围绕签订《港口内贸集装箱价格自律行业公约》的中心议题以及当前内贸集装箱的经营形势、装卸价格执行情况等内容开展了分组讨论,提出了各自的意见和建议。与会的大部分港口集团和码头企业的代表草签了该公约。
会上,交通部水运司港口处处长王金文肯定了本次会议取得的成果,并就与会代表关心的问题作了解答,他指出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港口企业的价格管理要改变方式,更多地走向行业自律。保持业内价格稳定,要靠大家齐心合力,尊重自己的劳动价值,得到社会的认可。价格自律的主体是企业,主导是行业协会。对业内无序竞争的“害群之马”要曝光,并采取必要的行政性措施。最后,中国港口协会常务副理事长曹忠喜作了总结讲话,他指出,当前我国港口内贸箱的业务发展很快,吞吐量上去了,但企业的收益情况却很不理想。内贸箱的装卸包干费为外贸箱的一半,大家还要互相杀价竞争,这不利于行业的持续健康发展。港口价格协调是会员单位自己的事,行业公约公布了就要自觉执行。内外贸箱价格有别,要不要建议政府主管部门修改,要开展调查研究。并指出,协会也要积极筹备开展外贸箱费收的行业自律协调工作。
本次会议在各与会代表的积极参与下,达成了以下共识:

1、与会代表充分认识到,相对于港口外贸集装箱业务的发展,当前港口内贸集装箱的发展尚存在不足,主要表现在装卸、运输不规范,技术手段落后,费率偏低等。必须通过不断提高专业化程度来提高港口内贸集装箱的发展水平。通过政府监管、行业指导、企业自律来规范内贸集装箱运输的价格市场。

2、与会代表认为,签订《港口内贸集装箱价格自律行业公约》十分必要,有助于建立良好的企业自我约束和行业内外监督机制,规范全国港口内贸集装箱的价格市场,也有利于维护广大内贸集装箱码头企业与职工的利益。

3、与会代表对中港协及港口集装箱分会内贸集装箱委员会在规范港口内贸集装箱装卸、运输方面所做的大量工作给予了充分肯定,同时表示,将积极配合中港协开展有关港口内贸集装箱价格调查及成本测定的课题研究工作。
附:《港口内贸集装箱价格自律行业公约》
中国港口协会
2006年12月31日

港口内贸集装箱价格自律行业公约

为保障港口内贸集装箱业务的可持续发展,建设健康有序的港口内贸集装箱运输市场,避免无序竞争和恶性杀价竞争,我们内贸集装箱码头企业特自愿制定本《港口内贸集装箱价格自律行业公约》,以资共同遵守,并籍此规范全国内贸集装箱码头企业的经营行为。
一、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内贸集装箱码头装卸收费标准(即交通部、国家计委于2000年3月20日发布的《国内水路集装箱港口收费办法》交水发[2000]156号文),包括其中订立的费目和费率。为此,全国各港口经营内贸集装箱的码头企业约定:2007年度将按照国家规定的收费标准执行(即装载一般货物的内贸集装箱装卸包干费20英尺为220元人民币,40英尺为330元人民币),原则上不再向下浮动,向上浮动可由企业自行确定,幅度不限。2008年度将根据市场供需情况再行约定。

凡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享有自订费率权利的码头企业,可以不受上述约定约束,但最低价格必须控制在国家规定费率下浮10%幅度以内。

二、经由港口吞吐的内贸集装箱应按国家规定征收货物港务费、港口建设费及其他规费,任何装卸内贸集装箱的码头企业不得为吸引客户以免收、少收的方式进行不正当竞争。
三、每季度首月8日前,全国各港口经营内贸集装箱的码头企业应将本企业上季度的内贸箱价格执行情况汇总报中港协协调联络部,由协调联络部汇集整理后在《中国港口》杂志上刊登。对查证不按本公约内容执行的各港口经营内贸集装箱的码头企业进行曝光和谴责,共同建立起舆论监督机制。

四、2007年年中,由各港口经营内贸集装箱的码头企业派出专业人士,在中港协牵头组织下进行一次全国港口内贸集装箱价格自律工作的互查,以增强本公约执行的力度。
五、按照“企业守法经营、协会行规自律、政府依法监管、行业健康发展”的总体要求,全国港口经营内贸集装箱的各码头企业共同承诺,严格遵守本行业公约。对长期不守信誉、不执行国家规定费率标准的企业,任何企业或个人都有义务向中国港口协会进行举报,中国港口协会查证后将专题向交通部和地方政府港口主管部门提交书面报告,建议交通部及当地主管部门在规划、投资、建设项目核准等方面对违约违规企业进行严格控制,并在行政许可证的年检方面严格把关,直至撤消其内贸集装箱的经营资格。

上述公约在2006年12月22日召开的“上海会议”上经43家全国经营内贸集装箱业务的港口集团及码头企业代表签字确认,于2007年1月1日起生效。

中港协港口集装箱分会内贸集装箱委员会
二〇〇六年十二月三十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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